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增值税 · 租赁

商业用途无家具出租的征税选择权

商业用途房产的无家具出租原则上免征增值税(VAT),这使出租人无法抵扣任何进项税(工程、购置、专业服务费)。CGI 第 260 条 2° 提供了解决之道:出租人可以选择对租金征税,从而开启其进项税抵扣权,并确保楼宇的增值税处理直至转售都安全无虞。该选择权须遵循严格的形式要求,按楼宇逐一行使,且自最高行政法院(Conseil d'État)2020 年判例以来,可以按单元逐一灵活安排。本所从租约到转让,为这些选择权提供架构设计、形式办理与合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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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原则
无家具出租免征增值税;CGI 第 260 条 2° 允许就商业用途房产选择征税
利益
对租金收取增值税,作为对价可抵扣进项税(购置、建造、工程)
形式
向税务局提交明确声明,每栋楼宇分别提交;最高行政法院认可在设立申报中行使选择权,条件是精确指明相关楼宇
范围
适用于楼宇或建筑群,并可按单元逐一灵活安排征税
撤销
自行使选择权当年之后第九年的 1 月 1 日起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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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使选择权,进项增值税将付诸东流

无家具房产的出租原则上属于免征增值税的业务。这项免税并非优惠:未对租金征收增值税的出租人无法抵扣任何进项增值税,无论是楼宇购置或建造所负担的税款,还是工程、专业服务费和各项费用所含的税款。就一栋商业楼宇而言,无法收回的税款往往高达数十万欧元。

CGI 第 260 条 2° 提供了对策:将无家具房产出租给增值税纳税人用于其经营活动的人士,或在满足租约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出租给非纳税人的人士,可以就这些租赁选择征税。任何出租人均可行使该选择权,包括本身并非增值税纳税人的出租人,例如家族性不动产民事公司(SCI)。但居住用途的无家具房产不适用该选择权。

当承租人自身可以收回增值税时,这一权衡通常是有利的:租金上开具的税款对承租人是中性的,而出租人则可全额收回进项税。面对无法收回增值税的承租人(银行、保险、医疗、协会组织),情况则更为微妙,因为租金上的增值税对其而言是纯粹的成本:正是在这种情形下,按单元逐一灵活安排选择权的能力才显得尤为重要。

本所有意控制受理案件的数量,以确保合伙人直接参与每一个案件,并在承接任何委托之前系统评估介入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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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GI 第 260 条 2° 的选择权逐点解析

01

选择权的适用范围:谁可以选择,针对哪些房产

选择权涵盖为专业承租人经营需要而出租的无家具房产;居住用途除外。

  • 为增值税纳税人承租人的经营需要而出租的无家具房产;若承租人为非纳税人,则须在租约中明确载明出租人的选择权
  • 任何出租人均可行使选择权,包括自然人、SCI、商业公司,甚至本身并非增值税纳税人的出租人:选择权使其就这些租赁进入增值税的适用范围
  • 居住或农业用途的房产除外:无论承租人身份如何,选择权均不能适用于居住或农业用途的无家具房产;农业土地及经营用建筑的租赁适用第 260 条 6° 项下的另一项选择权
  • 商业用途的配套设施齐全房产的租赁遵循另一套逻辑:其依法当然应税,无需行使选择权
02

形式与效力:明确的选择声明,经法官阐明的形式要求

选择权须以向税务局提交的明确声明作出,每栋楼宇分别提交;最高行政法院已阐明其边界。

  • 经典途径:向楼宇所属税务局提交一封选择权函,指明相关楼宇;这是最稳妥的途径,也是本所推荐的做法
  • 最高行政法院认可选择权可在公司设立申报时一并行使,条件是该文件包含足以精确识别相关楼宇的信息(CE 23 décembre 2011, n° 323189, Sté Mercedes)
  • 仅仅在租金上开具增值税或提交营业额申报表并不总是足以构成选择权:行使选择权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无歧义,并能为税务机关所识别
  • 选择权存在瑕疵将带来双重风险:出租人一方的抵扣被否定,承租人一方的增值税被错误开具;对形式要求的审计是收购在租楼宇的先决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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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按楼宇逐一行使,按单元逐一灵活安排

选择权按楼宇或建筑群逐一行使并逐一跟踪;其在楼宇内部的适用范围已由法官予以放宽。

  • 选择权按楼宇逐一行使:拥有多栋楼宇的出租人须为每栋楼宇分别作出选择,并可仅就其中部分楼宇行使
  • 最高行政法院判定选择权并不必然覆盖楼宇内的全部单元:出租人可将其限定于某些单元,征税不会自动扩展至其他单元(参见 CE 9 septembre 2020, n° 439143)
  • 这种按单元逐一的适用范围,使出租人可以对可收回增值税的承租人的租金征税,同时对增值税构成最终成本的承租人所租单元维持免税
  • 灵活安排的对价:出租人在楼宇层面成为部分纳税人或部分应税人,抵扣权按比例计算,并须按单元跟踪抵扣系数;面积用途分配的书面记录因此变得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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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撤销与楼宇转让

