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则
- 既未提取公积金亦未并入资本的款项,视同分配(法国税法典 art. 109)
- 典型情形
- 向股东的垫款、不可扣除费用、过高报酬(法国税法典 art. 111)
- 受益人
- 在董事或股东名下作为动产资本所得课税
- 加重
- 对不规范分配,个人所得税税基予以调增
- 双重战线
- 补征同时打击公司(企业所得税)与个人(个人所得税)
视同分配所得的原则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凡既未提取为公积金亦未并入资本的利润,均被视为已分配(法国税法典 art. 109)。当税务机关对公司的经营成果予以调增时,该增补部分原则上被视为已分配,并在受益人名下课税。
法国税法典第111条还涵盖了性质上即属分配的情形:向股东提供的垫款、借款或预付款,不予扣除的支出与费用,以及报酬中过高的部分。正是这一机制将公司的补征转化为个人的课税。
最常见的情形
重新定性为分配所得,会将一笔已流出公司的款项转化为在其受益人(股东或董事)名下应税的所得。此类定性针对反复出现的情形:
- 股东往来账户中尚未偿还的借方余额;
- 由公司承担的个人开支;
- 就所提供的服务而言被认定为过高的报酬或利益;
- 被认定为并非为企业利益而发生、因而予以重新计入的费用;
- 受益人受到询问的隐性分配(法国税法典 art. 117)。
此项通常是异常管理行为的延伸:抗辩须将两者一并处理。
受益人的课税
分配所得在受益人名下作为动产资本所得课税。不规范或隐性的分配将受到加重:用于计算个人所得税的税基被予以调增,从而明显加重总额。此外还可能附加社会摊款以及在适用情形下的罚款。
我们的抗辩要点
抗辩在两个层面同时展开。在公司层面,质疑源头的调增(费用的真实性、企业的利益)。在个人层面,讨论分配本身是否存在(借方往来账户可被偿还或获得说明)、受益人的身份(对款项的实际取得须予证明)、税基及其调增,以及罚款。本所对公司与董事的抗辩予以协调,以避免相互矛盾。
视同分配所得:您的疑问
往来账户的借方余额是否作为分配而应税?
向股东提供的垫款、借款或预付款被推定为已分配(法国税法典 art. 111 a)。不过该推定可被推翻,尤其在款项已获偿还或对应一项有据可依的交易时。证据与文档具有决定意义。
为什么对公司的补征会牵连到我个人?
因为被视为已流出公司的款项被视同分配,并在受益人名下课税(法国税法典 art. 109 及 111)。同一次补征由此既在企业所得税层面打击公司,也在个人所得税层面打击董事。
什么是隐性分配?
指受益人未主动获得确认的分配。税务机关可要求公司予以指认(法国税法典 art. 117);否则将适用特定后果。此外,对不规范分配的课税会被加重。
能否避免公司与董事的双重课税?
抗辩正是旨在对分配本身、其金额或受益人对款项的实际取得提出质疑。公司与个人之间协调一致的策略至关重要,以免因其一而削弱其二。
为什么需要税务律师?
因为抗辩需要在职业保密义务下,同时处理公司与董事的争讼,必要时直至税务法官。
本页仅就视同分配所得制度作信息性介绍;每一案件均须作专门分析。所引法国税法典条文(art. 109 至 111、117)以撰写之日有效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