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与动产财富的征税
协定根据所得的性质划分征税权。股息(第10条)在受益人居民国征税,来源国仅征收预提税:当公司持有至少10%股本时,上限为5%;其他情形下为15%。利息(第11条)与特许权使用费(第12条)承担上限为10%的预提税。 就资本利得(第13条)而言,规则因转让资产而异:房地产利得在不动产所在国征税;重大股权的转让可在来源国征税,上限为18%;其他动产仅在转让人居民国征税,除非与常设机构相关联。 私人养老金(第18条)仅属于受益人居民国,而公共养老金与报酬(第19条)原则上在支付国征税。对于剩余的双重征税,法国采用可抵免且设上限的税额抵免方法(第23条),而以色列则采用扣除方法。 财富税也纳入协定范围。一名在法国持有房地产的以色列居民,一旦其在法国境内资产的可课税净值超过在1,300,000欧元的起征门槛,即仍需缴纳法国房地产财富税(IFI),税率表自800,000欧元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