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个人之间的转让(私人财产管理)
由仅管理其财产的个人进行的孤立不动产转让(主要住所、次要住所、未加改造的继承财产)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外。转让人并非以第256 A条意义上的应税人身份行事,而仅是行使其所有权。后果:适用普通登记税(5.80% / 6.40%),无增值税,无抵扣权。
并非所有不动产交易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法国税法典第256条确立的原则,经第256 A条补充,要求同时满足两个累积条件:以有偿方式进行货物供应或服务供应,并且由在经济活动框架内以应税人身份行事的人完成。当其中一个条件不具备时(典型情形为个人之间的转让,或由以公权力机关身份行事的公法法人进行的转让),该交易即属于征税范围之外。征税范围之外与免税之间的区分至关重要:它决定登记税制度、进项增值税的抵扣权以及申报义务。
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外与免税之间的界限并非仅是行政解释上的细微之处,它引出截然不同的具体后果:(1)适用的登记税制度;(2)对任何进项增值税的抵扣权(范围之外的交易不可抵扣);(3)增值税选择权(范围之外的交易不可选择,而范围之内的免税交易则可以);(4)申报义务(增值税申报、登记簿)。
法国税法典第256 A条将应税人定义为独立从事经济活动的人。个人仅行使其所有权而进行的孤立不动产转让,不属于该定义范畴,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外。相反,一项免税转让(例如由应税人转让已建成超过5年的不动产,税法典第261条第5款)仍处于征税范围之内,但享受免税。
因此,定性问题在任何不动产交易的准备阶段即至关重要。错误的定性可能导致丧失抵扣权,或被重新定性为应税人并伴随补税与加收。
这些情形说明了增值税无意适用的各种情况的多样性。
由仅管理其财产的个人进行的孤立不动产转让(主要住所、次要住所、未加改造的继承财产)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外。转让人并非以第256 A条意义上的应税人身份行事,而仅是行使其所有权。后果:适用普通登记税(5.80% / 6.40%),无增值税,无抵扣权。
法国税法典第256 B条将公法法人以公权力机关身份行事时进行的交易置于征税范围之外(发放许可、公有资产管理等)。相反,与私营经营者竞争而从事经济活动的国家或地方政府则处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内,该界限由判例定期予以明确。
仅将不动产作为财产配置持有、未将其用于经济活动的投资者,不以应税人身份行事。此后对该不动产的转让仍处于征税范围之外。与应税人身份之间的界限取决于活动的持续性与组织性:单一的孤立行为并不足够,除非存在具备特征的积极举措。
无偿转让(赠与、因死亡而转移)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外,因为其不构成税法典第256条意义上的有偿供应。它们适用无偿转让税(DMTG)制度:累进税率、减免额、适当情形下适用Dutreil协议。该区分在实务中是清晰的,但在混合转让(附补偿金的分产赠与等)中可能变得模糊。
自2023年起,单一应税人制度(法国税法典第256 C条)允许整合集团在增值税上被视为单一应税人。集团内部交易因此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外,这可能涉及集团内部的不动产转让。对于同时从事应税与免税活动的集团而言,这是一项实质性优势。
本所在每一项复杂不动产交易的前期即确保税务定性:分析转让人的身份(个人/应税人/公法主体/集团成员)、交易的性质(无偿/有偿/集团内部)以及其背后的经济活动。目标是自初步协议起即锁定定性,以避免在税务稽查时出现意外。
在税务机关进行重新定性时(由范围之外转为范围之内,或反之),我们以经济分析的一致性、活动的历史沿革及适用判例来构建抗辩。
范围之外的交易不属于增值税的定义范畴,不满足税法典第256条的条件(例如:无偿交易,或由非应税人进行的交易)。免税交易处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内,但享受明确的免税(例如:转让已建成超过5年的不动产,第261条第5款)。实务后果不同:抵扣权(范围之外不可抵扣,免税情形下有所调整)、增值税选择权(范围之外不可选择,免税情形下可以)、申报义务。
原则上是,当双方均以普通个人身份行事、未采取积极的销售举措时。此时转让仅限于行使所有权。但是,欧盟法院判例Słaby/Kuć(2011年9月15日)以及法国最高行政法院的实践确立了土地积极销售举措的概念:如果个人动用与专业人士相似的手段,可能转变为偶发性应税人。参见我们的专门分析:土地积极销售举措。
这完全取决于市镇行事的身份。如果它以公权力机关身份行事(法国税法典第256 B条),例如在履行主权职能框架内转让公有资产,则该交易属于范围之外。如果它与私营经营者竞争行事(例如经济活动区的开发与转售),则可能成为应税人。BOFiP行政解释对众多特殊情形予以明确。
对与范围之外交易直接相关的采购与费用,不产生任何抵扣权,这是该交易不产生销项增值税这一事实的合乎逻辑的后果。如果经营者误以为享有抵扣权而仍然承担了进项增值税,且税务机关将该交易重新定性为范围之外,则该抵扣可能被补征。
不能。即便在范围之内但免税的交易中,选择权也仅对法国税法典穷尽列举的某些交易开放,而非全部:例如,第260条第5°之二款为转让已建成超过5年的不动产开放选择权,第260条第2°款为专业用途的无装修出租开放选择权。除这些明确规定的情形外,不开放任何选择权。范围之外的交易不能通过选择权重新纳入征税范围,须先满足第256条与第256 A条的条件(这可能需要专门的架构安排,例如设立一家将承租该不动产的应税公司)。
是。自2023年起,单一应税人制度(法国税法典第256 C条)允许整合集团在增值税上被视为单一应税人。集团内部交易因此处于范围之外。这包括集团内部的不动产转让。对于混合型集团(应税与免税活动并存)而言,这是一项重要的优化手段。
三条主线:(1)对转让人活动进行经济分析(持续性、组织性、意图);(2)文书拟定(明确载明所采纳的定性及理由);(3)会计与申报的一致性(对可比交易已按增值税申报的转让人,难以就有争议的那笔被推定为范围之外)。前期审查在稽查时可大幅稳固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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