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柱专题 — 不动产税务 不动产增值税
不动产税务 — VAT

不动产增值税

作为巴黎的税务律师事务所,我们为不动产公司、开发商、不动产交易商、酒店经营者、家族办公室及个人提供全方位的不动产增值税问题服务:适用范围、征税制度、免税与选择、抵扣权、不动产供应、商业租赁、差额增值税、公证文书记载事项,以及税务稽查中的抗辩。本所在增值税及不动产税务领域被 Décideurs / Leaders League 评为「知名度高」。

巴黎 · 日内瓦 · 马赛 · 戛纳 · 里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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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不动产增值税的方法

不动产增值税是法国税法中争议最多的领域之一。新建不动产与旧不动产之间、自我供应与单纯施工之间、按全价计征增值税差额增值税之间的界限,决定了适用的制度、计税基础及可抵扣性。定性错误可能导致增值税补征、滞纳利息,并在相应情形下产生罚款。

我们的方法:前期结构安排(制度选择、条款起草、增值税选择),为复杂交易提供保障(预售期房 VEFA、期房租赁 BEFA、土地出售、拆除、驱逐补偿、承租权转让金),以及在发生争议时进行抗辩,面向税务机关及行政法院。

本所经常受上市及非上市不动产公司开发商不动产交易商酒店及准酒店经营者,以及需要进行精细增值税分析的合作公证人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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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增值税的九大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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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增值税的适用范围

一项不动产交易,只要构成由应税人以该身份有偿实施的货物供应或服务供应,即须缴纳增值税(税法典 art. 256)。

  • 2006/112/EC 指令关于欧盟统一增值税制度的延伸。
  • 应税人概念:经济活动、组织性、经常性 — 涵盖不动产交易商、开发商及积极从事销售的个人。
  • 积极行为标准由欧盟法院(C-180/10 及 C-181/10 Słaby 案)确立,并为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所采纳(CE,2015 年 11 月 9 日,第 384682 号)。
  • 一系列迹象:广告宣传、土地配套、分割成地块、协调各方参与者 — 系税务稽查中经常受到质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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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征税制度

根据不动产的性质(新建/旧有)及其认定(已建不动产/可建土地),交易适用按全价计征增值税、差额增值税或免税。

  • 按全价计征增值税 — 应税人的一般制度。
  • 差额增值税(税法典 art. 268)— 仅就出售价与购入价之间的差额计征,须满足条件。
  • 旧不动产转让依法免税(除非选择征税)。
  • 认定取决于不动产的特征、购买方的身份及财产的未来用途。
  • 依据:税法典 art. 257、260BOI-TVA-IMM-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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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免税与优惠制度

某些交易依法免税(毛租、旧不动产转让),并可在专业领域内选择征税,以享有抵扣权。

  • 专业用房的毛租 — 可选择征税(税法典 art. 260 2°)。
  • 旧不动产转让 — 选择征收增值税(税法典 art. 260 5° bis)。
  • 需权衡:免税可能导致适用替代性登记税
  • 根据各方情况及拟议交易,逐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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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动产供应与增值税

新建不动产的供应均须缴纳增值税 — 竣工未满 5 年,或由建造应税人实施(开发商销售、首次转移、重大改造)。

  • 开发商销售、首次有偿转移、重大改造后转售。
  • 使不动产被认定为新建的工程「实质性」程度属于事实问题(技术分析)。
  • 具体规则见 BOI-TVA-IMM-10-20-10
  • 参见我们就准酒店制度所作的判例评注 最高行政法院 2025 年 11 月 12 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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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增值税与不动产出租

毛租原则上免征增值税 — 当承租人为应税人时,专业用房可选择征税,从而就工程及费用抵扣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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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差额增值税

一种特别制度,允许在转售不动产时不按全价、而仅就所实现的差额计征增值税(税法典 art. 268)。

  • 累积条件:财产非新建,取得时未抵扣增值税,且按原状转售。
  • 严格的法律同一性 — 为近期判例所要求。
  • CE 2020 年 3 月 27 日第 428234 号(Promialp) — 部分拆除排除差额制度。
  • CE 2022 年 10 月 11 日第 464561 号 — 地块分割及适用条件。
  • 严谨的文档记录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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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强制记载事项与开票

在不动产增值税方面,记载义务不仅涉及一般开票:亦适用于记录应税不动产买卖或转移的公证文书

  • 适用的增值税制度 — 按全价计征增值税或差额增值税。
  • 法律依据 — 税法典 art. 257(新建不动产)或 art. 268(差额)。
  • 交易的定性(供应、权利转让等)及各方身份(应税人/非应税人)。
  • 计税基础适用税率
  • 在相应情形下记载所作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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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抵扣权与系数

增值税制度的基本原则(2006/112/EC 指令 art. 168税法典 art. 271)— 就用于产生抵扣权交易的采购所承担的税款进行抵扣。条件:合规发票、用于应税活动、具有经济使用意图。

