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合同与受托人
精确界定所转移资产、受托人的职责、实现情形及返还方式。选择获得授权的受托人(信贷机构、律师、投资公司)关乎交易的安全。
担保信托已成为法国结构化融资法下最为成熟的担保。资产被转移至一个独立的受托财产之中,从而实现高效的实现,原则上不受委托人破产程序的影响,并与银团精细衔接。最高法院商事庭 2025 年 1 月 22 日判决(第 22-20.526 号),涉及将股权证券转入信托并申请指定临时管理人,体现了为受托人利益而实现的委托人处分权剥夺的效力。本所在巴黎与日内瓦律师公会注册,为此类交易提供架构与抗辩。
信托(民法典第 2011 条及以下)允许委托人将财产、权利或担保转移给受托人,由其置于独立的专属财产中持有,并负有为一个或多个受益人利益行事的义务。作为一种担保,担保信托将该机制用于保障一项债权:资产脱离委托人的财产,以担保还款。
决定性的优势在于受托财产的隔离:转移的资产不再处于委托人的财产之中,原则上不受后者破产程序的影响,但须注意将资产提供给委托人使用的提供使用协议,此类协议需严谨起草。这正是担保信托区别于传统物权担保(抵押、质押)之处,后者往往因保护程序或重整的开始而被削弱或迟滞。
实现同样更为高效:在未获清偿时,受益人取得完全所有权,或依约定方式使资产出售,无需承受传统查封的繁重。对于银团及杠杆融资而言,这种可预见性解释了该工具的重新受宠。
登载于公报的最高法院商事庭 2025 年 1 月 22 日判决(第 22-20.526 号)提供了一例:就将股权证券转入信托以担保一笔债券融资一事,法院确认了委托人丧失处分权的效力,受托人行使附着于所转移权利之各项权能。此逻辑经转用同样适用于不动产担保信托:资产一经转移,委托人便不得再行处分。
担保信托的力量在于其起草。信托合同、受托人的选择以及与其他债权人的衔接,决定了该担保的实际效力。
精确界定所转移资产、受托人的职责、实现情形及返还方式。选择获得授权的受托人(信贷机构、律师、投资公司)关乎交易的安全。
协调各顺位、指定受益人、担保代理人及分配条款。担保信托通过明确在违约时由谁控制资产,融入银团融资。
确保在违约时的实现:向受益人归属或出售,同时兼顾将资产提供给委托人使用的提供使用协议,此类协议若起草不当,可能使资产重新落入程序范围。
当委托人为受益人时,信托制度力求税收中性;转移、登记税及退出时的后果,须自架构阶段起即予以预估。
这是一种担保:委托人将一项不动产(或一家不动产公司的证券)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置于独立的专属财产中,为受益人债权人的利益持有,以担保一项债权。在违约时,受益人可依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该资产的归属或使其出售,而无需诉诸传统查封。
因为资产脱离委托人的财产,进入一个独立的受托财产。它原则上不受委托人破产程序的影响,而抵押或质押则可能因保护程序或重整的开始而被削弱或迟滞。此外,其实现更为迅速且可预见,从而使贷款人与银团更为安心。
该判决登载于公报,涉及将股权证券转入信托以担保一笔债券融资,以及申请指定临时管理人。判决确认了信托导致委托人丧失处分权的效力:受托人行使附着于所转移权利的各项权能。就不动产担保信托而言,此逻辑说明:资产一经转移,委托人便不再对其享有处分权。
原则上可以,因为所转移的资产已不再列入委托人的财产。需要注意的是将资产提供给委托人使用的提供使用协议:若起草不当,可能使资产重新落入程序范围。因此,精心的架构对于保全该担保的效力具有决定意义。
本所在巴黎与日内瓦律师公会注册,负责构建担保信托(信托合同、选择受托人、与银团及担保代理人衔接),确保实现方式,并在发生诉讼时为交易抗辩。本所为结构化不动产融资中的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提供服务。
© BENSAID Avocats — 本文仅供教学与参考,不构成个性化法律意见。来源:民法典第 2011 条及以下(信托);第 2372-1 条及以下 / 第 2488-1 条及以下(担保信托);商法典(破产程序);最高法院商事庭,2025 年 1 月 22 日,第 22-20.526 号,登载于公报。更新:2026 年 6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