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框架:在建建筑物的转移
在竣工前转让 VEFA 合同,意味着转移随工程进展已取得的所有权。
- VEFA 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转移至受让方
- 由受让方继续支付工程进度款
- 适用独立的增值税分析,区别于已竣工建筑物的转售
- 与开发商及公证人的协调
在建筑物交付之前转让期房买卖(VEFA)合同,会引发一系列棘手的增值税问题:交易的定性、适用税率、已就工程进度款缴纳的增值税的处理,以及后续进度款的适用税率。当合同享受低税率时,例如中间租赁住房(LLI)(10%,法国税法典第 279-0 bis A 条),这些问题尤为敏感:于2026年7月8日更新的税务预先裁定 BOI-RES-TVA-000064 现已为此类转让提供保障,并终结了可能适用 20% 税率的争论。本所为转让方、受让方及开发商提供此类转让的架构安排服务。
在期房买卖中,买方随工程进展逐步取得土地及建筑物的所有权。在竣工前转让其合同地位的一方,转移的并非单纯的合同权利:其转移的是一栋在建建筑物,连同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
税务上的全部难点在于这一中间转移的定性:是转让一栋未完工建筑物,还是构成新建筑物交付连续过程中的一环?这一定性决定了转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转让方就先前进度款已缴纳的增值税的处理,以及开发商向受让方开具的后续进度款的适用税率。
当合同享受附条件的低税率时,风险最高,中间租赁住房即属此类:一旦被重新定性,交易本可能转为适用 20% 的标准税率,而项目的经济平衡是建立在 10% 之上的。这正是2026年7月8日更新后的行政规章所保障的要点。
本所有意控制受理案件的数量,以确保合伙人直接参与每一项委托,并在接受任何委托之前系统评估介入的必要性。
在竣工前转让 VEFA 合同,意味着转移随工程进展已取得的所有权。
裁定 BOI-RES-TVA-000064 与 LLI 相关 BOFiP 同步更新,为低税率下的转让提供保障。
裁定的早先版本曾采取不利解读,动摇了市场实践。
税率的保障取决于转让的前期准备。
可以。VEFA 买方可以在交付之前转让其合同地位:受让方承继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并继续支付工程进度款。在税务层面,该交易构成对在建建筑物的转移,其定性决定适用的增值税制度。契据的准备及与开发商的协调至关重要。
自2026年7月8日裁定 BOI-RES-TVA-000064 更新以来,只要受让方满足中间租赁住房制度的条件,即可保留法国税法典第 279-0 bis A 条规定的 10% 低税率。转让之后的工程进度款由开发商直接按低税率开具发票。
不会。在更新后的裁定所保障的框架内,转让方保留就转让前的进度款向开发商按低税率缴纳的增值税的抵扣权。不过,具体处理取决于转让方自身的增值税状况:建议事先对其状况进行审查。
因为裁定的早先版本将转让定性为未完工建筑物的转让,而中间租赁住房的低税率并不适用于该制度:转让因此面临 20% 标准税率的风险,与项目的经济平衡相悖。2026年7月8日的版本采纳了有利解决方案,并就其适用范围内的交易终结了这一争论。
其自身对该制度的适格性:法人资格、建筑物位于适格区域、符合混合比例条件,以及签署并履行中间租赁承诺的能力(主要居所、租金及收入上限)。日后违反承诺的,将按该制度的递减比例表补缴增值税。
任何在建 VEFA 的转让都存在定性问题,但税率问题仅涉及享受附条件低税率的合同(中间租赁住房、社会住房领域)。对于按标准税率订立的 VEFA,分析主要涉及转让是否应税、计税基础以及不动产转让税。每种情形都值得进行专项审查。
VEFA 转让的分析处于不动产增值税一般规则与各项优惠制度的交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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