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条件、选择权与集团范围
CGI 第 256 C 条将单一纳税人制度限定于设立在法国并具备三重关联的纳税人,且规定其为一项具有约束力的选择性制度。
- 合格成员:设立于法国的纳税人,不论其组织形式(运营公司、物业公司、构成纳税人的积极控股公司、共享服务公司)
- 三重关联须同时具备:财务关联(资本控制,按法条规定的标准评估)、经济关联(业务性质相同、相互依存或追求共同目标,其中包括向成员提供不动产使用)和组织关联(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共同管理)
- 正式选择权由代表人在取得每个成员同意后行使,最迟于 10 月 31 日提出,自次年 1 月 1 日生效;选择权必须覆盖连续三个公历年度,所选范围在此期间对集团具有约束力,法条允许的变动除外
- 单一纳税人取得自己的增值税识别号,成为集团增值税的唯一纳税义务人;每个成员不再是 CGI 第 256 A 条意义上的纳税人,而构成单一纳税人的一个业务部门,其与第三方的交易视为由集团进行
02
集团内部租金退出征税范围:现金流与开票
内部交易的中性化是该制度对不动产集团最切实的贡献。
- 成员之间开票的租金成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内部交易:这些流转既不产生销项税,也不产生进项抵扣
- 取消内部承租方对增值税的预先垫付,当承租方只能部分收回税款时(医疗、金融、教育、协会)尤为重要
- 简化内部开票:成员之间不再涉及租金征税选择权的问题,集团实体之间也不再有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争论
- 注意反面效应:应税租金的消失改变了物业公司的收入结构,进而影响其抵扣权,并可能产生工资税负担
03
抵扣权、抵扣系数与工资税
转为单一纳税人将彻底重塑抵扣机制,并唤醒一个经常被遗忘的税种。
- 抵扣权在单一纳税人层面评估,仅以与第三方进行的交易为依据;物业公司的支出视为为使用该不动产的成员的对外交易而发生
- 重新计算抵扣系数:此前凭应税内部租金享有抵扣权的物业公司,如果承租成员从事免税业务(医疗活动、金融业务、未行使征税选择权的无家具出租),其抵扣可能受到限制
- 工资税(CGI 第 231 条):营业额中至少 90% 未缴纳增值税的雇主须缴纳该税;收入变为以内部交易为主、从而退出征税范围的成员可能落入这一情形,除非适用 CGI 第 231 A 条的附条件免税(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支付的薪酬),该免税仅适用于在集团之外本不构成纳税义务人的成员,且单一纳税人产生抵扣权的营业额须达到至少 90%
- 整体权衡的方法是:将内部交易上的现金流收益和不可收回增值税的节省,与工资税成本及可能丧失的抵扣权相比较;根据集团构成的不同,结果可能有利,也可能明显不利
04
进入、退出与集团存续:税款调整与连带责任
不动产或公司进入集团,如同其退出一样,在增值税上均按用途变更处理。
- 持有仍处于调整期内的不动产的成员加入集团:其收入性质的变化(应税租金变为内部交易)可能依据 Annexe II au CGI 第 207 条触发抵扣权调整,其逻辑类似于业务部门之间的资产转移
- 成员退出或集团解散:恢复对抵扣权的个别评估,重新审查抵扣系数,并在必要时对仍处于二十年期内的不动产进行税款调整
- 集团代表人为全体成员提交申报并缴纳税款;每个成员仍以其若非集团成员本应承担的税额为限,对增值税、利息和罚款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必须签订集团协议以安排内部资金流转
- 增值税成本的内部分摊(由谁承担单一纳税人应缴的税款、抵扣权如何重新分配)属于合同自由范畴,必须留存书面依据以经受税务稽查,包括在公司所得税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