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用益权的税务估值表
用益权与虚有权的价值依据以用益权人年龄为基础的法定估值表计算,该估值表决定赠与税和继承税的计税基础。
- 法国税法典第 669 条估值表:用益权价值从 90%(用益权人未满 21 周岁)按每十年一档递减至 10%(用益权人超过 91 周岁)
- 虚有权为补足至 100% 的部分:用益权人 41 至 50 周岁时为完全所有权价值的 40%,51 至 60 周岁为 50%,61 至 70 周岁为 60%
- 定期用益权(临时用益权),按每十年期间完全所有权价值的 23% 估值,且不得超过终身用益权的价值(法国税法典第 669 条第 II 款)
- 在保留用益权的虚有权赠与中,作为无偿转让税的计税基础
- 对不动产财富税的预先安排:原则上由用益权人按完全所有权价值纳税
02
不动产的所有权分割
对不动产进行所有权分割,可以在控制税务成本的同时,安排资产的使用收益与传承。
- 保留用益权的虚有权赠与:以较低成本完成传承,仅按虚有权价值计税(法国税法典第 669 条)
- 费用分担:日常维护由用益权人承担(第 605 条),大修由虚有权人承担(第 606 条)
- 不动产租金收入及工程费用的处理,参见本所不动产税务页面
- 通过 SCI 进行所有权分割:对公司份额而非不动产本身进行分割
- 以分割状态出售或价款再投资时资产的处理
03
公司股权的所有权分割
对公司份额或股份进行所有权分割,需要在用益权人与虚有权人之间确立明确的分配规则,尤其是关于股息与公积金。
- 已分配的股息原则上作为孳息归用益权人所有(法国民法典第 582 条)
- 先计提公积金后分配:公积金的分配构成用益权人享有的准用益权,法国最高法院已明确此项定性
- 表决权依法律和公司章程在用益权人(利润分配决议)与虚有权人(其他决议)之间分配
- 为企业传承搭建分割持股的控股公司,并与 Dutreil 协议相衔接
- 通过章程中的分配与治理条款保障各方权利
04
用益权的归并与消灭
用益权消灭时,虚有权人恢复完全所有权:此项权利重组原则上不产生任何转让税。
- 用益权因用益权人死亡或期限届满而消灭(法国民法典第 617 条)
- 用益权因约定期限届满或用益权人死亡而与虚有权归并时,不产生任何税费(法国税法典第 1133 条)
- 虚有权人免税恢复完全所有权
- 当标的为金钱或消耗性财产时,与准用益权相衔接
- 警惕可能依滥用法律权利规则被税务机关否定的滥用性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