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稽查与补税
自违法行为通知送达起提供协助:对补税事项提出异议、协商和解、提起救济程序。
- 答复查处笔录及追缴通知
- 海关和解(第 350 条):减免与协商
- 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紧急程序
- 与同时进行的税务稽查相衔接
海关法规范货物进出欧盟关境的各项事宜:关税、进口增值税、税则归类、完税价格及原产地的确定。其依据是《欧盟海关法典》(欧盟第 952/2013 号条例)和法国《国家海关法典》,由法国海关总署(DGDDI)负责执行。
其特殊性在于独立于税务稽查的特有程序:以笔录形式送达违法行为通知、特殊的举证规则、连带付款责任,以及在一定条件下可终止追诉的和解权。海关案件的抗辩要求自最初程序环节起即熟练掌握这些规则。
本所有意控制受理案件数量,以确保合伙人直接参与每一个案件,并在任何委托之前系统评估介入的必要性。
自违法行为通知送达起提供协助:对补税事项提出异议、协商和解、提起救济程序。
确保进口计税基础的合规性:成交价格、调整项目、增值税反向征收。
确定并锁定商品的税则归类和原产地,两者直接决定应缴关税的金额。
优化并保障海关物流安排:优惠资质与暂缓征税制度。
巴黎 · 日内瓦:跨境货物流动是本所业务的核心。
瑞士不属于欧盟关税同盟:法国与瑞士之间的货物流动须办理完整的进出口手续,并涉及完税价格、原产地和增值税方面的特殊问题。本所在巴黎和日内瓦均设有办公室,可统筹边境两侧的各项义务。
对财务影响重大的完税价格更正或税则重新归类提出异议。
在欧盟与瑞士之间进出口高价值物品(艺术品、设备、商品)。
为向法国进口的经营者确保反向征收、计税价格及可抵扣性的合规。
建立或审计 AEO 资质及特殊监管制度,使供应链更顺畅、更安全。
海关法是规范货物进出欧盟关境的法律部门。它确定关税、进口增值税、相关附加税费,以及税则归类、完税价格和原产地的规则。其主要依据是《欧盟海关法典》(欧盟第 952/2013 号条例)和法国《国家海关法典》,由法国海关及间接税总署(DGDDI)负责执行。它兼具财政职能(征收税款)和监管职能(管控货物流动、禁限措施、技术标准)。
因为海关争议适用其特有规则,不同于税务稽查:违法行为以笔录形式认定,证据规则和连带付款责任均有特殊规定,且答复期限很短。律师自违法行为通知送达起即介入,对指控事项提出异议、确保申报合规,尤其是评估海关和解的可行性,这往往是以可控条件终止追诉的最有效途径。反应迟缓或方向失当可能加重风险敞口(按货值比例计算的罚款、没收)。
海关补税源于海关稽查对申报内容的质疑:税则归类错误、完税价格低报、原产地不实、监管制度适用不当等。海关会就逃避的关税和增值税发出追缴通知,并附加利息,必要时还会处以可能与货值成比例的罚款。异议既可针对实体问题(重新归类是否成立、估价方法),也可针对程序问题。海关追征的时效原则上为 3 年。
海关和解(法国《海关法典》第 350 条)允许海关在判决前或判决后与被追诉人达成和解:以协商确定的付款为对价,终止适用海关财政处罚的追诉。这是抗辩的核心工具:谈判得当可降低风险敞口(罚款、没收)并迅速了结争议。律师负责评估和解的可行性、量化诉讼风险并主导谈判。和解并非当事人的权利,而是海关的一项裁量权,须在恰当时机以充分论证的理由提出申请。
进口增值税以货物的完税价格为计税基础,加上关税及某些费用(运输、保险,计至货物进入欧盟的入境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进口增值税实行反向征收,直接在增值税申报表(CA3)上申报,由法国公共财政总署(DGFiP)管理,不再在海关现场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同时申报销项并抵扣进项,在享有完整抵扣权的前提下,原则上可抵消资金占用。完税价格或计税基础的错误仍是补税的常见原因。
完税价格是计算关税和进口增值税的基础。首选方法是成交价格法(《欧盟海关法典》第 70 条):即为向欧盟出口而销售的货物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并就某些项目(佣金、特许权使用费、运输费用、买方提供的协助)进行调整。当成交价格无法采用时(买卖双方存在影响价格的关联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须按照严格的先后顺序适用替代估价方法。完税价格补税案件频发且金额重大:抗辩的关键在于价格凭证和估价方法的论证。
海关处罚包括财政处罚(补缴逃避的关税税费及利息)和海关刑事处罚(通常按货值比例计算的罚款、货物或运输工具的没收,最严重的违法行为甚至可判处监禁)。法国《海关法典》规定,与违法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各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违法行为的定性(违警行为或轻罪)决定所适用的处罚制度。有效的抗辩旨在重新定性、证明善意,并在多数情况下通过和解控制最终的财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