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个人之间的转让(私人财产管理)
由仅管理其财产的个人进行的孤立不动产转让(主要住所、次要住所、未加改造的继承财产)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外。转让人并非以第256 A条意义上的应税人身份行事,而仅是行使其所有权。后果:适用普通法上的转让登记税,即绝大多数省份为6.32%(这些省份已将省级税率提高至5%,适用于2025年4月1日至2028年3月31日之间订立的契据),十一个仍维持4.50%的省份为5.81%,安德尔省为5.09%(CGI第1594 D条;DGFiP 2026年6月1日转让登记税税率表)。若所购不动产对买受人而言构成《建筑与住房法典》第L. 31-10-3条第I款意义上的首次置业,且用作其主要住所(2025年2月14日第2025-127号法律第116条第II款B项),则不适用上调至5%的规定,该项取得仍按普通省级税率征税。对于2028年4月1日起订立的契据,税率恢复至2025年1月31日有效的税率(同条第IV款)。不征增值税,无抵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