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居所与征税范围
税务居所的认定决定税基的范围:居民就全球资产纳税,非居民仅就法国资产纳税。
- 依照法国税法典第 4 B 条分析税务居所:家庭、主要居留地、职业活动、经济利益中心
- 居民的征税范围:位于法国境内及境外的不动产(法国税法典第 964 条)
- 非居民的征税范围:仅限位于法国境内的不动产及不动产权利
- 混合情形及居所迁移年度的税务处理
- 与非居民税务在其他税种上的衔接
IFI 纳税义务的范围首先取决于纳税人的税务居所。依照法国税法典第 4 B 条在法国有税务居所的自然人,应就其全部不动产及不动产权利纳税,无论其位于法国境内还是境外。相反,税务居所不在法国的人士仅就其位于法国境内的不动产及不动产权利纳税:这是法国税法典第 964 条确立的原则,延续了团结财富税(ISF)时期原第 885 A 条(法国税法典)的规定。
IFI 由法国税法典第 964 条至第 983 条规范,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取代 ISF,将税基收窄至不动产资产。对于非居民而言,税基不仅包括在法国直接持有的不动产,还包括公司股份或股权中对应法国不动产的价值部分。非居民通过 SCI 在法国持有住宅并不能使该不动产脱离 IFI 的征税范围:不动产税基的穿透规则使公司架构无法起到隔离作用。
国内法层面的征税其后可依税收协定加以调整。涵盖财富税的协定为数不多;如有此类协定,通常将不动产的征税权分配给不动产所在国。本所有意控制受理案件的数量,以确保合伙人直接参与每一案件,并在承接之前系统评估介入的必要性。
税务居所的认定决定税基的范围:居民就全球资产纳税,非居民仅就法国资产纳税。
非居民间接持有法国不动产仍属于 IFI 税基,以股份中对应不动产的部分为限。
涵盖财富税的协定虽为数不多,却具有决定性意义,可以调整国内法层面的征税并防止双重征税。
在境外生活一段时期后将居所迁入法国的人士,可在五年内享受仅以法国资产为税基的待遇。
需要,但仅限于其位于法国境内的不动产及不动产权利。法国税法典第 964 条规定,税务居所不在法国的自然人仅就这些法国资产缴纳 IFI,包括直接持有的资产,以及通过公司持有时对应不动产的部分。其位于法国境外的不动产不属于 IFI 的征税范围。只有当应税净法国不动产资产在纳税年度 1 月 1 日达到 1,300,000 欧元的起征点时,才产生纳税义务。
税务居所依照法国税法典第 4 B 条认定。凡家庭或主要居留地在法国、在法国从事非附属性职业活动、或经济利益中心在法国的人士,即视为在法国有税务居所。居所决定 IFI 的征税范围:居民就其全球不动产纳税;非居民仅就其法国不动产纳税(法国税法典第 964 条)。当一人被两国同时视为居民时,税收协定可以确定其居民身份归属并调整征税。
不能。通过 SCI(无论是法国公司还是外国公司)持有法国不动产,并不能使该不动产脱离 IFI 的征税范围。IFI 税基包括股份价值中对应位于法国境内不动产的部分(法国税法典第 965 条)。因此,非居民通过 SCI 在法国持有住宅,仍须就该不动产部分纳税。与这些资产相关的负债可以扣除,但须遵守反滥用规则,特别是针对股东往来账户及向家庭成员举借债务的规则。
法国税法典第 964 条第 1° 款规定了一项优惠规则:在此前五个日历年度内为非居民的自然人将税务居所迁入法国后,仅就其位于法国境内的资产缴纳 IFI(参照同条第 2° 款规定的非居民税基)。该税基限制适用于其保持法国居所的每一年度,直至迁入年度之后第五年的 12 月 31 日。此后,新居民转入普通法上的全球税基。
很少涵盖。法国缔结的大多数协定涵盖所得税和公司税,而不涉及财富税。但部分协定确实涵盖财富税;此类协定通常将不动产的征税权分配给不动产所在国,并对以不动产为主的公司股份作出特别规定。在适用此类协定的情况下,法国税法典第 964 条项下的国内法征税须结合协定条款解读,协定可通过免税法或抵免法防止双重征税。
IFI 由法国税法典第 964 条至第 983 条规范。它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取代团结财富税(ISF),将税基收窄至不动产资产。在 ISF 时期,非居民仅就其法国资产纳税的规则已由现已废止的原第 885 A 条(法国税法典)确立。该属地征税逻辑在 IFI 项下由法国税法典第 964 条延续:居民就全球不动产纳税,非居民仅就法国不动产纳税。
这些税负依据不同的逻辑并行适用。按不动产市场价值征收的 3% 税针对持有法国不动产但未履行透明度义务的部分实体:它独立于 IFI,由持有架构而非个人承担。235 ter C 控股公司税与 IFI 第 975 条第 VII 款豁免之间的衔接则涉及财富持有架构及职业用资产豁免。当非居民通过一家或多家公司持有法国不动产时,必须对这些制度进行综合解读。
在国际背景下经常与 IFI 相关联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