  • 即时抵扣,以合规发票(税法典 art. 289)及货物或服务用于应税活动为条件。
  • 即使下游交易未能实现,具有经济使用意图亦已足够 — 欧盟法院 1996 年 2 月 29 日 C-110/94(INZO)欧盟法院 1998 年 1 月 15 日 C-37/95(Ghent Coal Terminal)
  • 三系数制度(应税性、征税、准予)须逐项计算 — 税法典附件 II art. 206BOI-TVA-DED-20-10
  • 不动产的20 年调整(附件 II art. 207)— 用途变更、期间内转让、准予系数变动。
  • 抵扣比例独立分部核算增值税集团(税法典 art. 256 C,自 2023 年起)— 面向混合活动结构(向应税人及非应税人出租的不动产公司、混合控股公司)的管理工具。
  • BOI-TVA-DED-10BOI-TVA-DED-60 — 关于抵扣权条件、行使及调整的详尽 BOFIP 行政解释。
  • 关于用途证明及所谓控股业务(参与子公司管理以决定可抵扣性 — 欧盟法院 Larentia + Minerva,C-108/14 及 C-109/14)的争议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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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税务稽查与争议

不动产的买卖或出租经常成为稽查对象。税务机关会审查定性(应税人、新建不动产、选择),并可能重新定性交易,进行补征、罚款及计息。

  • 调整建议阶段提出异议或进行协商。
  • 可能就专业活动的存在、选择的可行性或不动产的重新定性发生争议。
  • 行政法院行政上诉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代理。
  • 事前保障并协助主动更正,以减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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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 François Ouairy

巴黎办公室主管合伙人,专攻增值税、不动产税务及财富税务Best Lawyers 2026 税法奖项,在增值税领域获 Leaders League 评为知名度高,并设有专门的不动产税务业务。在 Defrénois(面向公证人)及 Lextenso 发表关于转售承诺、土地积极销售行为及应税人财富处置的权威文章。

  • Best Lawyers 2026 — Tax Law
  • Leaders League — VAT
  • 不动产增值税
  • 转售承诺
  • 重大改造
  • Defrénois & Lexten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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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在法国出售不动产的增值税制度如何?

由应税人出售新建不动产(竣工未满 5 年)须按全价计征增值税。出售旧不动产原则上免税,但可选择征收增值税(视情形按全价或按差额)。可建土地的出售适用特别制度。定性 — 新建、旧有、可建土地 — 及出售方身份决定适用的制度。

何时不动产就增值税而言被视为「新建」?

就增值税而言,不动产在竣工未满 5 年时,或在源于可类比于重建的重大改造时,属于新建。工程是否实质属于事实问题:承重构件(地基、外墙、楼板、构架)的改动,或场所构成的改变。BOI-TVA-IMM-10-20-10 及最高行政法院判例明确了相关标准。

什么是差额增值税,何时适用?

差额增值税(税法典 art. 268)仅就出售价与购入价之间的差额计征,须满足三项累积条件:(1)财产非新建,(2)取得时未抵扣增值税(向个人取得或按差额取得),(3)按原状转售。近期判例(CE 2020 年 3 月 27 日 PromialpCE 2022 年 10 月 11 日第 464561 号)要求对财产的法律同一性进行严格分析 — 拆除或地块分割将排除该制度。

不动产的毛租能否缴纳增值税?

并非依法征收。不动产的毛租原则上免征增值税。但出租人可就专业用途的毛坯用房选择征收增值税(税法典 art. 260 2°)。该选择在至少 10 年内不可撤销,但可就该财产的工程及费用抵扣增值税 — 对进行大量翻新工程的出租人有用。

不动产方面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有哪些?

标准税率为 20%(新建不动产出售、带选择的出租、标准服务)。10% 的中间税率尤其适用于竣工超过 2 年的住房内的改善、改造及维护工程。5.5% 的优惠税率适用于某些能源改善工程。税率的定性在稽查中经常受到质疑 — BOI-TVA-LIQ 明确了相关标准。

不动产方面的增值税抵扣权如何运作?

抵扣权(税法典 art. 271、2006/112/EC 指令 art. 168)允许应税人就用于产生抵扣权交易的采购所承担的增值税进行抵扣。须计算三项系数:应税性、征税、准予(附件 II art. 206)。对于不动产,调整20 年内进行(附件 II art. 207)。混合用途或用途变更将触发调整。

在不动产交易遭遇增值税稽查时应如何应对?

三个步骤:(1)分析调整建议,以识别可争辩之处 — 不动产的定性、应税人身份、选择条件、所采用的税率;(2)在 30 日期限内答复(可延至 60 日),提供精确的事实与法律要素;(3)若维持原议,可向省级对话官、继而向省级税务委员会,并在相应情形下向行政法院提起。及早介入可显著减轻财务风险。

Cité p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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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nathan Bensaid, avocat fondateur

文章作者

Me Jonathan Bensaid, avocat fiscaliste, fondateur du cabinet Bensaid Avocats, inscrit aux Barreaux de Paris & Genè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