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诉讼、增值税

成员国间增值税重新评税与抗辩

自2020年1月1日起,欧盟指令(EU) 2018/1910(所谓快速修复措施)生效后,法国《税收通则法》第262 ter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国间供应增值税豁免权,现已取决于实质性条件:货物确实运往另一欧盟成员国、购方为增值税纳税人或在另一成员国获得增值税登记的非纳税人法人、购方向供应商提交有效的增值税号、供应商提交符合规范的申报表(《税收通则法》第289 B条)。任何一项条件不符,法国税务部门将按20%的税率对整个交易流重新评税,并追征滞纳金及(通常情况下)40%罚款。在数年的欧盟内部出口交易中,重新评税金额经常达到数十万欧元,有时甚至数百万欧元。本所代理客户在控制的各阶段进行抗辩,从检查直至国务委员会。

巴黎 · 日内瓦 · 马赛 · 戛纳 · 里斯本
— En bref
风险
法国20%增值税被违法重新评税,加上滞纳金及故意违反情况下40%罚款
关键法律条文
《税收通则法》第262 ter条:自2020年快速修复措施生效起,成员国间供应增值税豁免权以实质性条件为前提
举证
必须证明运输;以欧盟执行条例(EU) 282/2011第45 bis条的推定为依据(源自独立第三方的两个不相矛盾的证明文件)
取得
法国自我缴税(《税收通则法》第256 bis条);法国号码安全网(《税收通则法》第258 C条第二款)
电商
欧盟内部远程销售:超过10000欧元后按消费国税率计税,通过单一窗口(OSS)申报
01

自2020年起,程序要件已成为实质性条件

多年来,欧洲法院一直保护善意供应商:在2017年2月9日的欧洲法院判例(Euro Tyre BV案,C-21/16)中,法院认定购方未在VIES系统中登记,本身不足以导致豁免权丧失,增值税号仅属于形式要件。欧盟指令(EU) 2018/1910(2018年12月4日)彻底改变了这一原则,自2020年1月1日起对新交易适用。

目前,购方通报供应商其他成员国有效增值税号和供应商提交准确的申报表(《税收通则法》第289 B条)是《税收通则法》第262 ter条第一款豁免权的实质性条件。法律规定仅一种情形可豁免申报表缺陷:供应商能够充分证明其过失获得税务部门认可。

税务部门已充分认识到这一点。账簿检查系统性地关注三个方面:各交易VIES号的有效性申报表与会计及增值税申报表的一致性,以及货物确实离开法国的物质证明。即使货物确实已运出,仅凭证明不完整也足以导致数年交易流的豁免权被撤销。

本所重点精选案件以确保合伙人对每个案件的直接参与,并在任何介入前系统性评估介入的必要性。

02

重新评税的主要领域逐项分析

01

豁免权被拒绝:第262 ter条争讼

最常见的情景:税务部门拒绝豁免权,要求对全部供应交易追征法国增值税。

  • 购方增值税号无效、已注销或在交易时未在VIES中登记:2020年起新交易实质性条件不符
  • 申报表未提交或错误:豁免权丧失,除非证明具有正当理由的过失
  • 反欺诈条款:当供应商知道或应该知道预期收货人无真实经营活动时,豁免权被排除
  • 金额计算:以500万欧元违法豁免供应计算,增值税重新评税达到100万欧元,不含滞纳金和罚款
02

运输证明:关键问题

欧盟执行条例(EU) 282/2011第45 bis条自2020年起规定了运输推定,实践中要求甚为严格。

  • 当卖方持有两个不相矛盾的证明文件(签署的CMR运单、提单、运费发票、保险、官方文件)且源自彼此独立、独立于卖方和买方的第三方时,获得运输推定
  • 购方自提(工厂交货销售):需进一步要求购方书面证明,说明目的地成员国,最晚于交货后次月第十日前收到
  • 推定可被推翻,其缺失并不致命:运输证明仍属自由证明,税务部门必须审查卖方提交的全部证明
  • 本所逐笔重建证明文件并对仅基于文件缺陷的全局拒绝提出抗辩
03

成员国间商品取得:遗漏的自我缴税

供应的镜像问题:取得在法国购方手中应税(《税收通则法》第256 bis条)。

  • 法国购方必须对其成员国间取得自行缴税;遗漏是常见重新评税理由,即使税款在通常法律条件下可抵扣
  • 《税收通则法》第258 C条第二款的法国号码安全网:一旦购方申报了法国增值税号,除非购方证明交易已在到达成员国缴税,否则取得视为在法国发生
  • 双重征税风险:在法国号码基础上应纳税额加上在目的地已缴税款,但法国课税基数可减去目的地已征税额
  • 三角交易和供应链中的常见风险,运输归属于哪一方关系决定各交易的税收待遇
04

