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地适用的认定
第 990 I 条是否适用,取决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死亡之日的居民身份。对其税务居所的准确认定,决定了是否需要缴纳该税收。
- 依法国税法典第 4 B 条分析被保险人的税务居所
- 为受益人计算十年中满六年规则
- 确定可适用的连结标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 处理双重居民身份情形及近期移居国外的情况
- 与非居民税务的衔接
法国税法典第 990 I 条规定的税收,适用于被保险人年满 70 岁前所缴保费对应的身故保险金。在国际情形下,其属地适用取决于两项择一满足的标准:被保险人在死亡时为法国税务居民,或受益人在死亡时为法国税务居民且在死亡前十年中至少六年具有该身份。保险合同的签订地点及其国籍(法国或卢森堡)对该连结标准没有任何影响。本所根据当事人的居民身份、可适用的税收协定以及合同的架构安排,对每一情形进行分析。
法国税法典第 990 I 条设立了一项独立于遗产税的专门税收,针对保险机构因被保险人身故而支付的款项。该税收适用于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岁前所缴保费对应的资金。在每位受益人享有 152,500 欧元免税额后,700,000 欧元以内部分适用 20% 的税率,超出部分适用 31.25% 的税率。年满 70 岁后缴纳的保费则适用法国税法典第 757 B 条规定的另一套制度。
一旦出现涉外因素(被保险人移居国外、受益人居住在境外、合同在法国境外签订),属地适用问题即随之产生。第 990 I 条第 I 款规定了两项择一满足的连结标准。其一,被保险人在死亡之日依法国税法典第 4 B 条为法国税务居民时,该税收即应缴纳。其二,受益人在死亡之日依同一第 4 B 条为法国税务居民,且在死亡前十年中至少六年具有该身份时,该税收同样应缴纳。两项标准之中只要满足其一,该税收即告成立。
这一机制需要精确解读。投保人在签订合同之日的居民身份,以及受益人在资金缴付之日的住所,均不产生影响:唯一具有决定意义的是死亡之日的状况。因此,若被保险人为非居民,则在法国定居不足六年的受益人不受该税收约束。反之,由仍为法国居民的被保险人签订的卢森堡合同仍属于第 990 I 条的适用范围。本所有意控制受理案件的数量,以确保合伙人直接参与每一案件。
第 990 I 条是否适用,取决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死亡之日的居民身份。对其税务居所的准确认定,决定了是否需要缴纳该税收。
适用何种制度取决于缴纳保费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第 990 I 条与第 757 B 条之间的分界线构成整个财富传承分析的框架。
第 990 I 条的税收并不必然属于遗产税收协定的适用范围。其与受益人所在国税务的衔接须逐案评估。
卢森堡合同提供公认的资产保护,但不改变法国的税务连结标准。在国际情形下签订此类合同需要专门分析。
贷款常以借款人本人为被保险人的人寿保险合同设定质押作为担保。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金在遗产之外归属指定受益人(法国保险法典第 L. 132-12 条),而贷款仍是死者的债务。该债务能否从遗产资产中扣除?法国税法典第 768 条允许扣除由死者承担、且其在继承开始之日的存在得到充分证明的债务。2026 年,两家上诉法院给出了相反的答案。
死者以一笔到期一次还本(in fine)的贷款购买了一套公寓,该贷款以人寿保险合同质押及委托公证人办理的资金托管协议作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身故时贷款不提前到期。该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并非银行,而是一名受遗赠人,遗嘱要求其偿还该贷款。税务机关主张,该债务已于身故时因担保的实现而消灭。
法院认定:在指定了确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即使存在质押,身故保险金也不属于遗产;资金交付托管人并不使其进入债权人的财产;贷款直至身故后实际清偿时方告终止。因此,该债务在身故之日确实存在,应列入遗产负债,追缴的税款予以撤销(巴黎上诉法院第 5 庭第 10 分庭,2026 年 6 月 25 日,第 23/11320 号)。
死者因未能获得借款人保险,以一份人寿保险合同在借款本金范围内设定质押,为一笔在借款人身故时须提前清偿的房屋贷款提供担保。法院承认,剩余未还本金构成遗产债务,但认为贷款与质押构成一项整体交易:借款人已安排在身故时以该合同偿还贷款。
法院认为,由于一项资产抵销了一项负债,遗产对银行并不负有债务,故拒绝扣除(格勒诺布尔上诉法院家事庭,2026 年 2 月 18 日,第 24/02684 号)。
