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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分割

所有权分割是指将用益权(使用财产并收取其收益的权利)与虚有权(处分财产的权利)相分离。BENSAID Avocats 为不动产、公司股权及投资组合的所有权分割提供架构设计:各项权利的分配、依法国税法典第 669 条估值表进行税务估值、用益权归并免征转让税(法国税法典第 1133 条),以及与准用益权财富传承规划的衔接。

巴黎 · 日内瓦 · 马赛 · 戛纳 · 里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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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所有权分割?

所有权分割是指将某项财产的所有权拆分为由不同主体持有的两项独立权利:用益权虚有权。用益权人使用财产并收取其收益(租金、股息、孳息);虚有权人保留处分财产的权利,即出售或转让该财产,但在用益权存续期间不得享用该财产。

法国民法典第 578 条将用益权定义为:如同所有权人本人一样,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负有保全其本体的义务。法国民法典第 578 条至第 624 条规定了用益权人的权利与义务:收取孳息(第 582 条)、善良管理人的使用义务、承担日常维护修缮费用(第 605 条),而大修费用则由虚有权人承担(第 606 条)。

所有权分割可因保留用益权的赠与、遗赠、生存配偶的法定继承制度或以分割形式进行的购置而产生。在税务上,用益权与虚有权各自的价值依法国税法典第 669 条的估值表确定,取决于用益权人的年龄。本所有意控制受理案件的数量,以确保合伙人对每一案件的直接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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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分割的适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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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权的税务估值表

用益权与虚有权的价值依据以用益权人年龄为基础的法定估值表计算,该估值表决定赠与税和继承税的计税基础。

  • 法国税法典第 669 条估值表:用益权价值从 90%(用益权人未满 21 周岁)按每十年一档递减至 10%(用益权人超过 91 周岁)
  • 虚有权为补足至 100% 的部分:用益权人 41 至 50 周岁时为完全所有权价值的 40%,51 至 60 周岁为 50%,61 至 70 周岁为 60%
  • 定期用益权(临时用益权),按每十年期间完全所有权价值的 23% 估值,且不得超过终身用益权的价值(法国税法典第 669 条第 II 款)
  • 在保留用益权的虚有权赠与中,作为无偿转让税的计税基础
  • 不动产财富税的预先安排:原则上由用益权人按完全所有权价值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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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的所有权分割

对不动产进行所有权分割,可以在控制税务成本的同时,安排资产的使用收益与传承。

  • 保留用益权的虚有权赠与:以较低成本完成传承,仅按虚有权价值计税(法国税法典第 669 条)
  • 费用分担:日常维护由用益权人承担(第 605 条),大修由虚有权人承担(第 606 条)
  • 不动产租金收入及工程费用的处理,参见本所不动产税务页面
  • 通过 SCI 进行所有权分割:对公司份额而非不动产本身进行分割
  • 以分割状态出售或价款再投资时资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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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的所有权分割

对公司份额或股份进行所有权分割,需要在用益权人与虚有权人之间确立明确的分配规则,尤其是关于股息与公积金。

  • 已分配的股息原则上作为孳息归用益权人所有(法国民法典第 582 条)
  • 先计提公积金后分配:公积金的分配构成用益权人享有的准用益权,法国最高法院已明确此项定性
  • 表决权依法律和公司章程在用益权人(利润分配决议)与虚有权人(其他决议)之间分配
  • 为企业传承搭建分割持股的控股公司,并与 Dutreil 协议相衔接
  • 通过章程中的分配与治理条款保障各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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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权的归并与消灭

用益权消灭时,虚有权人恢复完全所有权:此项权利重组原则上不产生任何转让税。

  • 用益权因用益权人死亡或期限届满而消灭(法国民法典第 617 条)
  • 用益权因约定期限届满或用益权人死亡而与虚有权归并时,不产生任何税费(法国税法典第 1133 条)
  • 虚有权人免税恢复完全所有权
  • 当标的为金钱或消耗性财产时,与准用益权相衔接
  • 警惕可能依滥用法律权利规则被税务机关否定的滥用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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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Jonathan Bensaid

