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专题,重组与和解

重组中的信托:
和解、保护程序、司法重整

担保信托(民法典第 2011 至 2030 条,2007 年 2 月 19 日法律)是一种结构化融资工具,尤其适用于重组情形:庭外和解(商法典第 L. 611-7 条)、特别委托(mandat ad hoc)、保护程序、司法重整。其财产隔离机制(受托财产脱离委托人的财产)使其能够抵御可疑期无效(商法典第 L. 632-1 条)以及和解优先权。本专题分页梳理了实务中识别出的操作要点与陷阱。

巴黎 · 日内瓦 · 马赛 · 戛纳 · 里斯本
— 摘要
基础条文
民法典第 2011 至 2030 条 + 2007 年 2 月 19 日法律
关键程序
和解(商法典第 L. 611-1 至 L. 611-15 条)+ L. 611-7 优先权
可疑期
担保信托一般可免于 L. 632-1 无效
税务制度
法国税法典 238 quater A 至 I,符合条件时穿透
实务优势
财产隔离 + 对第三方的对抗力 + 融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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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隔离:庭外程序中的决定性杠杆

和解程序(商法典第 L. 611-1 条及以下)中,债务人的核心问题在于维持经营的同时保障新融资方的出资。担保信托提供了具体的答案:转移给受托人的资产脱离债务人的财产,构成独立的专属财产(民法典第 2024 条)。对于有担保的债权人而言,这意味着在面对其他债权人的竞合以及可疑期无效时获得强化的保护

我们的信念:信托与经批准的和解协议相结合,是重组融资交易中最稳健的架构。商法典第 L. 611-7 第 7 款的优先权(和解优先权,即所谓「新资金」优先权)与信托隔离相叠加:新出资既在集体程序中享有优先顺位,又通过信托获得对世(erga omnes)对抗力

但须注意:在可疑期内设立的信托(停止支付前 6 个月,就保护/重整中的某些行为延长至 18 个月),若缺乏真实对价或以欺诈意图设立,仍可能依商法典第 L. 632-1 条被撤销对价的可追溯性与经济文件的完备至关重要。

— 03

本所办理的案例

陷入困境的不动产公司,信托 + 为期 18 个月的经批准和解

一家持有 12 处不动产(价值 3800 万欧元)的财富持有型不动产公司,对 4 家银行负债达 2800 万欧元。停止支付迫在眉睫。我们的策略:(1)向商事法院提起和解(商法典 L. 611-3);(2)就 6 处主要不动产为银团设立担保信托,以换取 800 万欧元的新再融资(「新资金」);(3)对协议予以法院批准(商法典 L. 611-8 II),使信托免于其后任何无效;(4)在 18 个月内对其他资产进行有序处置计划。结果:未开启任何集体程序,在 24 个月内去杠杆 2200 万欧元,不动产公司得以挽救。交易总成本(受托人费用 + 顾问 + 费用)约为重组本金的 1.2%,远低于同等集体程序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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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与集体程序中的操作机制

1. 在停止支付「之前」设立的担保信托

这是最为稳妥的情形。在任何程序开始之前、并附有明确对价(放款、再融资、部分债务豁免)而设立的担保信托,对后续集体程序的机关具有对抗力。受托资产不落入破产财团,而是依合同条款留给有担保的债权人支配。

2. 信托 + 经批准的和解协议(商法典 L. 611-8 II)

法院对和解协议的批准带来若干优势:(a)就新出资享有第 L. 611-11 条的优先权(在其后开启集体程序时享有优先);(b)该协议受保护而免于可疑期无效(商法典 L. 632-3,使经批准的协议获得保全);(c)通过公示厘清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3. 保护程序中经监督法官(juge-commissaire)授权设立的信托

在保护程序中(商法典 L. 622-7 II),经监督法官(juge-commissaire)授权,可在判决之后设立担保。经法官授权的担保信托自然免于无效。典型情形:在观察期内对存货或经营进行紧急再融资,由信托为提供流动性的银团提供保障。

4. 可疑期与第 L. 632-1 条的无效

停止支付之后(可疑期内)设立担保的行为,若为既往债务而设立,可被撤销(商法典 L. 632-1 第 6 项)。反之,为新授信提供担保并附有真实经济对价的信托,则可抵御该项无效。此处,交易的同期文件(评估报告、商业计划、意向书)具有决定性意义。

— 常见问题

在和解中设立的信托,若其后进入重整,是否可被撤销?

不会,前提是和解协议经法院批准(商法典第 L. 611-8 II 条)。商法典第 L. 632-3 条使经批准的协议获得保全,免于可疑期无效。法院批准由此产生相互保护的效果:信托保障新融资;批准保障信托。若未经批准(协议仅被记录),保护较为有限,须逐案分析。

哪些财产可以转入担保信托?

范围极广(民法典第 2011 条):现有或将来的财产、权利或担保,动产或不动产,有形或无形。实务中包括:不动产、公司股份(SCI、SAS、SARL)、商业债权、商标、专利、营业资产、合同。就不动产而言,须在不动产公示登记办理手续;就公司股份而言,视章程规定须通知或经批准。

重组中的担保信托费用是多少?

涉及若干项目:(1)受托人费用(通常为受托资产价值的每年 0.15 至 0.40%,并设最低定额);(2)设立费用(不动产的公证文书、通知、不动产公示、固定登记税,法国税法典 635 第 8 项);(3)顾问费用(起草合同、与债权人谈判)。对于一宗 2500 万至 3000 万欧元的案件,设立加第一年的总成本通常为 8 万至 15 万欧元。

委托人能否继续作为受托财产的用益权人或经营者?

可以,且很常见:这就是使用权安排协议(convention de mise à disposition,常称「信托租赁」或「管理合同」)。受托人为所有权人;委托人依明确的合同条款经营资产。这对于以经营性不动产为标的的担保信托尤为有用:不动产公司保留经济使用权,而受托人以担保方式持有所有权。与增值税及折旧的衔接须逐案分析。

重组中担保信托的税务制度如何?

原则上中性(法国税法典 238 quater A 至 I):若符合第 238 quater B 条的条件(尤其是:委托人被指定为受益人,且受托人遵守会计承诺、结转账面价值),向受托人的转移以及向委托人的返还均不产生应税资本利得。实务中,相较于传统的售后回租,这是一项重大优势。就自信托向第三方处置的交易另有专门制度(第 238 quater F 至 I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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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重组交易需要架构?

保密的初次沟通、财务状况分析、信托 + 庭外程序方案、与管理人及司法受托人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