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增值税,增值税集团

增值税集团在不动产领域的适用:集团内部租金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根据 CGI 第 256 C 条,在财务、经济与组织层面相互关联且设立于法国的纳税人,可以组成一个单一纳税人(增值税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成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内部交易。适用于不动产集团时,该制度使集团内部租金不再产生增值税,并消除了物业公司与运营公司之间对税款的预先垫付。但这种中性化也有代价:需要在集团层面重新计算抵扣权和抵扣系数,存在缴纳工资税的风险(CGI 第 231 条和第 231 A 条),并且在不动产进入或退出集团时需要进行税款调整。本所会在行使任何选择权之前对这些影响进行量化测算。

巴黎 · 日内瓦 · 马赛 · 戛纳 · 里斯本
— 摘要
制度
CGI 第 256 C 条规定的单一纳税人制度,采选择制,适用于设立于法国、在财务、经济与组织层面相互关联的纳税人
主要效果
成员之间的交易,包括集团内部租金,均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期限
选择权一经行使,必须覆盖连续三个公历年度
注意事项
抵扣权和抵扣系数在集团层面评估,工资税(CGI 第 231 条和第 231 A 条),进入和退出时的税款调整
治理架构
由集团唯一代表人履行申报和缴税义务,各成员对税款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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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性化集团内部租金:实实在在的优势,但代价必须量化

在典型的不动产集团中,物业公司将其不动产出租给运营公司,并对租金行使征税选择权,以保留其在购置、建造和工程环节的增值税抵扣权。这一架构可行,但迫使每个承租方预先垫付租金增值税:当承租方无法收回税款或收回存在时间差时,会对现金流造成压力。

CGI 第 256 C 条规定的单一纳税人颠覆了这一逻辑。设立于法国、在财务、经济与组织层面相互关联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在增值税上组成一个单一纳税人。成员之间的交易由此成为内部交易,不属于征税范围:集团内部租金不再开具增值税,无需预先垫付,成员之间的定价或开票也不再面临增值税层面被质疑的风险。

其代价是结构性的。抵扣权不再逐公司评估,而是在单一纳税人层面,仅以其与第三方进行的交易为依据。此前内部租金已征税的物业公司,如果承租成员从事免税业务,其进项税可能面临风险。此外还有一个往往发现得太晚的效应:原本全额缴纳增值税的公司,一旦其内部收入退出征税范围,可能变为工资税的纳税义务人(CGI 第 231 条)。对于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支付的薪酬,CGI 第 231 A 条为单一纳税人的成员规定了免税,但附有严格条件,尤其是集团中产生抵扣权的营业额须达到至少 90%:在有免税承租方的不动产集团中,这一免税远非板上钉钉。

本所有意控制受理案件的数量,以确保合伙人直接参与每一个案件,并在接受任何委托之前系统评估介入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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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纳税人在不动产领域的适用,逐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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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选择权与集团范围

CGI 第 256 C 条将单一纳税人制度限定于设立在法国并具备三重关联的纳税人,且规定其为一项具有约束力的选择性制度。

  • 合格成员:设立于法国的纳税人,不论其组织形式(运营公司、物业公司、构成纳税人的积极控股公司、共享服务公司)
  • 三重关联须同时具备:财务关联(资本控制,按法条规定的标准评估)、经济关联(业务性质相同、相互依存或追求共同目标,其中包括向成员提供不动产使用)和组织关联(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共同管理)
  • 正式选择权由代表人在取得每个成员同意后行使,最迟于 10 月 31 日提出,自次年 1 月 1 日生效;选择权必须覆盖连续三个公历年度,所选范围在此期间对集团具有约束力,法条允许的变动除外
  • 单一纳税人取得自己的增值税识别号,成为集团增值税的唯一纳税义务人;每个成员不再是 CGI 第 256 A 条意义上的纳税人,而构成单一纳税人的一个业务部门,其与第三方的交易视为由集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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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部租金退出征税范围:现金流与开票

内部交易的中性化是该制度对不动产集团最切实的贡献。

  • 成员之间开票的租金成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内部交易:这些流转既不产生销项税,也不产生进项抵扣
  • 取消内部承租方对增值税的预先垫付,当承租方只能部分收回税款时(医疗、金融、教育、协会)尤为重要
  • 简化内部开票:成员之间不再涉及租金征税选择权的问题,集团实体之间也不再有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争论
  • 注意反面效应:应税租金的消失改变了物业公司的收入结构,进而影响其抵扣权,并可能产生工资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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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扣权、抵扣系数与工资税

转为单一纳税人将彻底重塑抵扣机制,并唤醒一个经常被遗忘的税种。

  • 抵扣权在单一纳税人层面评估,仅以与第三方进行的交易为依据;物业公司的支出视为为使用该不动产的成员的对外交易而发生
  • 重新计算抵扣系数:此前凭应税内部租金享有抵扣权的物业公司,如果承租成员从事免税业务(医疗活动、金融业务、未行使征税选择权的无家具出租),其抵扣可能受到限制
  • 工资税(CGI 第 231 条):营业额中至少 90% 未缴纳增值税的雇主须缴纳该税;收入变为以内部交易为主、从而退出征税范围的成员可能落入这一情形,除非适用 CGI 第 231 A 条的附条件免税(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支付的薪酬),该免税仅适用于在集团之外本不构成纳税义务人的成员,且单一纳税人产生抵扣权的营业额须达到至少 90%
  • 整体权衡的方法是:将内部交易上的现金流收益和不可收回增值税的节省,与工资税成本及可能丧失的抵扣权相比较;根据集团构成的不同,结果可能有利,也可能明显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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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退出与集团存续:税款调整与连带责任

