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 — 税法典第 1649 A 及 1649 AA 条

申报境外银行账户
:义务与处罚

法国税法典第 1649 A 条要求每一位在法国有税务住所的自然人——以及某些社团与非商业公司——每年申报其在境外开立、持有、使用或注销的账户税法典第 1649 AA 条就在境外订立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资本化合同)设有单独的义务;某些数字资产账户则受第 1649 bis C 条约束。未申报将受税法典第 1736 条第 IV 款固定罚款处罚:每个未申报账户1,500 欧元(若账户持于未与法国签订行政协助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则提高至10,000 欧元),每处遗漏或不准确150 欧元(每份申报上限 10,000 欧元)。税务程序法典第 L.169 条第 5 款将税务机关的追征期延长至10 年,但仅当未申报账户在所涉年度内任一时点的余额超过 50,000 欧元时(该门槛由 2019 年财政法第 8 条引入);否则适用普通追征期。因此,逾期补正的代价可能相当高昂。

巴黎 · 日内瓦 · 马赛 · 戛纳 · 里斯本
— 摘要
适用条文
税法典第 1649 A 条(账户)及 1649 AA 条(人寿保险)
表格
3916 / 3916-bis(2042 申报表的附表)
基本处罚
每个未申报账户 1,500 欧元(税法典第 1736 条第 IV 款)
加重处罚
若国家无行政协助,每个账户 10,000 欧元;每处遗漏 150 欧元(上限 10,000 欧元)
追征期
余额 > 50,000 欧元时为 10 年(税务程序法典第 L.169 条第 5 款;2019 年财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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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利害重大却常被低估的义务

税法典第 1649 A 条是法国反欺诈机制的支柱之一——并由第 1649 AA 条在境外订立的人寿保险合同加以补充。境外账户的年度申报(账户用3916表,人寿保险合同用3916-bis表,作为 2042 申报表的附表)对每一位在法国有税务住所的自然人均属强制,只要其对法国境外的账户持有使用或享有代理权——即使该账户由第三方(亲属、配偶)持有,纳税人仅为使用者亦然。

违反的代价不容小觑税法典第 1736 条第 IV 款的固定罚款(每个未申报账户1,500 欧元,若账户位于未签订行政协助协定的国家则提高至10,000 欧元;每处遗漏或不准确150 欧元,每份申报上限 10,000 欧元)按未申报的账户及年度分别适用。对于已开立多年、涉及多个账户的财产,累计金额可达数万欧元。而延长至 10 年的追征期(税务程序法典第 L.169 条第 5 款)——当未申报账户在年度内任一时点的余额超过 50,000 欧元时(2019 年财政法第 8 条门槛)——使税务机关得以追溯久远。

本所协助正在补正的纳税人(自愿的预防性程序),并为处于争议中的纳税人就稽查后的调整建议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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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义务的 5 个要点

1. 义务的范围

该义务涵盖年度内在法国境外开立、持有、使用或注销的每一个账户——包括并非持有人而仅使用的账户(代理权、授权签字)。行政规定与判例已确认从宽解释:即使仅偶尔使用的账户也须申报。

2. 涉及的人

依税法典第 4 B 条在法国有税务住所的自然人。此外还包括:在法国设有登记住所、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社团非商业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公司并非绝对豁免:当境外账户使某一自然人受益时(例如以公司名义开立但由董事或受益所有人使用的账户),即落入义务范围——对于受益所有人定性含糊的结构须格外审慎。

3. 人寿保险与数字资产账户

该义务已逐步扩大。在法国境外订立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资本化合同)受税法典第 1649 AA 条约束(自 2014 年起用 3916-bis 表)——不同于适用于银行账户的第 1649 A 条。持于境外平台的数字资产账户(加密货币)自 2019 年起受第 1649 bis C 条约束,其处罚制度另行规定(税法典第 1736 条第 X 款:每个钱包 750 欧元或每处遗漏 125 欧元,若价值 > 50,000 欧元则提高至 1,500 欧元 / 250 欧元)。至于境外银行账户与人寿保险合同,则适用第 1736 条第 IV 款(1,500 欧元 / 10,000 欧元 / 150 欧元)。

