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财产转移,法国-以色列轴线

法国-以色列继承与赠与 代价高昂的不对称性

1981年起,以色列不再征收继承税。而法国在直系继承中征收最高45%的税率(超过1,805,677欧元),在非亲属间征收60%。两国之间没有协调机制:1995年7月31日的税收协定仅涵盖收入和财富税,不存在关于继承和赠与的法以协定。根据《法国税收通则法》第750条之三,如果继承人在过去十年中有六年居住在法国,或在法国拥有不动产,整个继承转移就会受到法国税收管辖,无论是否移居以色列。第784条A项的外国税收抵免规则因以色列无税收而失效。本所为居住在法国和以色列之间的家族提供继承规划的前期咨询服务。

巴黎 · 日内瓦 · 马赛 · 戛纳 · 里斯本
— En bref
不对称性
以色列:自1981年起无继承税。法国:直系继承最高45%,非亲属间60%
协定缺失
法以间无继承赠与协定;1995年协定仅涵盖收入与财富
地域管辖权
《法国税收通则法》第750条之三:被继承人在法国有住所、在法国有不动产,或继承人在过去十年中有六年在法国有住所
人寿保险
第990条第一款税收(15.25万欧元抵扣,20%及31.25%税率)在受益人持续在法国有住所时维持
信托
以色列信托与赫克德什(hekdesh):第792-0条之二税收,最高60%,管理人具有申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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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为零,另一方最高45%,两国之间无协定

1981年起,以色列已废除继承税:以色列居民的继承人不需缴纳任何无偿财产转移税。相反,法国采用累进税率制,在直系继承中达到45%(每份超过1,805,677欧元后,每个子女享受100,000欧元抵扣,《法国税收通则法》第777及779条),在非亲属间达到60%

如果有协定来分配征税权,这种对立是可以解决的。然而,1995年7月31日签署的法以税收协定仅涵盖收入税和财富税;不存在关于继承和赠与的双边协定。财产转移因此完全受国内法管辖,实际上仅受法国法律约束:《法国税收通则法》第784条A项规定的外国税收抵免,允许对在法国境外不动产上支付的外国税收进行抵免,当以色列无税收时即不适用。

对于计划阿利亚(向以色列移居)的家族来说,这一后果常被低估:被继承人的离去不足以使继承脱离法国的税收管辖权。根据《法国税收通则法》第750条之三,只要一个继承人在过去十年中有六年在法国有住所,或在法国拥有不动产,法国税收管辖就会全部或部分维持。举例说,对于转移给仍在巴黎的独生子女的400万欧元资产,法国税收约为150万欧元,完全没有以色列税收可供抵免。

本所仅承接有限数量的案件,以确保合伙人对每个案件的直接参与,并在任何承诺前系统地评估介入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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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分析关键点

01

法国地域管辖权:《法国税收通则法》第750条之三

三个任意一个的标准足以将财产转移纳入法国税收范围。

  • 1° :被继承人或赠与人在法国有住所(按第4条B理解):全球资产在法国应税
  • 2° :被继承人或赠与人在法国外有住所:法国资产(不动产,包括通过主要为不动产的公司持有的资产、法国证券、债权)仍应税
  • 3° :继承人、赠与接收人或受益人在转移日期在法国有住所,且在过去十年中至少六年有法国住所:在所有资产(法国和以色列)上应税
  • 移居以色列后,第3项的计算反向进行:在以色列定居的继承人仅在不再符合六十年内六年的条件后,才能脱离全球应税范围,每年评估一次
02

人寿保险:离开对什么有影响,对什么没有影响

第990条第一款税收遵循其自有的地域规则,不同于继承税。

  • 70岁前缴纳的保费:第990条第一款税收在152,500欧元抵扣后,税率为20%(至700,000欧元),然后31.25%(超过部分)
  • 自有地域规则:税收适用于死亡时受益人在法国有住所且在过去十年中有六年在法国有住所,死亡时被保险人在法国有住所
  • 被保险人移居以色列不足以消除税收,除非受益人本身也已离开法国足够长的时间;70岁后缴纳的保费:第757条B项,继承税适用于30,500欧元全局抵扣后
  • 卢森堡人寿保险为流动情景提供适当的合同框架(多币种、非居民投保人中立),不改变这些法国地域规则,必须纳入受益人条款中
03

