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务 — 艺术藏品与传承

艺术藏品信托:
保护、管理、传承

法国信托(fiducie)(民法典第 2011 至 2030 条)是艺术收藏家强有力的财富工具:抵御债权人、组织保管与保险、以作品价值为支撑的融资、传承的筹划。结合专门的税务机制(以物抵税,税法典 1131;捐赠博物馆,税法典 794;固定税率税,税法典 150 VI 至 VM),信托得以长久地构建一批私人藏品或一个家族艺术信托

巴黎 · 日内瓦 · 马赛 · 戛纳 · 里斯本
— 摘要
基础法条
民法典第 2011 至 2030 条 + 2007 年 2 月 19 日法律
税务制度
税法典 238 quater A 至 I,税收中性
固定税率税
税法典 150 VI 至 VM,6.5% 或普通法制度(资本利得 19% + 社会分摊金 17.2%)
以物抵税
税法典 1131,以交付艺术作品支付无偿转让税
捐赠博物馆
税法典 794,捐赠国立或获批博物馆者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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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需要一种专门的财富结构

一批价值可观的艺术藏品所带来的诸多问题,传统财富工具只能不完全地加以解决:实物保存(专门仓库、自由港)、保险(专门保单、定期鉴定)、管理(向博物馆出借、展览、不定期出售)、传承(家族共有易生纷争、无偿转让税估值复杂)。

我们的信念:管理信托(民法典第 2018 条,2008-776 号法律后的版本)是长久构建家族藏品的理想工具。它能够:(a)指定一名称职的受托人(通常为受托律师或专设公司),(b)按精确的合同规则组织保管与保存,(c)使藏品免于家族散失或财富风险,(d)通过指定受益人机制便利向继承人逐步传承

关键的衔接:信托不得作为无偿给予之用(民法典第 2013 条),因此不能取代赠与或遗赠。它补充这些机制,规范其间的中间管理,并使藏品得以与专门的税务工具(以物抵税、捐赠博物馆、固定税率税)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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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处理的实务案例

1800 万欧元私人藏品,管理信托 + 逐步传承方案

收藏家 72 岁,现代与当代艺术藏品(250 件作品,价值 1800 万欧元),3 名子女中仅 1 人对艺术感兴趣,面临传承难题。我们的架构:(1)对 200 件作品设立管理信托,以收藏家(委托人兼受益人)为受益人,配以专设的受托律师,负责保存 + 管理向博物馆的出借 + 保险;(2)以完全所有权向感兴趣的子女赠与 30 件作品(约 350 万欧元),运用税法典 779 扣减额(10 万欧元)+ 在 10 年内逐步缴纳转让税;(3)去世时的以物抵税承诺,涵盖 15 件经跨部委委员会预先审批的重要作品(约 700 万欧元);(4)将 5 件难以处理的作品(市场价值低但具科学价值)捐赠博物馆,据税法典 794 免税 + 公益赞助税收抵减。结果:传承有序、税务可控、藏品得以保全。设立信托费用:约 7.5 万欧元 + 受托人年度报酬约 2.5 万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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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藏品的 4 项操作机制

1. 家族管理信托(“艺术信托”)

藏品转移给一名受托人,由其代表委托人及其继承人进行保管性管理。优点:(a)管理在历次继承之上延续,(b)专业化(保险、保存、向博物馆出借),(c)防止散失。方式:详尽的约定,明确受托人的权限(出借授权、年度处分上限、委托人与继承人的监督权)。

2. 以藏品为支撑的融资担保信托

多家私人银行(Edmond de Rothschild、Pictet、Mirabaud)提供以艺术作品为支撑的信贷,贷款价值比(LTV)为 30 至 50%。对作品设立担保信托可保障此类信贷:银行可确信,未经其同意,作品不会被出售、转移或让与。税收中性制度(税法典 238 quater A 至 I),无应税的课税事由。

3. 与以物抵税的衔接(税法典 1131)

继承之际,继承人可通过向国家交付艺术作品来缴纳无偿转让税(税法典第 1131 条)。以物抵税机制由跨部委审批委员会监管。信托可在前端使用,以预先甄选拟用于抵税的作品,在被继承人去世前将其保存于最佳条件下,并与委员会协调估值。

4. 捐赠博物馆及税法典 794 免税

向国立博物馆、获批的公立博物馆或公共机构捐赠作品完全免征无偿转让税(税法典第 794 条)。信托可分若干阶段构建捐赠(保留用益权的赠与、附捐赠承诺的长期出借等)。对于生前捐赠的作品,可与公益赞助税收抵减相衔接(税法典 200 bis 及 238 bis AB)。

— 常见问题

信托能否为藏品替代境外信托(trust)?

对于主要在法国持有、且委托人为法国税务居民的藏品,可以。法国信托的优势在于获法国行政机关完全承认(相较之下,境外 trust 须履行 2181-Trust 申报并适用第 792-0 bis 条制度)。对于在境外持有或由非居民委托人持有的藏品,境外 trust 往往仍更可取,因此比较分析不可或缺。

信托能否组织保存与保险?

可以,这甚至是它的主要优势之一。信托合同详列受托人的义务:在专门仓库中保存(例如日内瓦或新加坡自由港)、投保专门保单(Hiscox、AXA Art、Bessé)、定期鉴定、向博物馆出借的授权。管理的专业化,是相较于个人管理或共有管理的主要优势之一。

如何将信托与出售时 6.5% 的固定税率税相衔接?

在受托人出售作品时(向第三方出售,或返还委托人后再行出售),由实际卖方(信托受益人)的情况决定税制。若受益人为委托人且为自然人,其可选择 6.5% 固定税率税(税法典 150 VI 至 VM,适用于 > 5,000 欧元的贵重物品出售)或普通法制度(资本利得 19% + 社会分摊金 17.2%,并按持有期限适用扣减)。

藏品能否在信托下流转(向博物馆出借)?

可以,前提是信托合同明确作此规定。提供使用协议或受托人的权限须授权向博物馆出借(附“钉到钉”保险、受约束的出借协议、有限期限)。这种灵活性,正是信托相较于原始继承共有的优势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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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批艺术藏品待构建?

保密的初次沟通,藏品审查,信托 + 以物抵税 + 赠与 + 传承方案,与专家、保险人及专设受托人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