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定义及与已建成不动产的界限
定性取决于土地在城市规划文件下的状况,前提是出售之日适用的规划规则允许在该土地上获准建造;某些承载废弃建筑物的土地亦被纳入其中。
- 凡依据地方城市规划、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规划文件、市镇规划图或法国城市规划法典第 L. 111-3 条可以获准建造的土地,均属建筑用地(CGI 第 257 条 I, 2, 1°)
- 客观标准:买方的建造意图、公证文书条款或预期用途均不影响定性
- 承载完全无法使用的建筑物(废墟、因长期废弃状态而无法使用的建筑、被认定为危房(arrêté de péril)的建筑、烂尾工程)的土地,根据税务机关的行政解释按建筑用地处理,前提是该土地本身位于可以获准建造的区域(BOI-TVA-IMM-10-10-10-20, § 120)
- 反之,承载仍可使用的建筑物的土地,即便该建筑注定拆除,原则上仍适用已建成不动产的税制;两者的分界须个案判断,并宜在公证文书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