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财富控股公司税(235 ter C)
对财富控股公司持有的奢侈性资产按其市场价值每年征收 20%。
- 适用范围:被动收入占比超过 50%、且由自然人控制 50% 以上的公司(法国公司,或在法国持有资产的外国公司)
- 触发门槛:资产市场总价值达到 500 万欧元及以上(I-A-1°)
- 目标资产(II-A):狩猎/垂钓产业、乘用车、游艇、休闲船只、飞机、珠宝及贵金属、赛马/表演马匹、葡萄酒及烈酒、供负责人个人使用的住宅
- 排除项:经营性房地产、现金、金融资产、在博物馆或向公众/员工开放的场所展出的珠宝/贵金属
- 反规避推定(I-B-1):通过信托或经由不合作国家/地区持有,即推定构成自然人控制(允许反证)
- 全球收入 75% 上限(X):适用于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外国控股公司的持有人)
- 不得在公司所得税中扣除(IX):加重了实际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