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按笔计算差额(默认制度)
就每笔销售单独计算增值税,交易之间不得冲抵。
- 公式 — 应缴增值税 =(含税销售价 − 购入价)× 20 / 120
- 负差额 — 无应缴增值税(差额 ≤ 0),但不得与其他交易冲抵
- 无手续 — 制度依法当然适用,无须提出选择
- 无承诺 — 商户可随时转为全局差额
差额制度(CGI 第 297 A 条及以下)允许作为应税转售人的艺术品商,在艺术品系免增值税取得(自个人或另一名同一制度下的应税转售人处取得)时,就差额利润而非销售价格计算增值税。
可采用两种计算方式:(1)按笔计算差额——默认制度——就每笔销售单独计算增值税(增值税 =(含税销售价 − 购入价)× 20/120);(2)全局差额——经选择(CGI 第 297 B 条)——按季度汇总全部合格销售,并就盈利与亏损相互冲抵。
选择全局差额仅在差额异质(部分销售亏损)时创造价值。然而,它承诺至少 2 年,并要求严谨的成本核算。在同质的正差额上,两种制度结果相同。
就每笔销售单独计算增值税,交易之间不得冲抵。
按季度汇总差额,并就盈利与亏损交易相互冲抵。
两种制度之间的选择,取决于差额结构与商户的会计处理能力。
艺术品商增值税补税的主要原因,在于手续或凭证方面的缺失。
当代艺术品商,一个季度 5 笔销售——按笔计算 vs 全局的比较。
设有一名当代艺术品商,在一个季度内完成 5 笔销售。让我们就差额异质的情形比较两种制度——这在艺术市场中很典型,部分作品会亏损转售。
第 1 笔:差额 +10 000 € → 增值税 1 666 €。第 2 笔:差额 +5 000 € → 增值税 833 €。第 3 笔:差额 -2 000 € → 增值税 0 €(不予退还)。第 4 笔:差额 +8 000 € → 增值税 1 333 €。第 5 笔:差额 -3 000 € → 增值税 0 €。应缴增值税合计:3 832 €。第 3、5 笔的亏损(5 000 €)不减少税基。
汇总的全局差额 = 10 000 + 5 000 − 2 000 + 8 000 − 3 000 = 18 000 €。应缴增值税 = 18 000 × 20/120 = 3 000 €。凭借亏损的冲抵,本季度节省 832 €,约相当于少缴 22% 的增值税。
在同质的正差额上(所有销售均盈利且差额相近),全局选择毫无益处。一旦亏损销售达到 ≥ 20%,或差额波动剧烈(投机性当代艺术的典型情形),它便变得有利。应先就 12 个月的历史进行测算,再决定是否承诺 2 年。
为确保差额制度(默认或全局)的适用,应就每笔交易准备:自个人或另一名应税转售人处取得的购入发票(注明「差额增值税」)、个人卖方的身份证明、作品的真伪证书,以及及时更新的治安登记簿(进出记录)。缺少此类凭证,可能被重新定性为按全额计征增值税。
否。差额制度仅适用于免增值税取得的作品(自非应税个人处取得,或自已按此制度开票的另一名应税转售人处取得)。对于附带可抵扣增值税取得的作品(自应税艺术家处、进口时),适用标准增值税制度。因此,一名商户可能同时存在两种制度下的交易。
通过向企业税务局(SIE)事先申报行使。申报须载明至少 2 年的承诺。一经行使,该选择在承诺期内适用于商户全部合格交易。随后须填报按季度的 CA3 表,就该期间的差额进行汇总。
该作品保留其「差额制度」身份。出售方商户的发票须明确注明「差额增值税 — CGI 第 297 A 条」,买方(另一名商户)方可就其再次转售适用此制度。差额链条由此得以保留。缺少此项注明,买方即不得就其转售适用该制度。
不能,例外情形除外(停业、企业转让、争议补税)。2 年承诺为确定的,商户不得单方撤销。正因如此,事先的历史审核不可或缺——选择不可轻率作出。
税务机关优先核查:(1)取得的免增值税性质的真实性(个人发票、卖方身份证件复印件);(2)古董商/艺术品商必备的治安登记簿的记载;(3)所申报差额与相关作品市场价值之间的一致性。主要风险为被重新定性为按全额计征增值税,即应缴增值税约为原来的 5 倍——因此预防性凭证至关重要。
保密的初次沟通。就 12-24 个月的差额进行历史审核,按笔计算 vs 全局的比较模拟,在适宜时向税务局正式化选择,并对差额制度作凭证上的稳固化。
© BENSAID Avocats — 本网站发布的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来源:CGI 第 297 A 条(差额制度)、CGI 第 297 B 条(全局差额选择)、CGI 第 297 D 条;BOI-TVA-SECT-90(二手物品、艺术品、古董的特别制度);治安登记簿义务,刑法典第 321-7 条;欧盟法院及行政最高法院(差额制度的判例)。编辑更新:2026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