远程销售和单一窗口(OSS):电商受控

自2021年7月1日起,欧盟内部对消费者的远程销售,超过全局10000欧元阈值后按消费国税率计税。

  • 10000欧元单一阈值(《税收通则法》第259 D条)按欧盟内部远程销售和特定服务全局计算;超过此额后从第一欧元起按消费国税率计税
  • OSS单一窗口允许通过单一申报提交并支付所有成员国增值税;不登记则必须在各消费国逐一注册
  • 常见重新评税:超过阈值后违法适用法国税率、未征收国外税款、电商平台交易分类不当
  • 对于在法国境外设立的卖方,法国税务部门要求对多年内向法国消费者的销售追征税款并处以罚款
05

抗辩方向:现行判例法仍保留的空间

欧洲判例法严格限制基于第三方欺诈或仅凭文件缺陷拒绝豁免的做法。

  • 欧洲法院2007年9月27日Teleos等案(C-409/04):善意供应商如已提供初看支持其豁免权的证明,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参与欺诈,当文件被证明系本人知情外伪造时,不能被要求补交增值税
  • 欺诈知悉的举证责任在税务部门,供应商是否知道或应该知道欺诈须逐项讨论,这是高度事实性问题,胜诉取决于卷宗质量:客户审查的内部程序、已编制日期的VIES检查、交易流的逻辑性和财务一致性
  • 2020年前交易,Euro Tyre(C-21/16)原则仍可援用:纯粹形式要件不足以成为拒绝豁免的理由
  • 对常被机械适用的故意违反40%罚款提出抗辩,证明违反仅源于文件不完整而非故意
03

我们的方案

本所处理成员国间增值税争讼的全部事务:在账簿检查阶段提供协助、逐笔重建运输证明、回复重新评税建议、提出复议和行政诉讼、向行政法院、行政上诉法院进行诉讼,必要时向国务委员会以及欧洲法院提交预审请求。在诉讼前,本所对集团的欧盟内部交易流(供应、取得、三角交易、远程销售)进行审计,在任何控制前确保豁免权合规。

  • 《税收通则法》第262 ter条
  • 2020年快速修复
  • 运输证明
  • 自我缴税
  • OSS单一窗口
常见问题

成员国间增值税:您的问题

成员国间供应增值税豁免权的条件是什么?

《税收通则法》第262 ter条第一款规定了四项累积条件:货物必须被运往另一欧盟成员国;购方必须为增值税纳税人或在另一成员国获得增值税登记的非纳税人法人;购方必须向供应商申报其增值税号且该号在交易时有效;供应商必须提交符合规范的申报表(《税收通则法》第289 B条)。自2020年1月1日生效的欧盟指令(EU) 2018/1910以来,后两项要求属于实质性条件:不符合这些要求足以丧失豁免权,除非申报表缺陷有正当理由。

如何证明货物已离开法国?

欧盟执行条例(EU) 282/2011第45 bis条规定,当卖方持有由彼此独立、独立于卖方和买方的两个第三方出具的两个不相矛盾的证明文件时,运输推定成立:签署的CMR运单、提单、空运费用发票、运输人发票、运输保险单、银行或官方文件。购方自提时,需进一步要求购方提交说明目的地成员国的书面证明。此推定非独占性:运输证明仍属自由证明,税务部门必须审查卖方提交的任何证明,欧洲判例法最近再次强调了这一点。

如果我的客户有欺诈行为,税务部门能拒绝豁免权吗?

税务部门经常尝试这样做,但判例法对此做法设置了严格限制。自欧洲法院2007年9月27日Teleos等案(C-409/04)以来,善意供应商如已提供初看证明其豁免权、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不参与欺诈,当文件被证明系伪造时,不能被要求补交增值税。税务部门必须证明供应商知道或应该知道欺诈。这一高度事实性的辩论在卷宗质量基础上展开:内部客户审查程序、已编制日期的VIES检查、交易的逻辑性和财务一致性。

《税收通则法》第258 C条的安全网是什么?

当经营者在其他成员国取得商品时申报法国增值税号,该成员国间取得视为在法国发生(《税收通则法》第258 C条第二款),即使商品从未进入法国领土,除非经营者证明该交易已在到达成员国缴纳增值税。基于安全网应纳法国增值税不享有抵扣权,在交易链和三角交易中形成特别高昂的重新评税项。但法国课税基数可减去在到达成员国已缴税额。

企业成员国间交易流被重新评税会面临什么风险?

重新评税涉及20%法国增值税加至所有豁免权被撤销的供应交易、或未自我缴税取得交易,加上滞纳金,以及税务部门认定故意违反情况下40%罚款。三年检查中,对欧盟内部年均数百万欧元交易额的企业而言,重新评税金额通常超过100万欧元。在涉嫌转盘式欺诈的案件中,还加上连带缴税责任风险、抵扣权被撤销和可能的刑事层面,这些均要求自收到重新评税建议时起采取协调一致的抗辩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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