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事条件
公证契据为强制要求。分割赠与须涵盖全部在世的或获代位的直系卑亲属。
- 赠与人 — 具有法律行为能力,自由行事
- 受赠人 — 全部在世的或获代位的直系卑亲属(遗漏一名子女即导致部分无效)
- 公证契据为强制要求 — 须在公证人面前订立
- 份额可均等或不均等 — 允许,但须声明并获接受
- 本质上不可撤销 — 严重忘恩负义(民法典第 955 条)、未履行负担、事后子女出生(第 960 条)除外
普通赠与须按赠与人去世之日的价值纳入遗产核算。若艺术品已增值(在艺术市场颇为常见),受赠人须就增值部分向共同继承人作出补偿,有时高达初始价值的 10 倍或 20 倍。
分割赠与(民法典第 1078 条)将各项分配固定在契据订立之日。三十年后,即便艺术品价值上涨十倍,共同继承人之间也无须核算。这是在收藏家继承中避免家庭冲突的根本工具。
与所有权分割(赠与虚有权并保留用益权)相结合时,可降低应税基数,并使赠与人得以保留对藏品的使用收益直至去世,届时完整所有权将自动重组,无须任何额外费用或税款(法国税法典第 1133 条)。
公证契据为强制要求。分割赠与须涵盖全部在世的或获代位的直系卑亲属。
适用税法典第 779 条的减免以及无偿转让税的累进税率表。
最常见的架构:虚有权的分割赠与,并为赠与人保留用益权。
五个可能削弱契据或使其部分无效的典型陷阱。
两种方案的比较:完整所有权的分割赠与相对于虚有权的分割赠与。
假设一位65 岁的收藏家,拥有一批估值 240 万欧元的藏品,希望传承给其 3 名子女。我们来比较两种主要架构的税务影响。
每名子女分得价值:800,000 欧元。税法典第 779 条减免:100,000 欧元。应税基数:每名子女 700,000 欧元。每名子女税款:约 138,000 欧元(2026 年税率表)。税款合计:约 414,000 欧元。赠与人自契据订立之日起丧失对艺术品的使用收益。
虚有权价值(赠与人 61-70 岁,第 669 条):240 万欧元的 60% = 144 万欧元。每名子女分得价值:480,000 欧元。减免:100,000 欧元。应税基数:380,000 欧元。每名子女税款:约 62,000 欧元。税款合计:约 186,000 欧元,即较方案一减少 228,000 欧元。赠与人将藏品留在其处直至去世。
在此例中税款减少 55%。用益权消灭时(赠与人去世),完整所有权自动重组,无须任何额外税款(税法典第 1133 条)。对于希望继续与其艺术品共同生活的收藏家而言,这是自然的选择。
分割赠与可与以下工具衔接:流动性不足时的以物抵税(税法典第 1716 bis 条);为在家庭范围之外长久保存藏品而注入捐赠基金;列为历史古迹的财产的免税(税法典第 795 A 条);以及赠与人的税务居民身份——迁居瑞士将改变适用的税制,须对离境税保持审慎(税法典第 167 bis 条)。
可以。分割赠与既可涉及单一财产,也可涉及全部财产。对于藏品中的重要作品,这往往是所采用的方案:将该作品分配给某一名特定子女,其他子女则获得补偿,或以现金,或通过涉及其他作品的第二次赠与。
不能,仅在极为有限的情形下例外:受赠人严重忘恩负义(民法典第 955 条)、未履行负担、赠与后子女出生(第 960 条)。分割赠与本质上不可撤销,而这正是确保其税务与民事稳定性的原因。
跨代分割赠与(民法典第 1078-4 条及其后),于 2006 年引入,允许将孙辈纳入受益人,前提是相关子女同意并放弃其保留份额,转而让与其自身子女。这是在某些份额上跨越一代的有用工具。
并非强制,但强烈建议。税务机关可对赠与中所采用的价值提出异议。由两名核准专家进行对辩式鉴定(拍卖官或 CNES 专家)可确保估值稳妥,并使其在稽查时得以为评估辩护。低估将招致 80% 的加征(税法典第 1729 条 c 项)。
公证人酬金:对最初 6,500 欧元约为所转让价值的 1% 至 1.5%,其后递减。对于 240 万欧元的分割赠与,契据费用约为 25,000 欧元(公证人加固定登记税)。此外还须加上按应税基数计算的转让税。
可以,但契据须经两名共有人同意。若您采用共同财产制且该艺术品为共同财产,分割赠与将涉及共同财产,并须由两名配偶签署契据。公证人将按适用的民事规则(份额均等或不均等)安排分配。
© BENSAID Avocats — 本网站发布的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资料来源:民法典第 1075 至 1078-3 条(分割赠与)、第 1078-4 条及其后(跨代)、第 587 条(准用益权)、第 669 条(用益权/虚有权分配比例表)、第 955 及 960 条(撤销);法国税法典第 779 条(减免)、第 1133 条(无偿回归)、第 1716 bis 条(以物抵税)、第 795 A 条(历史古迹免税)、第 1729 条 c 项(低估处罚);2006 年 6 月 23 日关于改革继承与无偿处分的法律。编辑更新:2026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