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权

法国房地产增值税抵扣系数

不动产所负担的增值税,仅可按其抵扣系数(法国《税法典》(CGI)附件二第 205 条)的比例予以抵扣。该系数是同一附件第 206 条所规定的三项系数的乘积应税范围系数(coefficient d'assujettissement,即用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内业务的比例)、征税系数(coefficient de taxation,即产生抵扣权的业务所占比例,应税租金而非免税租金)以及准许系数(coefficient d'admission,即法规规定的排除与限制)。在房地产领域,这一计算须逐栋楼宇进行,每年确定为最终系数,并在二十年的调整期内持续受到监控。本所为出租人、地产公司及房地产控股公司把关上述系数的确定与跟踪。

巴黎 · 日内瓦 · 马赛 · 戛纳 · 里斯本
— 摘要
原则
增值税按抵扣系数的比例予以抵扣(CGI 附件二第 205 条及第 206 条)
公式
抵扣系数 = 应税范围系数 × 征税系数 × 准许系数
跟踪
逐栋楼宇确定,每年先适用暂定系数,再确定为最终系数
调整
系数变动超过法定门槛时须进行年度调整;不动产的调整期为二十年(CGI 附件二第 207 条)
典型情形
办公与住宅混合楼宇、承租人为免税主体的出租人、房地产控股公司、独立业务部门
— 01

在房地产领域,抵扣权须经计算,不得推定

基本原则由 CGI 第 271 条确立:构成应税交易价格组成部分的进项增值税,可从该交易的应纳税额中抵扣。但当一栋楼宇同时用于应税业务、免税业务,有时还用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外的业务时,这一原则并未说明抵扣权的具体幅度。这正是抵扣系数的作用所在:CGI 附件二第 205 条规定,与每项货物或服务相关的可抵扣税额,按该系数的比例确定。

同一附件第 206 条给出了计算公式:抵扣系数是三项系数的乘积应税范围系数衡量资产用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内业务的比例。征税系数衡量在上述范围内业务中产生抵扣权的业务所占份额。准许系数反映法规针对某些货物和服务规定的排除与限制。每项系数均介于零和一之间;只要其中任何一项为零,抵扣权即全部丧失。

房地产是这一机制影响最为深重的领域。一栋楼宇集中了大额增值税,往往属于混合用途(含税出租的办公室、免税的住宅、业主自用的场所),且在二十年的调整期内持续受到监控(CGI 附件二第 207 条)。起始阶段的系数错误将在二十年间不断放大:一旦遭遇税务稽查,多抵扣的税款须连同利息退还;而抵扣不足的部分,若缺乏跟踪则永远无法追回。

本所有意控制承办案件的数量,以确保合伙人亲自参与每一个案件,并在接受任何委托之前系统评估介入的必要性。

— 02

三项系数及其跟踪,逐项解析

01

应税范围、征税、准许:第 206 条的公式

抵扣系数是三项系数的乘积,每项系数回答一个不同的问题。

  • 应税范围系数:资产用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内业务的比例;楼宇部分用于与经济活动无关的用途时,该系数相应降低
  • 征税系数:在征税范围内的业务中,产生抵扣权的业务所占份额;楼宇专门用于免税业务时该系数为零,专门用于应税业务时该系数等于一
  • 按比例计算的征税系数:当楼宇同时用于产生抵扣权和不产生抵扣权的业务时,按 CGI 附件二第 206 条规定的方式,以产生抵扣权的营业额与总营业额之比按比例计算该系数
  • 准许系数:反映法规针对某些货物和服务规定的排除与限制;对于用于经营活动的楼宇,该系数原则上等于一,但附属支出仍须逐项核实
02

逐栋楼宇跟踪:从暂定系数到最终系数

在房地产领域,系数并非在企业层面统一计算:每栋作为固定资产的楼宇均须单独跟踪。

  • 系数须逐项资产确定:同一出租人名下的两栋楼宇,因承租人不同、是否行使征税选择权不同,系数可能相差悬殊
  • 在购置或竣工当年,纳税人先适用暂定系数,随后在法规规定的期限届满前确定为最终系数;两者之间的差额须对初始抵扣额进行相应更正
  • 基准年度的最终系数即成为该楼宇的基准系数:其后所有调整均以此为衡量标准
  • 设立独立业务部门(CGI 附件二第 209 条)可将适用不同增值税制度的业务相互隔离,各部门分别跟踪各自的系数;在不动产租赁领域,凡经选择对租金征税的每栋楼宇、楼宇群或楼宇的一部分,均须强制构成一个独立部门
03

系数随时间变动:年度调整机制

楼宇的抵扣系数从不是一成不变的:CGI 附件二第 207 条规定了长达二十年的监控机制。

  • 当年度应税范围系数与征税系数的乘积与基准系数的乘积之差的绝对值超过十分之一时,须进行年度调整:抵扣系数下降时退还税款,上升时可补充抵扣
  • 作为固定资产的楼宇,调整期为二十年,每年涉及初始税额的二十分之一
  • 引发系数变动的典型事件:增值税纳税人承租人退租后由免税承租人接替、放弃或行使对租金征税的选择权、办公室改建为住宅、业主部分自用
  • 某些事件还会触发一次性整体调整,首当其冲的便是在调整期内出售楼宇
04

