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骗局式欺诈、连带责任

骗局式增值税欺诈防御 : 当税务机构涉及您时如何应诉

您无需组织欺诈便可成为其受害者。自 Kittel (欧洲法院, 案号 C-439/04)Mahagében (欧洲法院, 案号 C-80/11) 裁决以来(经法国行政法院采纳),税务机构可拒绝为 「知道或应该知道」 其供应商参与欺诈性循环的企业退还增值税,可使其 连带责任 承担第三方逃避的税款(法国国民收入法典第283条第4 bis款),可拒绝其欧盟内部交易的增值税豁免,并在虚假或虚伪发票的情况下对其处以 50%罚款(法国国民收入法典第1737条)。对于价值数百万欧元的商品流通,这些处罚加总通常达到 数百万欧元,更不用说可能的刑事处罚。防御的关键在于精准的法律地基:税务机构的举证责任以及您尽职调查的充分记录。本所为卷入此类案件的企业和管理人员进行辩护,从纠正通知到法国行政法院。

巴黎 · 日内瓦 · 马赛 · 戛纳 · 里斯本
— En bref
风险
拒绝增值税抵扣、连带缴纳责任、欧盟内部交易豁免被拒、50%罚款、可能的刑事责任
判断标准
纳税人 「知道或应该知道」 其采购参与增值税欺诈(欧洲法院 Kittel C-439/04、Mahagében C-80/11)
举证责任
由税务机构承担 : 物质要素(欺诈循环的事实)和主观要素(您的知情状态)
法律条款
法国国民收入法典第283条第3项及第4 bis款、第262条 ter、第272条第3项、第1737条、第1741条
防御策略
有记录支持的合理尽职调查、善意、对税务机构疑点的逐项质证、直至法国行政法院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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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经营的企业成为骗局式欺诈的偿付目标

骗局式增值税欺诈的运作机制非常简单 : 一家短期存在的公司(通常称为 「过路」 公司)从另一欧盟成员国免税购入商品,在法国转售并 开具增值税发票,收取该税款后消失而未向国库缴纳。这些商品随后在相同经营者之间流通,有时多次循环。每次转手时,上游都会产生应抵扣或应退款的增值税,但该税款从未被上游交纳过。

当该欺诈链条被查破时,违约公司已无力偿债或已清算。税务机构随后向该链条中有 支付能力的经营者 追查 : 向 「过路」 公司采购的商人、向境外交付商品的供应商、平台或中介。您的案件就在此时进入关键阶段 : 欧洲法院的判例允许税务机构拒绝您的抵扣权,并在您 「知道或应该知道」 参与欺诈的情况下,令您连带承担被第三方逃避的税款,这一原则已被 法国行政法院 采纳,成为固定判例。

此类案件的财务风险巨大,因为多个调查理由会相互叠加 : 已扣抵增值税被拒绝、对第三方逃避税款的连带责任、欧盟内部交易豁免被拒、40%或80%的追加税、虚假发票的50%罚款,以及在较大规模案件中,可能面临 税务欺诈罪名 或增值税诈骗指控。一家净利润率仅为几个百分点的商业企业会被要求赔付相当于数年利润的金额。

然而这些武器都有一个致命的弱点 : 税务机构必须举证,每项交易都必须举证,欧洲法院更是禁止要求买方进行属于税务机构自身职责范围内的调查。精心构建的尽职调查记录能够扭转局势。本所致力于在数量有限的案件上投入,确保合伙人直接参与每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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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局式欺诈税务调查的五大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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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抵扣权 : 「知道或应该知道」 测试

这是调查的中心法律依据,源于欧洲法院的 Kittel 和 Mahagében 裁决。

  • 纳税人如 「知道或应该知道」 其采购行为参与增值税欺诈链条,则被 剥夺抵扣权(欧洲法院,2006年7月6日,Kittel案,案号 C-439/04)
  • 举证责任 由税务机构承担 : 其必须通过客观事实证明您真实知情或推定知情该欺诈(欧洲法院,2012年6月21日,Mahagében和Dávid案,案号 C-80/11 和 C-142/11)
  • 欧洲法院禁止要求买方笼统地验证其 供应商的税务情况 ; 仅在存在不规范迹象时,才需要进行加强型核查
  • 法国行政法院采纳了这一标准 : 每项交易 逐项讨论,疑点逐一质证,疑点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得以适用
02

