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 / 欧洲经济区 / 瑞士纳税人
参加其他成员国社会保障制度:直接适用 De Ruyter。
- 核实参保情况(A1 表、S1 表、参保证明)
- 识别不当课征的项目:CSG、CRDS、互助捐
- 向非税务居民税务局(SIP)或所在地税务局提交退税申请
- 申请被驳回时提起诉讼:行政法院,随后行政上诉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
本所是法国最早将适用于非税务居民的社会课征争议诉诸法院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其依据是奠基性判决 De Ruyter(欧盟法院,2015 年 2 月 26 日,案号 C-623/13)。本所已代表参加欧盟/欧洲经济区/瑞士其他成员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纳税人提交了超过 7,000 份退税申请,取得了大规模退还。今天,这场争取仍在三条战线上继续:欧盟以外纳税人的处境、卢森堡人寿保险,以及英国脱欧后的安排。
De Ruyter 判例(欧盟法院,2015 年 2 月 26 日,案号 C-623/13)确立了一项简单的原则:适用于资产收入和投资收入的 CSG、CRDS 及互助捐属于第 1408/71 号(欧洲经济共同体)条例(社会保障制度协调条例,适用于本案 2010 年之前的事实)的范围,该条例现已被第 883/2004 号(欧共体)条例取代。其后果是:参加其他成员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纳税人不得在法国被课征上述社会课征,否则即违反社会保障立法唯一适用原则。
本判决作出后,本所提交了超过 7,000 份退税申请,当时法国行政口径仍在抵制这一判例。这一先行经验,加之对后续判例(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欧盟法院、法国最高法院)的持续跟踪,使本所今天在处理新战线(欧盟以外、卢森堡人寿保险、英国脱欧后)时,拥有极少数律所能够比肩的判例积累深度。
2018 年 6 月 11 日的 Anne Genetet 报告提交给法国总理,明确承认了这一争讼的规模以及改革非税务居民社会课征制度的必要性。2019 年社会保障筹资法部分吸纳了这些建议,但对于此前年度以及改革未覆盖的情形,争讼仍然有效。
参加其他成员国社会保障制度:直接适用 De Ruyter。
尽管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态度审慎,判例向欧盟以外延伸的问题仍是一条活跃的战线。
非税务居民退保卢森堡人寿保险合同引发一系列特有问题。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英国不再适用第 883/2004 号条例。
争讼延伸至源泉扣缴的税款(股息、不动产资本利得)。
De Ruyter 判决十年之后,争讼格局并未固化。立法变化(LFSS 2019)、新的背景(英国脱欧)与新的载体(卢森堡人寿保险)不断刷新这一领域。
欧盟法院 2015 年 2 月 26 日的判决(案号 C-623/13)并不涉及 CSG 的税收属性或社会属性,而是认定:这些课征只要用于社会保障筹资,即属于第 1408/71 号(欧洲经济共同体)条例的范围(适用于 1997-2004 年的事实,此后被第 883/2004 号(欧共体)条例取代)。其后果是机械性的:参加其他成员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参保人不得在法国被课征上述项目。行政口径长期抵制,最终通过历次 BOFiP 更新让步。
在 2018 年 6 月 11 日 Anne Genetet 报告之后,2019 年社会保障筹资法针对未参加法国社保制度的欧盟/欧洲经济区/瑞士非税务居民的资产收入和投资收入,以 7.5% 的互助捐取代了 CSG/CRDS。该改革并不消除此前年度(2012-2018)的争讼,且仍有若干情形未被覆盖。
海外法国公民选区议员 Anne Genetet 于 2018 年 6 月 11 日提交的报告,记录了这一争讼的规模,并提出了多项建议,为 LFSS 2019 及此后的行政口径提供了依据。这是极少数明确承认非税务居民纳税人及其顾问所作斗争之意义的官方文件之一。
