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义务范围
义务涵盖年度内在法国境外开立、持有、使用或注销的所有账户,包括凭委托权使用的第三人账户。只要年度内在账户上发生过一笔贷记或借记,该账户即为被使用(国务委员会,2019 年 3 月 4 日,第 410492 号);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持有的账户均须申报,即使不活跃(BOI-CF-CPF-30-20,第 120 段)。
法国税法典第 1649 A 条要求每一位在法国有税务住所的自然人,以及某些社团与非商业公司,每年申报其在境外开立、持有、使用或注销的账户。税法典第 1649 AA 条就在境外订立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资本化合同)另设独立义务;部分数字资产账户则属第 1649 bis C 条。未申报将被处以税法典第 1736 条 IV 第 2 项规定的罚款:每个未申报账户每年 1,500 欧元(若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未与法国缔结行政协助公约,则提高至 10,000 欧元)。税务程序法典第 L. 169 条第 5 款将追征期延长至 10 年,除非纳税人证明其境外账户贷方余额合计在相关年度任何时点均未超过 50,000 欧元。本页是年度操作指引;条文与罚款见我们的法国税法典第 1649 A 条:3916 表格与罚款一页,遗漏年度的补正见境外账户合规申报。
税法典第 1649 A 条是法国反欺诈体系的支柱之一,并由针对境外订立的人寿保险合同的第 1649 AA 条加以补充。每年的境外账户申报(账户使用 3916 表格,人寿保险合同使用 3916-bis 表格,作为 2042 申报表附表)对每一位在法国有税务住所的自然人均为强制性义务,只要其持有或使用法国境外账户,或对该账户持有委托权,即使账户由第三人(亲属、配偶)持有而纳税人仅为使用人。
违规的代价不容小觑。税法典第 1736 条 IV 第 2 项的罚款(每个未申报账户 1,500 欧元,账户所在国未缔结行政协助公约的提高至 10,000 欧元)按账户、按年度计算。多个账户持有多年,总额可达数万欧元。而延长至 10 年的追征期(LPF 第 L. 169 条第 5 款):除非纳税人证明余额合计在该年度从未超过 50,000 欧元,税务机关可追溯很久。
本所协助办理合规申报的纳税人(预防性主动程序),也为面对稽查后调整建议的涉诉纳税人辩护。
义务涵盖年度内在法国境外开立、持有、使用或注销的所有账户,包括凭委托权使用的第三人账户。只要年度内在账户上发生过一笔贷记或借记,该账户即为被使用(国务委员会,2019 年 3 月 4 日,第 410492 号);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持有的账户均须申报,即使不活跃(BOI-CF-CPF-30-20,第 120 段)。
依税法典第 4 B 条在法国有税务住所的自然人。此外还有设立于法国的社团和不具商业形式的公司(民事公司、共有),不论其税制。商业形式的公司(尤其是 SA、SARL、SNC)无须申报(BOI-CF-CPF-30-20,第 70 段)。但境外账户的经济受益人,或为自身使用第三人账户委托权的自然人,须以个人名义申报(同一 BOI,第 50 和 120 段)。
义务已逐步扩大。在法国境外订立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资本化合同)适用税法典第 1649 AA 条(在同一 3916-3916 bis 表格上申报),该条独立于适用银行账户的第 1649 A 条。在境外平台持有的数字资产账户(加密货币)自 2019 年起适用第 1649 bis C 条,其处罚制度另行规定(税法典第 1736 条 X:每个钱包 750 欧元或每项遗漏 125 欧元,价值超过 50,000 欧元时提高至 1,500 / 250 欧元)。银行账户适用第 1736 条 IV 第 2 项(1,500 / 10,000 欧元);人寿保险合同适用第 1766 条(金额相同)。
第 1736 条 IV 第 2 项罚款:每个未申报账户每年 1,500 欧元(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未与法国缔结行政协助公约的为 10,000 欧元)。已提交申报表中的遗漏或不准确适用第 1729 B 条第 2 项罚款(每项遗漏 15 欧元,最低 60 欧元,最高 10,000 欧元)。追征期为 10 年(LPF 第 L. 169 条第 5 款),除非纳税人证明境外余额合计在该年度未超过 50,000 欧元。税务机关就未申报账户中的款项调整税款时,适用税法典第 1729-0 A 条的 80% 加征:它取代罚款,不得低于罚款,并排除第 1729 条的 40% 或 80% 加征。