创始合伙人 Jonathan Bensaid 主办本所的财富架构与传承业务:所有权分割、准用益权、保留用益权的赠与、家族控股公司及信托(fiducie)。他既提供法律咨询,也全程陪同交易实施,将民法层面的所有权分割与其税务处理相结合,业务覆盖法国境内以及巴黎日内瓦之间的法瑞跨境事务。

  • 所有权分割
  • 用益权与虚有权
  • 法国税法典第 669 条估值表
  • 准用益权
  • 传承与赠与
  • 法国 · 瑞士
— FAQ

常见问题

什么是所有权分割?

所有权分割是指将某项财产的所有权划分为两项独立权利:用益权虚有权。用益权人有权使用财产并收取其收益(租金、股息、孳息),但负有保全财产本体的义务(法国民法典第 578 条);虚有权人保留处分权,但在用益权存续期间不得享用该财产。用益权消灭时,虚有权人自动恢复完全所有权。

用益权与虚有权的价值如何计算?

用益权与虚有权的税务价值依法国税法典第 669 条的估值表确定,取决于用益权人的年龄。用益权人未满 21 周岁时,用益权价值为完全所有权价值的 90%,此后按每十年一档递减:41 至 50 周岁为 60%,51 至 60 周岁为 50%,61 至 70 周岁为 40%,71 至 80 周岁为 30%,81 至 90 周岁为 20%,超过 91 周岁为 10%。虚有权为补足至 100% 的部分。该估值表构成赠与税和继承税的计税基础。

定期用益权如何估值?

约定固定期限的用益权,即临时用益权,按每十年期间完全所有权价值的 23% 估值,不足十年不计,且不得超过按年龄估值表计算的终身用益权价值(法国税法典第 669 条第 II 款)。这一估值方式尤其适用于用益权的临时赠与,例如在成年子女就学期间赠与其用益权,或为某一机构设立临时用益权。

用益权与虚有权归并时是否征税?

不征税。当用益权因约定期限届满或用益权人死亡而消灭时,其与虚有权的归并不产生任何税费法国税法典第 1133 条)。虚有权人免缴转让税恢复财产的完全所有权。正是这一效果使保留用益权的虚有权赠与在税务上具有高效性:税款仅缴纳一次,且仅按赠与之日虚有权的价值计算。

股权被分割持有的公司,其股息归谁所有?

正常分配的股息属于孳息,原则上归用益权人所有(法国民法典第 582 条)。相反,当股息从公积金中提取分配时,法国最高法院认为,除另有约定外,用益权人的收益权以对该分配所得的准用益权形式行使(Cass. com., 27 mai 2015, n° 14-16.246):用益权人收取款项,但负有于用益权终止时到期的返还债务。分配规则宜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必要时另行订立准用益权协议。参见本所准用益权专题页面。

用益权人与虚有权人之间的费用如何分担?

用益权人承担财产的维护费用和日常修缮(法国民法典第 605 条),以及不动产税等年度费用和与使用收益相关的开支。虚有权人承担法国民法典第 606 条列举的大修(承重墙、拱顶、大梁、整体屋面、堤坝、挡土墙及围墙)。双方可通过协议调整这一分担方式,在传承安排中这往往是可取的。

所有权分割是否是有效的传承工具?

是的,所有权分割是财富传承规划的核心工具之一。赠与人赠与财产的虚有权并保留用益权,即可以仅按虚有权价值计算的税务成本(法国税法典第 669 条估值表)将财产传给继承人,终身保留财产的使用收益和收入,并使继承人在其去世时免税取得完全所有权(法国税法典第 1133 条)。该安排可适用于不动产或公司股权,在最复杂的架构中还可与信托(fiducie)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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