《税收程序法典》第 R*196-1 条对退税申请规定了严格时限。对于通过源泉预扣(PAS)或扣缴方式缴纳的课征,时限自缴付之日起算;对于通过税单确定的课征,自开征之日起算。逾期申请将不予受理,因此一旦识别出潜在符合条件的情形,必须立即行动。
本所处理非税务居民 CSG 及社会课征争讼依托三大支柱:先行经验(自 2015 年以来处理超过 7,000 个案件,累积经验为业内少有)、持续的判例跟踪(欧盟法院、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法国最高法院),以及系统化的协调(与外国社会保障机构对接:A1/S1 表、领事证明、参保证明)。
本所既办理个人退税申请(外派或跨境工作纳税人),也为拥有多重法国收入来源(租金、股息、通过 SCI 实现的不动产资本利得、源泉扣缴)的资产家族开展集体争讼。
本所法国与瑞士的双重执业资格对日内瓦-安讷马斯走廊的跨境工作者以及持有法国资产的瑞士居民尤为有用:与瑞士税务律师的直接协作可避免协定盲区,并加快决策。
De Ruyter 判决(欧盟法院,2015 年 2 月 26 日,案号 C-623/13)是一项奠基性判决,其认定:适用于资产收入和投资收入的 CSG、CRDS 及社会课征属于第 1408/71 号(欧洲经济共同体)条例(适用于 2010 年之前的案件事实)的范围,该条例其后由第 883/2004 号(欧共体)条例接替(社会保障制度协调条例)。其后果是:参加欧盟/欧洲经济区其他成员国或瑞士社会保障制度的纳税人,根据社会保障立法唯一适用原则,不得在法国被课征上述项目。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在 2015 年 7 月 27 日的判决(第 334551 号)中落实了这一判决的后果。
如果您的税务居所在法国境外,且参加欧盟、欧洲经济区其他成员国或瑞士的社会保障制度,而您的法国来源资产收入或投资收入(租金、股息、不动产资本利得、利息)被课征了社会课征(CSG、CRDS、互助捐),则您可能符合条件。LFSS 2019 改革已针对这一人群以 7.5% 的互助捐取代 CSG/CRDS,但边缘情形以及此前年度的欠退款项仍可争议。需要进行个案分析。
对于瑞士,第 883/2004 号条例通过人员自由流动协定适用:您被视同成员国居民。对于脱欧后的英国(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欧盟-英国协调协议接替适用,但存在若干细微差别。对于其他第三国(美国、阿联酋、魁北克以外的加拿大),De Ruyter 的适用范围争议较大,但在存在双边社会保障协定的情况下,本所会据此提出论证。策略逐案制定。
适用《税收程序法典》第 R*196-1 条规定的一般时限:对于通过税单确定的课征,可申请至开征年度之后第二年的 12 月 31 日;对于源泉预扣或扣缴的课征(股息、法国税法典第 244 bis A 条项下的不动产资本利得),时限自缴付之日起算。逾期申请将不予受理。对于发现多个年度需要处理的纳税人,必须尽快行动,以保全尚未逾期的年度。
是的。自 2015 年 2 月 De Ruyter 判决以来,本所已代表非税务居民纳税人在各个阶段(税务申诉、层级申诉、行政法院诉讼、行政上诉法院诉讼,必要时上诉至最高行政法院)处理了超过 7,000 份退税申请。这一先行经验解释了本所在程序性论点(时限、受理条件、迟延利息计算)与实体性论点(参保情况的定性、与适用双边协定的衔接)上的深厚把握。
海外法国公民选区议员 Anne Genetet 的报告于 2018 年 6 月 11 日提交给法国总理,题为「法国公民的国际流动性:吸引力与陪伴战略」。报告记录了非税务居民社会课征争讼的规模,并提出了多项建议,这些建议部分促成了 2019 年社会保障筹资法(针对未参加法国社保制度的欧盟/欧洲经济区/瑞士非税务居民,以 7.5% 的互助捐取代 CSG/CRDS)。
非税务居民持有的卢森堡人寿保险合同的退保,在法国税收(一次性扣缴或按累进税率课税、社会课征)、卢森堡税收以及 1958 年 4 月 1 日双边协定之间的衔接上引发特有问题。对于参加外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纳税人,在 De Ruyter 的延长线上,对收益课征的社会课征往往可以争议。这是本所今天活跃的战线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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