在任何稽查之前进行的主动合规申报是最具保护性的选择。STDR 已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关闭:合规申报适用普通法,向纳税人所属税务局办理。减免并非当然享有。方法、成本与案例测算:参见我们的境外账户合规申报页面。
本所经常为多年累积未申报境外账户的纳税人办理主动合规申报(国际继承、历史性架构、过往外派)。我们的方法:全面审查各项头寸,测算税务影响与可能的罚款,提交更正申报并附说明,并在稽查中讨论处罚。
税务机关开启稽查(要求说明、调整建议)时,我们从定性、追征期和处罚减轻等方面构建辩护。
依税法典第 4 B 条在法国有税务住所的每一位自然人,以及设立于法国的社团和不具商业形式的公司(尤其是民事公司),不论其税制。申报通过 3916 表格(境外人寿保险合同使用 3916 bis)作为 2042 申报表附表提交。
年度内在法国境外开立、持有、使用或注销的所有账户:活期账户、储蓄账户、证券账户、您以委托权使用的第三人账户、数字资产账户(加密资产,第 1649 bis C 条)、境外人寿保险合同(第 1649 AA 条)。行政解释采取宽泛解读:仅被使用(而非持有人)的账户也须申报。
税法典第 1736 条 IV 第 2 项的罚款:每个未申报账户每年 1,500 欧元,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未与法国缔结行政协助公约的提高至 10,000 欧元。已提交申报表中的遗漏或不准确适用第 1729 B 条第 2 项(每项遗漏 15 欧元)。此外还有就账户收入适用的 10 年追征期(LPF 第 L. 169 条第 5 款,受 50,000 欧元门槛约束)、滞纳金,以及调整税款时取代罚款的第 1729-0 A 条 80% 加征。
并非一律如此。税务程序法典第 L. 169 条第 5 款规定,违反第 1649 A 条申报义务时,仅就未申报账户所产生的收入,追征期延长至 10 年。若纳税人证明其境外账户贷方余额合计在相关年度任何时点均未超过 50,000 欧元,则不适用该延长:适用普通的三年期限。该门槛按全部境外账户合计判断,而非逐个账户。参见我们境外账户合规申报页面中的案例测算。
可以。自 2026 年 6 月 25 日法律起,可延长至收到答复之年后第二年年底。税务机关在初始追征期内向另一国家或地区的主管机关(例如瑞士或葡萄牙)提出情报请求的,可就与该请求相关的遗漏或不足补征税款,直至收到答复之年后第二年年底,且最迟至初始追征期届满之年后第三年的 12 月 31 日(LPF 第 L. 188 A 条)。在 2026 年 6 月 25 日第 2026-534 号法律(第 101 条)之前,答复后的期限为一年;第三年的上限未变。新规则适用于自该法公布之日(2026 年 6 月 26 日)起届满的追征期。延长以您在请求发出后六十日内获知该请求、并在答复收到后六十日内获知答复为前提,且仅涵盖与该请求相关的遗漏。税务机关无义务适用该规定(BOI-CF-PGR-10-60 第 360 段,其 2019 年 1 月 16 日文本仍描述原来的一年期限)。示例:对未申报境外账户 2016 年的所得,其十年追征期(LPF 第 L. 169 条)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届满;2026 年发出请求并于当年收到答复的,可补征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改革前为 2027 年 12 月 31 日);2027 年才收到答复或无答复的,可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
可以。STDR 已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关闭,但主动合规申报仍可依普通法向主管税务局办理:补交遗漏的 3916 表格、更正申报、缴纳税款。在任何稽查之前,原则上可避免以调整为前提的第 1729-0 A 条 80% 加征,以及向检察官的强制报告(LPF 第 L. 228 条);按账户计算的罚款仍须缴纳。参见境外账户合规申报。
在法国有税务住所的被继承人持有未申报境外账户的,其继承人承继其税务债务:未逾时效年度的税款、罚款和利息。继承人还须将这些资产纳入遗产申报(遗产税追征期十年,LPF 第 L. 181-0 A 条),并在其持有或使用该账户时就之后年度申报该账户。税务机关将遗产申报与信息自动交换(CRS、FATCA)进行交叉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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