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农地所得:最低税率与社保缴款满额
位于法国的不动产租赁收入仍按非居民制度在法国课税(协定第6条)。
- 20%最低税率至应税净租赁收入29,315欧元(2024年收入,阈值每年更新)然后30%以上(《法国税法》第197A条),除非选择按平均税率其更有利时适用
- 17.2%社保缴款(《法国社保法》第L. 136-6条及以下):以色列居民无权适用仅限7.5%缴款,该缴款保留给欧盟、欧经委、瑞士或英国社保制度成员
- 租赁净收入上频见37.2% 至47.2%总负担,十年免税期内无以色列税务可抵扣
- 出发前需量化的权衡:直接持有、转换为短期租赁、公司持有或出售
03
不动产增值税与财富税:法国保持优先权
法国不动产出售及持有持续属于法国税务(协定第6条与第13条)。
- 19%预扣税(《法国税法》第244bis A条)与17.2%社保缴款,超过50,000欧元增值税的附加税除外
- 授权税务代理必须指定,豁免仅限欧盟、冰岛与挪威居民;价格不超150,000欧元或持有期达30年时有特定豁免
- 财富税对法国不动产保持(《法国税法》第964条)当净应税价值超过1,300,000欧元,协议涵盖财富税
- 按持有期抵扣与出售日程:出售日期(迁居前后)影响两国处理方式
04
居住地、传承与十年届满:需要预期的期限
Oleh身份不能冻结任何内容:按协议规则确定习惯居住地,免税期满,法国保持对传承的权力。
- 双重居民风险如果住房、活动或经济利益中心仍在法国:协议第4条的连续标准(永久住所、主要利益中心、习惯居所、国籍)通过实际证据区分
- 离开法国时,《法国税法》第167bis条的离境税可能触发;1995年协议不含征税合作条款,向以色列延期非自动且需选择权、担保与税务代理
- 传承:无法国–以色列继承与赠与协议;继承人十年内至少在法国六年应对全球资产纳税(《法国税法》第750ter条第3项)
- 十年届满:转向以色列全球征税;资产出售、投资组合重组与赠与应在届期前按书面日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