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房地产收入
法国租金收入与房地产资本利得涉及特定的申报义务,并须与适用的税收协定相衔接。
- 法国来源不动产收入 — 实报制 vs 简易制,20% 最低税率(税法典第 197 A 条)
- 非居民的房地产资本利得(税法典第 244 bis A 条)— 持有期扣减、税务代表、固定比例课征
- 带家具出租(BIC)收入 — LMNP/LMP 制度、准酒店定性(见我们关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行政最高法院判决的文章)
- 非居民持有的 SCI、OPCI、SCPI 份额的征税
- 欧盟外居民的核准税务代表义务(超过门槛时)
02
动产收入
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及证券利得可能适用因税收协定而调整的预提机制。
- 法国来源股息 — 预提税(税法典第 119 bis 条第 2 款)、协定税率、退税程序
- 利息 — 国内法免税,注意非合作国家和地区(ETNC)的相关问题
- 特许权使用费 — 预提税(税法典第 182 B 条)、协定的适用
- 证券转让资本利得 — 税法典第 244 bis B 条(重大参股)及第 244 bis A 条(房地产为主的证券)
- 超额预提时的争议申诉程序
03
工资与在法国的活动
对在法国从事活动所得的征税,须结合实际工作地点、属地规则及适用协定进行综合分析。
- 法国来源工资 — 自 2023 年起为非终局性预提(税法典第 182 A 条)
- 董事酬金及高管报酬 — 税法典第 182 A bis 及 ter 条
- 来法工作优惠 — 税法典第 155 B 条制度(奖金、境外来源收入)
- 移居境外 — 税务身份的转换、与社会保障的衔接
- 临时派遣及常设机构概念的分析
04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正确理解并适用双边税收协定,对于避免或减轻收入的双重征税至关重要。
- 解读 OECD 范本协定以及法瑞、法葡、法英、法阿联酋等协定
- 各机制的衔接:免税、税收抵免、协定对预提税的上限
- 税务居民证明及证明表格(5000、5001、5002、5003)
- 双重征税情形下的相互协商程序(MAP)
- 居民身份冲突的分析及协定归属规则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