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法律框架:一项源自欧盟法的条款
法国的免征制度建立在增值税指令赋予成员国的选择权之上。
- 2006/112/CE 指令第 19 条和第 29 条:成员国可以规定视为未发生任何货物交付或服务提供
- 《法国税法典》第 257 bis 条:免征适用于纳税人之间以有偿、无偿或出资方式进行的转让;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该条款明确规定视为未发生任何货物交付或服务提供
- 税务机关的行政解释载于 BOI-TVA-CHAMP-10-10-50-10
- 整体营业的概念须参照欧盟法院的判例予以解释:转让的须是一个企业或企业中能够独立继续开展经济活动的自主部分
03
已出租不动产:判例中的争议焦点
连同租约出售已出租不动产是该条款最典型的适用场景,也是争议最多的领域。
- 获认可的情形:出售租约适用增值税的出租不动产(依法适用或经选择适用),且买方继续该租赁经营的,构成整体营业转让
- 当事人的意图:最高行政法院明确指出,免征以真实的经营延续为前提,受让方须有意继续经营所受让的整体营业,而非清算业务或转售所受让的资产(CE,2022 年 5 月 31 日,n° 451379);如果交易在转让方或受让方一侧实质上属于购入转售操作,免征的适用即存在争议,买卖型纳税人(assujettis-revendeurs)的情形尤其需要警惕
- 免税租赁:不动产以免征增值税且未作选择的方式出租的(尤其是无家具住宅租赁),纳税人之间交易这一条件全部或部分缺失;行政解释要求逐份租约审查租金的税务处理
- 部分出租、正在招商或正在改造的不动产:其定性存在争议,宜在签约前进行有书面依据的分析
04
法律效果:免征、人格承继、税额调整
受让方承继转让方的法律人格,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
- 转让所涵盖的交付与服务无需缴纳增值税;错误开具的增值税在买方处不得抵扣
- 无需转让方进行《法国税法典》附件二第 207 条规定的进项税额调整:尚在进行中的调整期限由受让方继续计算
- 受让方在相关情形下承接转让方的各项义务:后续调整、已作出的承诺、与不动产相关的抵扣系数的跟踪
- 在申报层面,转让方和受让方均须将转让金额作为非应税交易列入各自的营业额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