选择权是长期承诺,并影响转售时的增值税处理;须在整个持有周期内加以管理。

  • 选择权按 CGI 附件 II 规定的条件生效,涵盖一个最短期间;自行使当年之后第九年的 1 月 1 日起可以撤销
  • 撤销并非小事:它终止对租金的征税,且如楼宇仍处于二十年调整期内,可能触发对此前已抵扣增值税的调整补缴
  • 在选择权项下出租的楼宇转售时,将在租租约转让给继续应税租赁的买方,多数情况下适用 CGI 第 257 bis 条的豁免:价款不征增值税、无需调整,买方承继卖方的法律地位
  • 在豁免之外,卖方需在免税出售(触发按二十分之一比例的返还)与依 CGI 第 260 条 5° bis 的选择权对转让征收增值税之间作出取舍;此前行使的租赁选择权直接决定这一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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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方法

本所贯穿整个周期提供服务:根据承租人身份与进项增值税规模评估是否行使选择权,起草选择权函及租约中的增值税条款,搭建按单元逐一征税的架构并跟踪抵扣系数,在收购在租楼宇时审计既有选择权的形式合规性,规划退出安排(撤销、第 257 bis 条、第 260 条 5° bis 的选择权),并在税务稽查时为整体安排进行抗辩。

  • 第 260 条 2° 选择权
  • 商业用途无家具出租
  • 增值税选择权函
  • 按单元逐一征税
  • 进项税抵扣权
— FAQ

无家具出租的征税选择权:您的疑问

无家具出租既然免税,为何还要选择缴纳增值税?

因为免税剥夺了出租人的全部进项税抵扣权。不行使选择权,楼宇购置、建造、工程或各项费用所负担的增值税将成为最终成本。CGI 第 260 条 2° 的选择权使租金缴纳增值税,作为对价开启进项税的抵扣。当承租人本身是可收回增值税的纳税人时,租金上开具的税款对其是中性的: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选择权因此对出租人有利。

谁可以行使 CGI 第 260 条 2° 的选择权?

任何为增值税纳税人承租人的经营需要而出租无家具房产的人士:自然人、SCI、商业公司、不动产投资公司。即使出租人本身并非增值税纳税人,例如家族性 SCI,也可以行使选择权;选择权恰恰使其就这些租赁进入增值税的适用范围。当承租人并非纳税人时,选择权仍然可行,条件是租约明确载明出租人的选择权。居住用途的无家具房产则被排除在该制度之外。

选择权应采取何种形式?

标准途径是一份明确声明,每栋楼宇分别提交,实践中即向楼宇所属税务局发出一封选择权函,精确指明相关楼宇。不过,最高行政法院已认可选择权可在公司设立申报时一并行使,条件是该文件足够精确地指明相关楼宇(CE 23 décembre 2011, n° 323189, Sté Mercedes)。行使选择权的意思表示必须始终明确无歧义并能为税务机关所识别:这一司法上的弹性是争议中的补救途径,而非常规方法,本所始终建议采用正式的选择权函。

选择权是否必须覆盖整栋楼宇?

不是。选择权按楼宇逐一行使,但最高行政法院判定其不必然扩展至全部单元:出租人可将其范围限定于楼宇内的某些单元(参见 CE 9 septembre 2020, n° 439143)。由此,出租人可以对可收回增值税的承租人的租金征税,同时对无法收回增值税的承租人(银行、保险、医疗行业、协会组织,增值税对其是纯粹的成本)维持免税。作为对价,这种灵活安排要求按单元逐一严格跟踪抵扣系数。

选择权的约束期有多长,如何终止?

选择权涵盖一个最短期间,只能自行使当年之后第九年的 1 月 1 日起撤销。撤销须向税务局正式办理。在作出任何决定之前,都应事先测算其影响:如楼宇仍处于二十年调整期内,恢复免税可能触发对此前已抵扣增值税的调整补缴,并使出租人丧失未来支出的抵扣权。

楼宇在租状态下出售时,选择权将如何处理?

选择权不会自动转移:拟继续应税租赁的买方必须行使其自己的选择权。当楼宇连同租约一并出售给继续从事应税租赁活动的买方时,该转让多数情况下适用 CGI 第 257 bis 条的豁免:价款不征增值税、无需任何调整,买方在剩余调整期内承继卖方的法律地位。在此情形之外,卖方需在免税出售(按二十分之一比例返还)与依 CGI 第 260 条 5° bis 的选择权主动征税的出售之间作出取舍。

如果选择权存在瑕疵或无从查找,会有什么风险?

风险是双重的。在出租人一方,税务机关可以否定就该楼宇进行的抵扣,因缺乏有效选择权而将租赁视为免税,并补征税款、加收滞纳利息。在承租人一方,租金上开具的增值税属于错误开具,其自身的抵扣因此受到影响。这种情形在收购较早出租的在租楼宇时屡见不鲜,原始选择权函往往无从查找:对既有选择权的形式合规性进行审计,并在必要时予以补正,是交易不可或缺的先决步骤。

Cité p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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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沟通严格保密,不构成任何承诺。我们将在 48 个工作小时内回复。

François Ouairy, avocat associé

文章作者

Me François Ouairy, avocat associé en charge du bureau de Paris, expert en fiscalité immobilière, fiducie et fiscalité financiè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