截至 2026 年 11 月 4 日,本所未在 Judilibre 上检索到法国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就受益人并非贷款人的质押合同所担保贷款的扣除问题作出的判决。最高法院仅在一个相近情形中认定:指定贷款人本身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即属于指定确定的受益人,并撤销了作出相反认定的判决(最高法院商事庭,1972 年 2 月 14 日,第 69-12.736 号,载于判例公报)。税务机关据此认为,支付给贷款人的保险金及其所担保的债务均不予考虑(BOI-ENR-DMTG-10-40-20-10,第 360 段)。
2026 年的两项判决均为上诉审判决,所涉事实各不相同:身故时贷款是否到期、指定的受益人为谁、清偿的时间。在最高法院作出裁决之前,结果仍不确定:既取决于贷款与质押的条款,也取决于受理法院所采纳的分析。
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贷款人还是亲属,以及是否曾为质押债权人的利益暂停受益人指定,巴黎上诉法院对此有所提及。
贷款与质押的条款:身故时是否到期、担保是否延及身故保险金、资金托管协议、继承人与受遗赠人的连带责任。
身故之日债务的证明:银行出具的关于剩余未还本金及清偿日期的证明。
保险金本身的税制:须区分 70 岁后缴纳的保费(适用第 757 B 条)与其他款项(原则上适用第 990 I 条);就第 990 I 条而言,若被保险人在身故时在法国有税务住所,或受益人在该日在法国有税务住所且在此前十年中至少六年具有该住所,则须缴纳该税收。上述两项判决仅涉及遗产负债,不涉及保险金的征税。
法国税法典第 990 I 条设立了一项独立税收,针对保险机构在被保险人身故时支付的资金,适用于被保险人年满 70 岁前缴纳的保费。在每位受益人享有 152,500 欧元免税额后,应税资金 700,000 欧元以内部分适用 20% 的税率,超出部分适用 31.25% 的税率。该税收独立于遗产税,遵循自身的属地适用规则。
第 990 I 条第 I 款规定了两项择一满足的连结标准。首先,被保险人在死亡之日依法国税法典第 4 B 条为法国税务居民时,该税收应予缴纳。其次,受益人在死亡之日依同一第 4 B 条为法国税务居民,且在死亡前十年中至少六年具有该身份时,该税收同样应予缴纳。两项标准满足其一,该税收即告适用。
与受益人相关的标准包含两项条件,均以被保险人死亡之日为判断时点:受益人须依法国税法典第 4 B 条为法国税务居民,且在死亡前十年中至少六年具有该身份。因此,近期在法国定居、居住不足六年的受益人不因该标准而承担纳税义务,除非被保险人在死亡之日本身为法国居民,此时第一项标准即已足够。
不影响。第 990 I 条的属地适用完全取决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死亡之日的居民身份,并依法国税法典第 4 B 条判断。合同的签订地点、保险公司的国籍、投保人在订立合同之日的住所,均不产生影响。因此,由仍为法国居民的被保险人签订的卢森堡合同完全属于法国税收的适用范围。
分界线在于缴纳保费时被保险人的年龄。70 岁前缴纳的保费对应的资金适用第 990 I 条的税收,每位受益人享有 152,500 欧元免税额。70 岁后缴纳的保费则适用法国税法典第 757 B 条:超过 30,500 欧元总免税额的部分按亲属关系缴纳遗产税,收益和利息仍予免税。因此,同一份合同可能因缴费日期不同而同时涉及两套制度。
并非必然。第 990 I 条的税收具有特殊性质,独立于遗产税,因此其是否属于遗产税收协定的适用范围存在疑问。根据可适用协定的措辞及所采认定,与受益人居住国之间仍可能存在双重征税风险。逐案开展的协定分析对于识别可能可用的消除机制不可或缺。
卢森堡合同提供公认的资产保护,尤其得益于其资产隔离制度,但并不改变法国的税务连结标准。只要被保险人在死亡之日仍为法国居民,无论合同位于何处,第 990 I 条均予适用。在国际情形下,此类合同的价值体现在法律确定性和流动性方面,而非免除该项税收。
两家上诉法院给出了相反的答案。巴黎上诉法院在保险合同受益人并非贷款人、且贷款直至身故后实际清偿时方告终止的情况下,允许扣除(巴黎,2026 年 6 月 25 日,第 23/11320 号)。格勒诺布尔上诉法院则在质押合同本为身故时偿还贷款而设立、资产抵销负债的情况下,拒绝扣除(格勒诺布尔,2026 年 2 月 18 日,第 24/02684 号)。截至 2026 年 11 月 4 日,本所未检索到法国最高法院就此问题作出的判决;贷款与质押的条款以及受益人的指定决定分析结论。
确保税务安全需要对被保险人及每位受益人的税务居所进行精确梳理,按 70 岁前后对保费加以划分,并严谨起草受益人条款。此外,还须审查可适用的税收协定以及保险机构承担的申报义务。本所在事前开展这一分析,以预判第 990 I 条税收的适用并避免双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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