典型情形:混合用途楼宇、免税承租人、控股公司

三类情形集中了绝大多数实务难点和税务调整风险。

  • 办公与住宅混合楼宇:办公室租金可经选择而征税,住宅租金则免税且无选择余地;楼宇的征税系数须反映这一构成,并要求对面积和工程支出进行严格分摊
  • 承租人为免税主体的出租人:对空置专业用房租金选择征税可提高征税系数,但其价值取决于承租人能否抵扣所收取的增值税;银行、保险机构或医疗行业承租人可能拒绝在租金上加收增值税
  • 房地产控股公司:收取股息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外的活动,会拉低共同支出的应税范围系数;而向子公司收费提供的服务及应税租金则产生抵扣权;业务分部与支出的精确归属至关重要
  • 在上述三类情形中,分摊标准的书面记录(面积、营业额、实际用途)是应对税务稽查的第一道防线
— 03

本所的服务方式

本所在系数的每一个阶段提供协助:在购置或建造时确定应税范围系数、征税系数与准许系数,选择分摊标准并设计业务分部,就对租金征税的选择权进行权衡,确定最终系数,计算年度调整并预判出售时的整体调整。当税务机关在稽查中对某项系数或分摊标准提出质疑时,本所亦为出租人、地产公司及控股公司提供协助。

  • 抵扣系数
  • 征税系数
  • 混合用途楼宇
  • 独立业务部门
  • 年度调整
— FAQ

房地产抵扣系数:您关心的问题

什么是增值税抵扣系数?

抵扣系数是指货物或服务所负担的增值税可予抵扣的比例(CGI 附件二第 205 条)。它是同一附件第 206 条所规定的三项系数的乘积:应税范围系数、征税系数和准许系数。抵扣系数为 0.60 意味着 60% 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对于楼宇而言,该系数须逐项资产确定,既决定初始抵扣额,也决定二十年调整期内的各项调整。

应税范围系数与征税系数有何区别?

应税范围系数回答的是征税范围问题:楼宇在多大比例上用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业务,而非私人用途或范围外活动(例如控股公司单纯收取股息)。征税系数则在征税范围内的业务中进一步衡量产生抵扣权的业务份额,就出租人而言,即应税租金相对于免税租金的占比。两项系数相乘:一栋完全用于经济活动但全部以免税方式出租的楼宇,其应税范围系数为一而征税系数为零,因此完全没有抵扣权。

楼宇同时用于应税业务和免税业务时,征税系数如何计算?

当楼宇同时用于产生抵扣权的业务和不产生抵扣权的业务时,征税系数按 CGI 附件二第 206 条规定的方式按比例确定:原则上等于产生抵扣权业务的营业额与增值税征税范围内业务总营业额之比。在房地产实务中,设立独立部门并将可识别的支出直接归属于特定用途,往往比对全部支出适用统一比例更能反映真实情况。

为什么会有暂定系数和最终系数之分?

在支出发生时,纳税人尚不掌握当年的实际数据,尤其是营业额。因此,纳税人先根据楼宇的预期用途估算暂定系数并据以抵扣税款。随后,在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根据当年实际数据将其确定为最终系数,并相应更正初始抵扣额,多退少补。基准年度的最终系数即成为该楼宇在整个调整期内的基准系数。

如果我的楼宇的抵扣系数逐年变动,会发生什么?

CGI 附件二第 207 条规定,当年度应税范围系数与征税系数的乘积与基准系数的乘积之差的绝对值超过十分之一时,须进行年度调整。对于作为固定资产的楼宇,每个相关年度的调整涉及初始税额的二十分之一。调整是双向的:增值税纳税人承租人被免税承租人取代时,出租人须退还部分税款;反之,在调整期内行使对租金征税的选择权,则可能带来补充抵扣。这一跟踪须逐栋楼宇进行,为期二十年。

出租人能否提高其抵扣系数?

可以,但有一定限度。主要手段是对空置专业用房租金行使征税选择权,将免税租金转为应税租金,从而相应提高楼宇的征税系数。但前提是承租人能够抵扣由此收取的增值税,而银行、保险机构或医疗行业等免税承租人则无法抵扣。此外,设立独立业务部门可以防止免税业务拖累完全用于应税租赁的楼宇支出所适用的系数。这些选择须提前规划,因为其影响将贯穿整个调整期。

房地产控股公司的处境有何特殊之处?

仅收取股息的控股公司从事的是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外的活动:其共同支出的应税范围系数因此受到影响。当控股公司通过向子公司收费提供服务而参与其经营管理,或以含增值税方式出租楼宇时,这些业务产生抵扣权。关键在于正确归属各项支出:可行时将支出直接归属于应税业务,对管理费用采用有书面依据的分摊标准,必要时设立业务分部。这一领域的税务调整最常针对被认定为依据不足的分摊标准。

Cité par

系数有待夯实、分摊有待记录、稽查有待应对?

初次沟通严格保密,不构成任何约束。我们将在 48 个工作小时内回复。

François Ouairy, avocat associé

文章作者

Me François Ouairy, avocat associé en charge du bureau de Paris, expert en fiscalité immobilière, fiducie et fiscalité financiè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