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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增值税的适用范围
一项不动产交易,只要构成由应税人以该身份有偿实施的货物供应或服务供应,即须缴纳增值税(税法典 art. 256)。
- 系2006/112/EC 指令关于欧盟统一增值税制度的延伸。
- 应税人概念:经济活动、组织性、经常性 — 涵盖不动产交易商、开发商及积极从事销售的个人。
- 积极行为标准由欧盟法院(C-180/10 及 C-181/10 Słaby 案)确立,并为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所采纳(CE,2015 年 11 月 9 日,第 384682 号)。
- 一系列迹象:广告宣传、土地配套、分割成地块、协调各方参与者 — 系税务稽查中经常受到质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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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征税制度
根据不动产的性质(新建/旧有)及其认定(已建不动产/可建土地),交易适用按全价计征增值税、差额增值税或免税。
- 按全价计征增值税 — 应税人的一般制度。
- 差额增值税(税法典 art. 268)— 仅就出售价与购入价之间的差额计征,须满足条件。
- 旧不动产转让依法免税(除非选择征税)。
- 认定取决于不动产的特征、购买方的身份及财产的未来用途。
- 依据:税法典 art. 257、260 及 BOI-TVA-IMM-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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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免税与优惠制度
某些交易依法免税(毛租、旧不动产转让),并可在专业领域内选择征税,以享有抵扣权。
- 专业用房的毛租 — 可选择征税(税法典 art. 260 2°)。
- 旧不动产转让 — 选择征收增值税(税法典 art. 260 5° bis)。
- 需权衡:免税可能导致适用替代性登记税。
- 根据各方情况及拟议交易,逐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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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动产供应与增值税
凡新建不动产的供应均须缴纳增值税 — 竣工未满 5 年,或由建造应税人实施(开发商销售、首次转移、重大改造)。
- 由开发商销售、首次有偿转移、重大改造后转售。
- 使不动产被认定为新建的工程「实质性」程度属于事实问题(技术分析)。
- 具体规则见 BOI-TVA-IMM-10-20-10。
- 参见我们就准酒店制度所作的判例评注 最高行政法院 2025 年 11 月 12 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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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增值税与不动产出租
毛租原则上免征增值税 — 当承租人为应税人时,专业用房可选择征税,从而就工程及费用抵扣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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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差额增值税
一种特别制度,允许在转售不动产时不按全价、而仅就所实现的差额计征增值税(税法典 art. 268)。
- 累积条件:财产非新建,取得时未抵扣增值税,且按原状转售。
- 严格的法律同一性 — 为近期判例所要求。
- CE 2020 年 3 月 27 日第 428234 号(Promialp) — 部分拆除排除差额制度。
- CE 2022 年 10 月 11 日第 464561 号 — 地块分割及适用条件。
- 严谨的文档记录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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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强制记载事项与开票
在不动产增值税方面,记载义务不仅涉及一般开票:亦适用于记录应税不动产买卖或转移的公证文书。
- 适用的增值税制度 — 按全价计征增值税或差额增值税。
- 法律依据 — 税法典 art. 257(新建不动产)或 art. 268(差额)。
- 交易的定性(供应、权利转让等)及各方身份(应税人/非应税人)。
- 计税基础及适用税率。
- 在相应情形下记载所作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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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抵扣权与系数
增值税制度的基本原则(2006/112/EC 指令 art. 168 及税法典 art. 271)— 就用于产生抵扣权交易的采购所承担的税款进行抵扣。条件:合规发票、用于应税活动、具有经济使用意图。
- 即时抵扣,以合规发票(税法典 art. 289)及货物或服务用于应税活动为条件。
- 即使下游交易未能实现,具有经济使用意图亦已足够 — 欧盟法院 1996 年 2 月 29 日 C-110/94(INZO) 及 欧盟法院 1998 年 1 月 15 日 C-37/95(Ghent Coal Terminal)。
- 三系数制度(应税性、征税、准予)须逐项计算 — 税法典附件 II art. 206、BOI-TVA-DED-20-10。
- 不动产的20 年调整(附件 II art. 207)— 用途变更、期间内转让、准予系数变动。
- 抵扣比例、独立分部核算、增值税集团(税法典 art. 256 C,自 2023 年起)— 面向混合活动结构(向应税人及非应税人出租的不动产公司、混合控股公司)的管理工具。
- BOI-TVA-DED-10 至 BOI-TVA-DED-60 — 关于抵扣权条件、行使及调整的详尽 BOFIP 行政解释。
- 关于用途证明及所谓控股业务(参与子公司管理以决定可抵扣性 — 欧盟法院 Larentia + Minerva,C-108/14 及 C-109/14)的争议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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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税务稽查与争议
不动产的买卖或出租经常成为稽查对象。税务机关会审查定性(应税人、新建不动产、选择),并可能重新定性交易,进行补征、罚款及计息。
- 在调整建议阶段提出异议或进行协商。
- 可能就专业活动的存在、选择的可行性或不动产的重新定性发生争议。
- 在行政法院、行政上诉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代理。
- 事前保障并协助主动更正,以减轻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