4. 处罚与追征期

第 1736 条第 IV 款的罚款:每个未申报账户1,500 欧元(若账户位于未与法国签订行政协助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则为10,000 欧元;每处遗漏或不准确150 欧元,每份申报上限 10,000 欧元)。追征期延长至10 年(税务程序法典第 L.169 条第 5 款),仅当未申报账户在年度内任一时点的余额超过50,000 欧元时(2019 年财政法第 8 条门槛)——否则适用普通追征期。就未申报的境外资产,可能适用税法典第 1729-0 A 条特有的80% 加征,须与因故意违反而适用的 40% 加征(第 1729 条 a 项)以及因欺诈手段或权利滥用而适用的 80% 加征(第 1729 条 b、c 项)相区别。各制度并存但互不混同。

5. 自愿补正

在任何稽查之前进行的自愿补正是最具保护性的选择。尽管补正专门机构(STDR)已于 2018 年解散,仍可向纳税人当地税务局(SIP)进行补正。在确有诚信并予以配合的情况下,处罚可予协商(减轻加征)。参见我们关于境外账户补正的专门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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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的做法

本所经常为多年累积未申报境外账户的纳税人(国际继承、历史性结构安排、过往移居境外)办理自愿补正。我们的方法论:对各项持仓进行全面审计、测算税务影响与潜在罚款、提交更正申报并附以说明支持、并在适当情况下就处罚进行协商。

在税务机关启动稽查时(要求澄清函、调整建议),我们从定性、追征期及处罚减轻等方面构建辩护。

— 常见问题

谁须申报其境外账户?

依税法典第 4 B 条在法国有税务住所的每一位自然人,以及在法国设有登记住所、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社团与非商业公司。申报通过3916 表(境外人寿保险合同用 3916-bis)作为 2042 申报表的附表提交。

哪些账户须申报?

年度内在法国境外开立、持有、使用或注销的每一个账户:活期账户、储蓄账户、证券账户、您作为签署人的企业银行账户、数字资产账户(加密货币)、境外人寿保险合同。判例采从宽解释:仅被使用(而非持有人)的账户也须申报。

未申报有哪些处罚?

税法典第 1736 条第 IV 款的固定罚款:每个未申报账户、每个年度1,500 欧元——若账户持于未与法国签订行政协助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则提高至10,000 欧元。申报中每处遗漏或不准确另处150 欧元罚款(每份申报上限 10,000 欧元)。此外还可能对未申报账户的收入适用延长至 10 年的追征期(税务程序法典第 L.169 条第 5 款)——以满足门槛条件为前提(见下文)——并加计滞纳利息,视情形加征 40%(故意违反,第 1729 条 a 项)或就未申报的境外资产特有的 80% 加征(第 1729-0 A 条)。

追征期真的是 10 年吗?

并非一律如此税务程序法典第 L.169 条第 5 款在违反第 1649 A 条申报义务时将追征期延长至 10 年,但仅当未申报账户在所涉年度内任一时点的余额超过 50,000 欧元时(该门槛由 2019 年财政法第 8 条引入)。低于该门槛的,适用普通追征期(3 年)。一旦跨越门槛,延长至 10 年使税务机关得以追溯 10 个未过时效的年度——若账户产生未申报的收入(利息、资本利得、股息),金额可能相当可观。

可以自愿补正吗?

可以。自愿补正仍然可行——尽管专门机构(STDR)已于 2018 年解散。它向当地税务局(SIP)提交完整卷宗进行:识别账户、测算未申报的收入与资产、提交更正申报。诚信与配合有助于协商减轻处罚。这几乎总是远比坐等稽查更为省钱。

境外账户的继承人有哪些义务?

持有未申报境外账户、在法国有税务住所的被继承人,其继承人在时效期内就死亡之前各年度继受申报义务。强烈建议进行预防性的自愿补正——税务机关如今会将继承申报与信息自动交换(CRS、FATCA)相互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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