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一 — 固定营业场所
第一类认定情形:办公室、场所、工地、基础设施或具有一定稳定性的实体存在。
- 可识别的实体存在
- 持续性特征
- 在法国从事的自有活动
- 超出单纯辅助性的职能
- 审查绝不应纯属形式:须核实外国公司是否实际掌控其在法国所使用的资源
在国际税务中,常设机构是用以判断一家外国公司是否可就其在法国活动所应归属的利润在法国被征税的概念。须区分两个层面:法国国内法,其围绕在法国经营的企业进行分析;以及税收协定,其以常设机构概念为优先适用。
在税收协定适用的情况下,法国原则上只有在外国企业通过常设机构在法国从事其活动时,方可对其利润征税。仅存在与法国市场相关的收入并不足够:仍须与法国境内存在充分的税务联系。
分析必须始终从相关的双边协定入手,考察其所采纳的常设机构定义,以及源自经合组织范本、BEPS,以及在适用情形下多边工具(MLI)的演变。该议题涉及国际集团、数字化架构、融资实体、服务公司,以及任何在法国经营而未正式承认设有机构的外国企业。
第一类认定情形:办公室、场所、工地、基础设施或具有一定稳定性的实体存在。
真正的争讼焦点。争论已不再局限于合同的形式签署:谁在合同订立中起主要作用?
重心的转移:从缔约的法律权力转向法国境内所起作用的经济实质。
相对的保护。某些职能不构成常设机构,但该项例外须审慎运用。
两项关键区分:切勿混淆企业所得税常设机构与增值税常设机构,并在补税情形下预先筹划抗辩。
企业所得税常设机构主要是一项基于协定的概念,用以确定利润的征税(固定营业场所或非独立代理人)。增值税常设机构则是增值税法上独立的概念,用以确定服务提供地及纳税义务人(充分的人力与技术资源)。在法国进行增值税登记本身并不证明存在税收协定意义上的常设机构 — 反之亦然。
证明协定标准并未满足:不存在固定营业场所,不存在 Conversant 判决意义上的非独立代理人,或活动仅限于准备性/辅助性职能。此为第一道抗辩防线。
若常设机构获得认定,则质疑税务机关所采用的重建方法:职能、资产、风险与价值的归属。即便定性获得确认,仍可显著减少补税金额。
税务机关可能试图援引隐匿活动,以延长追征期(10 年)并适用 80% 的加征。抗辩围绕税务机关的知情情况以及在法国境内经营在形式上的合规性展开。
François Ouairy 律师,负责巴黎办公室的合伙人,就常设机构概念在三个层面提供服务:预防性审查(审阅国际架构、合同、资金流与法国实质),国际税务稽查协助(准备答复、稳固立场、与集团文件相衔接),以及争讼抗辩(质疑常设机构成立之原则、非独立代理人的作用,或利润的归属)。获 Best Lawyers® 2026 税法领域认可。
是的。并不需要设立子公司。根据适用的协定及经营的实际情况,固定营业场所或非独立代理人即可能足以构成。
不,并非自动构成。须分析其在合同谈判、决策与实际订立中的真实作用。Conversant 判例已将争论重新聚焦于经济实质,而非形式上的签署。
不。增值税登记本身并不足够,无论就增值税而言,更遑论就协定意义上的企业所得税而言。二者系相互独立的概念。
是的。适用的标准并不相同,须避免任何自动等同。增值税定义要求具备充分的人力与技术资源,而协定意义上的企业所得税定义则以固定营业场所或非独立代理人为依据。
法国团队起决定性作用的商业组织、佣金代理模式、某些数字化架构、工地以及某些跨境服务。
在重组之前、在国际税务稽查启动之时,或一旦就法国实质、非独立代理人或利润归属产生争议之际。抗辩应在事前构建。
© BENSAID Avocats — 本网站所发布的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双边税收协定、经合组织范本、BEPS、多边工具(MLI)、法国税法典 art. 209 I 及其后条文。编辑更新:2026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