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四项参照服务
条文列出四项服务:提供早餐、定期清洁场所、提供家用布草以及接待客户(即使为非个性化接待)。在通常理解中,正是这些服务将酒店式住宿与单纯提供一套公寓区分开来。每项服务均须结合酒店业的实际组织方式进行具体评估。
带家具出租原则上免征增值税。使其进入准酒店服务应税范围的,并非单纯提供住所,而是以与酒店业相似的条件提供服务。自 2024 年财政法第 84 条(2023 年 12 月 29 日第 2023-1322 号法律)完成合规修订以来,法国税法典第 261 D 条 4°-b 采用一项客观标准:经营者至少提供四项参照服务中的三项(早餐、定期清洁场所、提供家用布草、接待客户,即使为非个性化接待)。该条文源于法国最高行政法院(Conseil d'Etat)2023 年 7 月 5 日的意见(第 471877 号),该意见认定原条文与欧盟增值税指令不符。本页详细说明服务测试、四项中三项的门槛、按租期区分的规则以及对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影响。
出发点是免税原则。法国税法典第 261 D 条 4° 将带家具的居住用房屋出租置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外。出租行为本身,即使带家具、即使为短期,仍属免税交易。使其脱离免税的,既不是单独考察的居住时长,也不是收入水平,而是向客户提供的服务的性质。
第 4° 之 b 项将征税范围限定于属于酒店业或具有类似功能行业的服务。因此,分界线在于与酒店业的竞争关系:经营者在提供住所之外还提供一整套配套服务的,其经营方式与酒店经营者相同,理应适用相同的增值税制度。这也是欧盟增值税指令(2006/112/CE 指令第 135 条)的逻辑:该指令允许对在与酒店业功能类似的行业范围内进行的住宿交易征税。
为使这一标准具有可操作性,立法者确定了四项参照服务的清单和一个门槛:经营者以与酒店业相似的条件至少提供其中三项服务的,即构成准酒店资格。起决定作用的不是每位客户的实际使用情况,而是服务方案汇集这些服务的能力。服务测试由此成为资格认定的真正核心。
准酒店资格认定取决于一套明确的标准。以下是构成服务测试的五个要素。
条文列出四项服务:提供早餐、定期清洁场所、提供家用布草以及接待客户(即使为非个性化接待)。在通常理解中,正是这些服务将酒店式住宿与单纯提供一套公寓区分开来。每项服务均须结合酒店业的实际组织方式进行具体评估。
资格认定要求经营者至少提供这四项服务中的三项。仅提供一项或两项服务,不足以使交易进入增值税征税范围:此时出租仍然免税。三项的门槛体现了这样一个理念:只有一组服务的集合,而非孤立的单项服务,才能构成真正可与酒店业相比的服务方案。
该标准不仅是数量上的。服务必须以与酒店业相似的条件提供。仅限于退房后清扫的清洁,或仅限于入住时一次性配备的布草,未必满足这一要求:比较对象是酒店标准,即服务在整个入住期间真实且反复的可用性。服务的质量与服务的数量同等重要。
2024 年财政法修订后的条文区分两种情形。对于不超过三十晚的住宿,直接适用四项中三项的服务测试。对于更长租期(受管理的居住类物业,如服务式公寓),征税适用与整套服务方案相关的专门标准。租期本身不再是唯一标准:它决定应采用哪一套分析框架。
服务测试满足时,交易脱离第 261 D 条的免税规定,成为增值税应税交易,适用住宿服务 10% 的低税率。作为对应,经营者就其与经营活动相关的采购、工程和费用取得进项税抵扣权。反之,若服务方案未能以与酒店业相似的条件汇集三项服务,出租仍然免税,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享有抵扣。
本所为投资者、经营者、平台及不动产财富管理机构就其经营活动在服务测试下的资格认定提供咨询。核心问题始终如一:您的服务方案是否以与酒店业相似的条件,至少汇集了四项参照服务中的三项?答案决定增值税纳税义务、适用税率和进项税抵扣权。本所审查服务的实际组织情况:清洁合同、布草的配备与更换、接待安排、早餐方案,并就每项标准是否满足形成书面记录。
在诊断之外,本所还协助客户根据目标设计服务方案:在希望保持增值税中性时留在免税范围内,或者相反,在收购或翻新项目中确立准酒店资格,以享受进项税抵扣权。本所出具资格认定意见书,更新与服务供应商的合同,并依托最高行政法院 2023 年 7 月 5 日意见所奠定的立法沿革,为税务稽查中的抗辩做好准备。
四项服务为:提供早餐、定期清洁场所、提供家用布草以及接待客户(即使为非个性化接待)。它们规定于法国税法典第 261 D 条第 4° 之 b 项,即 2024 年财政法修订后的版本。正是这些服务使住宿接近于酒店式入住。
须以与酒店业相似的条件,至少提供四项中的三项。低于该门槛,带家具出租依第 261 D 条 4° 的原则仍然免征增值税。四项中三项的门槛体现的要求是:须有一组服务的集合,而非孤立的单项服务,才能构成可与酒店业相比的服务方案。
这意味着服务不能仅停留在纸面上,而必须按照可与酒店相比的标准实际提供。清洁须定期进行,而非仅限于退房清扫;布草须实际提供并可更换;接待须确保对客户的真实接待。服务的质量和实际可用性与服务是否列入方案同等重要。这是一项具体的、个案化的评估。
不必。条文明确规定接待即使为非个性化接待亦可。远程接待安排(电话接待、应用程序、在线平台、可视对讲)只要切实保障对客户的迎接、引导和信息提供,即可满足该标准。所要求的是切实有效的接待功能,而非现场的全天候人工值守。
居住时长更多是决定分析框架,而非单独起决定作用。自 2024 年财政法以来,条文区分不超过三十晚的住宿(适用四项中三项的服务测试)与更长租期的出租(受管理的居住类物业,适用专门标准)。因此,租期本身不再是准酒店服务的标准:起决定作用的仍然是服务方案。
它源于法国法与欧盟增值税指令(2006/112/CE 指令第 135 条)的合规修订。最高行政法院在 2023 年 7 月 5 日的意见(第 471877 号)中认定,原条文与指令不符,因为其为征税设定的条件无法正确评估是否存在与酒店业的竞争关系。立法者据此通过 2024 年财政法第 84 条(2023 年 12 月 29 日第 2023-1322 号法律)重写了第 4° 之 b 项。
服务测试满足时,交易成为增值税应税交易,适用住宿服务 10% 的低税率,从而就经营活动的采购、工程和费用取得进项税抵扣权。在收购或翻新项目中,进项增值税的收回可能构成可观的优势。反之,留在免税范围内可免于缴纳增值税,但也丧失任何抵扣。如何选择取决于项目的经济结构。
文件记录至关重要。必须能够逐项证明,服务方案如何以与酒店业相似的条件汇集了四项服务中的三项:与清洁和布草供应商的合同、更换安排、接待的组织方式、早餐方案。本所出具论证充分的资格认定意见书并准备证明材料,以巩固所采用的增值税处理方式,并在税务机关提出质疑时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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