税务居民身份:决定性要点
1989年协定第4条通过援引国内法来界定居民身份:某人若因其住所、居所、管理场所或类似标准而在某国负有纳税义务,则为该国居民。当两国同时主张居民身份时,协定适用逐级判定规则(tie-breaker)。 顺序是严格的:首先看永久性住所所在国;若无法确定,则看重大利益中心所在国,即个人与经济联系最为紧密之处;若仍无法确定,则看惯常居所所在国;其次是国籍;最后,若无任何标准可作判定,则由两国主管当局协商解决。 这一层级至关重要:国籍仅作为倒数第二顺位的标准介入。居住在法国的意大利公民,在绝大多数情形下,就协定含义而言将为法国税务居民,与其护照无关。反之,若一名法国人的住所与重大利益已转移至意大利,则尽管其保有法国国籍,仍可能不再是法国居民。居民身份争议是法意事务中最为频繁的争议之一,其证据准备决定着任何税务调整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