以色列信托与赫克德什:第792-0条之二的威慑性税收

以色列信托结构原则上进入法国信托定义。

  • 转移确定份额给已确定受益人:按与委托人的亲属关系征收转移税,按一般法律条件
  • 整体转移给后代但无个别分配:按直系最高税率45%征税,无抵扣
  • 其他情况(不确定受益人或份额)、管理人受非合作国法律管辖、或在2011年5月11日之后由当时在法国有住所的委托人设立的信托:60%,由信托管理人缴纳的税收
  • 1649条AB项申报义务(事件申报和年度申报)一旦存在法国联系;在移居以色列前为仍在法国的继承人设立的赫克德什累积威慑性税收和申报风险
04

规划策略:日程安排至关重要

核心问题在于离开前或超出地域范围期限前解决。

  • 移居以色列前赠与:利用抵扣(每个父母和子女100,000欧元,每十五年可更新,《法国税收通则法》第784条)和低档税率,赠与同时消除受赠人的潜在增值税
  • 产权分割:转移裸地产权同时保留用益权,仅按裸地产权价值征税,按第669条税率(61至70岁赠与人的完全产权的60%),用益权在死亡时消除而不产生税收
  • 控制期限:离开后,在赠与接收人仍符合第750条之三第3项六十年内六年条件时,延迟转移非法国资产,并协调法国不动产持有,这是唯一长期应税部分
  • 结构:重组人寿保险受益人条款,适当时考虑法国信托,避免未精心准备的信托或赫克德什的设立,这些会暴露于第792-0条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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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方法

本所在法国税法领域为居住在法国和以色列之间的家族、管理人员和重要资产提供咨询:继承税地域管理(第750条之三)、移居前后赠与日程安排、人寿保险合同重组、信托和赫克德什处理、含跨境要素的继承申报及转移税诉讼。对于以色列法律方面(继承民法、以色列归还者身份、当地结构),本所与以色列对应律师合作,在统一的案件指导下进行。

  • 国际继承
  • 法国税收通则第750条之三
  • 人寿保险990第一款
  • 信托792-0条之二
  • 移居以色列
— 常见问题

法国-以色列继承赠与:您的问题

移居以色列是否足以逃脱法国继承税?

不是。将来被继承人税收住所迁至以色列仅中立化《法国税收通则法》第750条之三第1项的标准。在法国的资产(第2项)和任何继承人在转移日期在法国有住所且在过去十年中有六年在法国有住所的所有资产(第3项)仍在法国应税。一个子女仍在巴黎的家族因此对该子女的份额,整体在法国范围内,包括以色列资产。

是否存在关于继承的法以税收协定?

不。1995年7月31日协定,由1996年9月11日第96-814号令公布,仅涵盖收入税和财富税。不存在双边协定涵盖继承或赠与。因此每个国家适用其国内法:以色列征收无,法国适用其税率。《法国税收通则法》第784条A项的外国税收抵免,仅限于在法国外资产上实际缴纳的外国税,按构造是不可用的。

移居以色列后法国人寿保险会发生什么?

合同继续有效,但死亡时的税收取决于第990条第一款的自有地域规则:税收(在152,500欧元抵扣后20%及31.25%,超过700,000欧元部分)适用于死亡时受益人在法国有住所且在过去十年中有六年在法国有住所,或死亡时被保险人在法国有住所。被保险人单独离开不保护仍在法国的受益人。70岁后缴纳的保费受第757条B项约束,继承税适用于30,500欧元全局抵扣后。离开前必须审查受益人条款和缴纳日程。

为何在移居以色列前赠与而非之后?

因为离开前同意的赠与使用法国抵扣(每个父母和子女100,000欧元,每十五年可更新)和低档税率,同时消除受赠人的潜在增值,而资产在这个阶段本来也在法国范围内。移居后,非法国资产的赠与在赠与接收人符合《法国税收通则法》第750条之三第3项六十年内六年条件时仍在法国应税。最佳排序通常是离开前赠与,然后延迟补充转移直至脱离范围,法国不动产在任何情况下保持应税。

以色列赫克德什或信托是否是与法国相关资产的良好转移方案?

实际上很少。只要存在法国联系(委托人、在法国六十年内有六年的受益人有住所,或法国资产),通过信托的转移就受《法国税收通则法》第792-0条之二约束:如果确定份额归属已确定受益人,按一般条件征收转移税,但对后代整体转移的份额45%无抵扣,其他情况60%,第1649条B项申报义务由管理人承担。以色列信托结构必须在这一定义的光下分析,然后才能任何设立,并且最常被更好理解的法国或卢森堡工具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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