对第三方逃避税款的连带责任

法国国民收入法典第283条第4 bis款允许税务机构向您追缴他人未上缴的税款。

  • 接收货物的纳税人,如其知道或应该知道该货物的本次或任何 先前交易 所应缴的增值税将不被缴纳,则应 连带承担 该税款缴纳义务
  • 税务机构必须确立两个累积性要素 : 欺诈链条 的存在(物质要素)和您 明知或应知的参与(主观要素)
  • 连带责任仅限于 税款 本身 : 对主要债务人征收的罚款和滞纳金不能向您追缴
  • 连带责任不能与基于法国国民收入法典第272条第3项的抵扣权拒绝相对同一项商品 累计 适用 : 这通常是关键的举证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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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内部交易豁免被拒

供应商向欧盟境内交付商品时,如客户仅为空壳企业,可能丧失豁免资格。

  • 当供应商知道或应该知道交付对象 不从事真实经营活动 时,法国国民收入法典第262条 ter 第一段第1点的豁免被取消
  • 结果是 : 对以 免税价格 销售的商品,税务机构追征法国增值税,但您无法向已消失的客户转嫁该税款,即构成 20% 销售额的直接成本损失
  • 欧洲法院的判例保护履行了 合理尽职调查 的供应商,特别是在运输真实性和买方纳税人资格方面(欧洲法院,2007年9月27日,Teleos案,案号 C-409/04)
  • 运输证明文件(国际公路货运单、提货单、保险、物流追溯)以及 欧盟增值税号核验 构成防御的第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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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开具增值税发票与50%罚款

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人应当缴纳该税款 ; 开具虚假发票的人还要承担巨额罚款。

  • 任何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的人,仅因其开具了该发票 而应当缴纳该税款(法国国民收入法典第283条第3项),即使交易本身不应征税 ; 更正仅在严格条件下才可进行
  • 相应地,错误开具的增值税 不可被发票接收人抵扣(法国国民收入法典第272条第2项)
  • 法国国民收入法典第1737条第一项对开具 50%罚款,即对不对应任何真实交付或劳务的发票(虚假发票)处以罚款
  • 同样的 50%罚款 也适用于 虚假身份发票(供应商或客户身份被掩盖、或使用代理人),但这种情况下罚款基数是已交付或已收取的款项
05

刑事责任 : 从追加税到出庭

骗局式欺诈案件是首批被移送检察机关的候选案件。

  • 税务欺诈罪(法国国民收入法典第1741条)可导致 监禁和罚款,在有组织团伙或涉及境外账户/实体的情况下,惩罚大幅加重
  • 超过10万欧元且追加税率为80%或100%的补缴款 必须自动移送 检察机关(法国税务程序法第L. 228条) ; 还可能面临增值税诈骗罪指控
  • 刑事责任 从税务调查阶段即已开始 酝酿 : 对税务机构的每一项回应都会影响管理人员的未来法律立场
  • 本所协调税务防御与刑事防御,以防一方削弱另一方,具体可查看本所 税务刑事 页面
06

防御轴线 : 尽职调查、善意、举证责任

欧洲法院的判例为防御指引了一条严苛但真实的道路。

  • 重建并提交 尽职调查记录 : 供应商营业执照摘录和税务合规证明、增值税号检验(VIES系统)、价格与市场行情的对比、交付真实性核验
  • 对税务机构的 疑点证据链 进行质证 : 异常低廉的价格、非常规的支付渠道、缺乏物流证据、资本关联 ; 单独任何一个疑点都不足以定罪
  • 确保 举证责任的正确分配 : 由税务机构逐项证明欺诈和您的知情,而非您负有证明无罪的责任
  • 对每一项指控分别质证 : 抵扣权、连带责任、豁免和罚款遵循 不同的法律条件,税务机构在其中一项上的失败通常导致其他指控也随之瓦解,必要时上诉至法国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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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的工作方法

