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基金会(FRUP)
大型且持久的慈善项目的参照标准。
- 初始资本:建议 1.5 M€(视项目而定)
- 程序:经行政最高法院法令批准(12-18 个月)
- 省级监督及董事会意见
- 扩展的法律能力:接受捐赠、遗赠、不动产
过多的慈善项目因初始选择不当而失败:对于尚在构建中的项目而言过于沉重的基金会、资金不足而难以运作的捐赠基金、稀释家族名号的受托基金会。结构并非技术细节:它决定了三十年的治理、创始人的税务、接受捐赠与遗赠的能力,以及品牌形象。
每一种架构都有其自身逻辑:公益基金会是影响力广泛的永续性项目的标准(初始资本 1.5 M€、行政最高法院批准、省级监督);由东道基金会承托的受托基金会更灵活、更快捷;企业基金会适用于为期 5 年、可续期的企业赞助项目;捐赠基金是最灵活的工具,经向省政府简单申报即可设立,无最低资本(设立时未注资的基金除外,为 15,000 €)。
本所构建适宜的结构,包括以法瑞逻辑构建,并协助其设立、治理及与个人和企业赞助的协调。
大型且持久的慈善项目的参照标准。
不具备自身法人资格的基金会,由东道基金会承托(如法兰西基金会)。
专用于多年度项目企业赞助的工具。
最灵活的工具,经向省政府申报即可设立,无须批准或最低资本(设立时未注资则为 15,000 €)。
本所法国 · 瑞士双重执业资格使我们得以比较边境两侧的法律载体,选择最适宜的架构,甚至在财产与受益人跨境时组合两种结构(一为法国、一为瑞士)。
由瑞士民法典第 80 条及以下规范。经公证契据设立,无最低资本(建议 50,000 CHF),由联邦或州级监管。广泛用于国际财产;国际认可度高(尤其在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比利时)。
组合式架构:以法国捐赠基金承担在法国的项目(博物馆、展览、奖助),以瑞士基金会承担作品保管与国际治理。可在各法域内优化税务。
法国税收减免:在应税收入 20% 的限度内可减免捐赠额的 66%(法国税法典第 200 条)。在瑞士,可在州级限度内扣除捐赠(视各州为应税收入的 5% 至 20%)。对混合税务居民可作衔接。
须审慎预先安排:解散时资产归于何处?瑞士基金会允许合同上的灵活性;法国捐赠基金则要求将资产移交给另一追求相似目的的结构(2008 年 LME 法律)。
我们为希望使艺术财产或慈善项目得以永续的收藏家、家族、艺术家及企业经常设立捐赠基金与基金会。这一实务操作使我们对各类陷阱有精确的把握:章程过于僵化、治理失衡、资金不足、税务衔接不完整、与继承人发生冲突。
本所亦运营自有的捐赠基金——Fonds de dotation Bensaid Avocats——支持公益项目。这一内部经验使我们对一只基金的日常运作有操作层面的理解:报送、治理、与受益人的关系、年度税务合规、与会计审计师的协调。
本所法国 · 瑞士双重执业资格使我们得以依情形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组合:传统法国基金会、捐赠基金、受托基金会、独立瑞士结构或 FR/CH 组合式架构。我们与公证人、会计审计师、财富管理人及监管机构协调配合。
对于家族、财产或尚在构建中的项目,捐赠基金通常更可取:章程灵活、设立快捷(数周)、无最低资本(设立时未注资则为 15,000 €)、治理完全可掌控。公益基金会则适用于公共规模、极长期、足以证明须经行政最高法院批准的项目。对于意在传给后代的家族藏品:80% 的情形选择捐赠基金。
对个人而言:在应税收入 20% 的限度内,享有捐赠额 66%的所得税减免(法国税法典第 200 条)。超出部分可结转 5 年。在一定条件下,房地产财富税(IFI)减免可达75%(法国税法典第 978 条)。对企业而言:在营业额 0.5% 的限度内,享有捐赠额 60%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法国税法典第 238 bis 条)。捐入艺术品:按市场价值计价,须经专家评估。
可以,除非章程另有规定。纳入初始捐赠的作品,其出售可能受章程限制(不可让与条款)。以基金自有资源购置的作品,其出售不受限制,但须遵守章程宗旨。任何出售均须经董事会决定,并须有严谨的会计可追溯性。
至少 3 名成员的董事会(2008 年 LME 法律)。章程完全自由:可设家族组、独立专家组、受益人组,以及法定人数、多数决、增补等规则。主席之职可轮任或世袭。章程须预先安排 30 至 50 年间的家族冲突。
设立:5,000 至 15,000 €(律师、公证人、章程、申报)。年度运营:视活动量为 10,000 至 50,000 €(年度资源超过 10,000 € 时须设会计审计师、会计服务、治理费用、传播费用)。建议初始捐资 500,000 € 至 1 M€,以确保运营的可持续性。
LME 法律(2008 年)要求将资产移交给另一追求相似目的的结构(另一基金、基金会或公益社团)。章程指定受益结构或指定机制。资产绝不回归创始人或继承人。这一规则至关重要,并决定了在捐赠基金与替代结构(例如瑞士基金会)之间的选择。
五类反复出现的错误:(一)初始资金不足(无运营资本的基金无法资助其使命,陷于休眠);(二)章程过于僵化,无法适应 30 年间家族或监管的变化;(三)家族与独立第三方之间治理失衡(有被监管机构质疑之虞);(四)混淆慈善宗旨与财产管理(基金并非单纯的避税载体);(五)缺乏传播与报送计划(无形的基金既筹不到捐赠,也拉不到合作)。
跨境财产常用的三种架构:(甲)以法国基金会承担在法国的活动(博物馆、展览、奖助),加以瑞士基金会承担国际保管与家族治理;(乙)以瑞士基金会为依托的法国捐赠基金,藏品仍由瑞士基金会持有;(丙)用于复杂财产的列支敦士登基金会(隐私增强,但对法国税务居民须强制税务透明,并向法国税务机关申报)。本所巴黎与日内瓦双重执业资格使我们得以直接构建这些架构。
可以,但须符合条件。以完全所有权捐入时,个人使用不再可能(经协议正式约定并有对价的借用除外)。以所有权分割方式捐入时(虚有权归基金,保留用益权),创始人可保有使用收益至其身故,这是希望在家中陈列作品同时又确保传承的收藏家常用的方案。须注意:赞助税收减免仅就虚有权的价值计提(法国税法典第 200 bis 条),而非全部市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