不动产或公司进入集团,如同其退出一样,在增值税上均按用途变更处理。

  • 持有仍处于调整期内的不动产的成员加入集团:其收入性质的变化(应税租金变为内部交易)可能依据 Annexe II au CGI 第 207 条触发抵扣权调整,其逻辑类似于业务部门之间的资产转移
  • 成员退出或集团解散:恢复对抵扣权的个别评估,重新审查抵扣系数,并在必要时对仍处于二十年期内的不动产进行税款调整
  • 集团代表人为全体成员提交申报并缴纳税款;每个成员仍以其若非集团成员本应承担的税额为限,对增值税、利息和罚款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必须签订集团协议以安排内部资金流转
  • 增值税成本的内部分摊(由谁承担单一纳税人应缴的税款、抵扣权如何重新分配)属于合同自由范畴,必须留存书面依据以经受税务稽查,包括在公司所得税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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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服务方式

本所在行使选择权之前介入:梳理集团内部交易和各实体的增值税适用情况,就集团设立前后的抵扣权和工资税进行量化模拟测算,确定最优集团范围,夯实财务、经济与组织关联,起草集团协议(代表人、税款资金安排、连带责任),并处理不动产进入和退出时的税款调整。当税务机关就集团范围或单一纳税人的抵扣权进行稽查时,本所亦为集团提供协助。

  • 单一纳税人
  • 第 256 C 条
  • 集团内部租金
  • 工资税
  • 抵扣系数
— FAQ

增值税集团与不动产:常见问题

什么是 CGI 第 256 C 条规定的单一纳税人?

这是一项选择性制度,允许在财务、经济与组织层面紧密关联、设立于法国的纳税人,在增值税上被视为一个单一纳税人。集团取得自己的增值税识别号,由一名代表人为全体成员提交申报,最重要的是,成员之间的交易成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内部交易。选择权一经行使,集团须受其约束连续三个公历年度。

增值税集团对不动产集团有什么好处?

主要好处在于集团内部租金:只要物业公司及其承租方同属一个单一纳税人,租金即不再负担增值税。原本无法收回税款或只能部分收回税款的承租方(诊所、金融机构、培训机构),不再在租金上承担不可收回的增值税,集团也消除了实体之间对税款的预先垫付。但整体评估必须计入对抵扣权和工资税的影响,这些影响可能削减甚至完全抵消这一优势。

成员之间的租金真的可以不缴增值税吗?

是的,只要出租方和承租方同属一个单一纳税人:该出租构成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内部交易,两个实体之间既不产生销项税,开票也不适用增值税规则。相反,向集团外承租方开票的租金仍适用普通规则:无家具出租免税但可行使征税选择权,配套设施出租按通常规则征税。因此,集团范围的构成直接决定哪些交易被中性化。

为什么增值税集团可能损害物业公司的抵扣权?

在行使选择权之前,向子公司含税出租的物业公司凭其应税租金抵扣不动产上的税款。一旦成为集团成员,这些租金变为不属于征税范围的内部交易:抵扣权在单一纳税人层面评估,以成员与第三方进行的交易为依据。如果内部承租方从事免税业务,不动产上承担的进项税将按相应比例不再可抵扣。因此,在行使选择权之前逐栋不动产重新计算抵扣系数是必不可少的。

增值税集团会导致缴纳工资税吗?

这是一项现实风险。CGI 第 231 条规定,营业额中至少 90% 未缴纳增值税的雇主须缴纳工资税。收入主要来源变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内部交易的公司,可能越过这一门槛,就其全部或部分薪酬成为纳税义务人。不过,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CGI 第 231 A 条对单一纳税人成员支付的薪酬给予免税,条件是该成员在集团之外本不构成纳税义务人,且集团产生抵扣权的营业额达到其应税营业额的至少 90%:这一免税保护绝大部分业务应税的集团,但不保护存在大量免税业务的集团。对于配备人员的物业公司或共享服务公司,这项成本可能吞噬租金上预期收益的相当一部分。必须在行使选择权之前逐一实体进行模拟测算。

仍处于调整期内的不动产进入集团会发生什么?

加入单一纳税人改变了不动产在增值税上的用途:原本应税的租金变为不属于征税范围的内部交易。这一变化依照 Annexe II au CGI 第 207 条的抵扣权调整规则处理,其逻辑类似于资产在业务部门之间的转移。根据使用该不动产的成员的情况及其与第三方的交易,进入集团可能触发对当初已抵扣税款的部分返还,也可能保持中性。这项审查必须在行使选择权之前,逐栋不动产、在二十年期内进行。

集团的增值税由谁缴纳?税务稽查时由谁承担责任?

从成员中指定的单一纳税人代表人提交集团的增值税申报并缴纳税款。但每个成员仍以其若非集团成员本应承担的税额为限,对税款、滞纳利息和罚款承担连带责任。必须通过内部协议安排税款的资金来源、所实现节税的分配以及成员之间的追偿机制,否则连带责任和成本分摊将成为争议之源,无论是在股东之间还是与税务机关之间。

Cité p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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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çois Ouairy, avocat associé

文章作者

Me François Ouairy, avocat associé en charge du bureau de Paris, expert en fiscalité immobilière, fiducie et fiscalité financiè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