本所在 骗局式增值税欺诈 案件的所有阶段都提供协助 : 采购链条和供应商尽职调查制度的预防性审查、税务调查期间和纠正通知回应的协助、对连带责任和第1737条罚款的质证、行政法诉讼及直至 法国行政法院 的上诉。如案件涉及刑事责任,税务防御和管理人员防御将被协调处理。本所在 增值税 和欧盟内部交易方面的经验使我们能够在税务机构最熟悉的领域与之对抗 : 举证责任。

  • 骗局式增值税欺诈
  • 增值税连带责任
  • 法国国民收入法典第283条第4 bis款
  • Kittel判例法
  • 50%罚款
— 常见问题

骗局式增值税欺诈 : 您的疑问

我未从欺诈中获利,为什么还会被调查?

会的。自欧洲法院 Kittel 裁决(2006年7月6日,案号 C-439/04)以来,认为纳税人 「知道或应该知道」 其采购行为参与增值税欺诈的,被视为 参与该欺诈,不论其是否从中获利。抵扣权可被拒绝,法国国民收入法典第283条第4 bis款的连带责任可适用于其。防御的关键在于证明您确实不知道且无从知道该欺诈 : 税务机构必须通过逐项、客观的事实来证明相反的事实。

税务机构可以对我的供应商进行哪些检查?

欧洲法院在 Mahagében 裁决(2012年6月21日,案号 C-80/11 和 C-142/11)中明确划定了界限 : 税务机构不能笼统地要求您验证供应商 是否履行其自身的税务义务、是否拥有商品或具备交付能力。但当存在 不规范迹象(价格异常低廉、新成立的经营者缺乏实质、支付渠道非常规)时,谨慎的经营者应进行调查。实际上,有记录支持的供应商控制制度(营业执照、税务合规证明、VIES系统验证的增值税号、价格合理性检查)是您最重要的保护。

法国国民收入法典第283条第4 bis款的连带责任会对我造成多大影响?

可能是违约经营者就相关交易未缴纳的 全部增值税,甚至可能扩展至该商品所有先前交易中未缴纳的增值税,这在高流量贸易中可能达到数百万欧元。有两个重要限制 : 连带责任仅限于税款,不包括主要债务人的 罚款和滞纳金,且对同一商品不能与法国国民收入法典第272条第3项项下的抵扣权拒绝 累计 适用。验证这些限制的遵守和质证主观要素是防御的前两个轴线。

税务机构认为我开具的发票对应虚假交易,会发生什么?

两个机制会相互作用。首先,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的人应缴纳该 仅因发票开具而产生的 税款(法国国民收入法典第283条第3项和第283条第4项),即使交易不存在或不应征税,接收方也无法抵扣。其次,开具与任何真实交付或劳务不相符的发票要承担法国国民收入法典第1737条规定的 50%发票金额罚款。对于虚伪发票(真实供应商或客户身份被掩盖),同样的罚款适用,但计算基数为已交付或已收取的款项。防御集中于交易的真实性、真实发票开具人的身份以及主观故意要素。

骗局式欺诈案件是否一定会走向刑事程序?

不一定,但风险确实存在,需从税务调查阶段即予以重视。超过10万欧元且追加税率为80%或100%的补缴款被 自动移送检察机关(法国税务程序法第L. 228条),骗局式欺诈案件还可能引发税务欺诈罪(法国国民收入法典第1741条)或增值税诈骗罪指控。相反,成功的税务防御(获得放弃不当行为指控或全额放弃补缴)将大大削弱刑事责任的基础。这就是为什么本所对税务机构的每一项回应都按照未来可能刑事诉讼的标准来处理,并在启动刑事程序时协调两方面防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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