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争议 · 企业主与私募股权

出资-转让与 150-0 B ter 条的递延课税

您在出售股权之前将其出资至一家控股公司,并将资本利得置于递延课税之下?150-0 B ter 条的机制本身合法,但受到严格限制:若快速出售所出资的股权,则必须完成符合 150-0 B ter 条规定的合格再投资。否则递延即告终止;而滥用税法的认定还须以人为安排或缺乏实质为前提。本所协助确保交易安全,并就税务调整提供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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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机制
向受控公司出资所产生资本利得的递延课税(法国税法典第 150-0 B ter 条)
转让
三年内出售所出资的股权:递延终止,除非完成合格再投资
再投资
除非将至少 70% 的转让所得在三年内投入合格再投资,且相关资产持有五年
风险
递延失效;若属人为安排,则构成滥用税法(LPF 第 L. 64 条)
适用对象
出售企业的经营者、家族办公室、私募股权
01

出资-转让交易中的递延课税

出资-转让是指在出售股权之前,先将其出资至本人控制的公司。出资所产生的资本利得由此自动享受递延课税(法国税法典第 150-0 B ter 条):该利得不立即课税,而是冻结至未来某一事件发生时(尤其是出售换取所得的股权时)。

该安排完全合法:它使当事人得以在不产生即时税负的情况下安排传承或再投资。但其正当性取决于控股公司出售所出资股权后所得款项的用途。

02

再投资条件

递延能否维持,取决于时间安排及所得款项的用途:

  • 若控股公司将所出资的股权持有至少三年,递延得以维持;
  • 若控股公司在三年内出售该股权,递延即告终止,除非将至少 70% 的转让所得投入符合 150-0 B ter 条规定的合格再投资
  • 该再投资须在三年期限内完成,且须投向合格资产(收购经营性业务、认购公司股本、为经营性资产提供资金),单纯的金融投资不在此列;
  • 如此再投资的资产其后须持有至少五年

再投资的经济性质以及门槛和期限的遵守,是税务机关首先核查的事项。再投资不足或逾期将导致递延失效,并触发对资本利得的课税。

03

税务机关何时主张滥用税法

在递延机制本身之外,当控股公司的介入纯属人为安排、除规避税负外别无其他目的时(缺乏实质、资金实际由经营者取得、再投资流于形式),税务机关可主张滥用税法(LPF 第 L. 64 条)。一旦被认定为滥用,除补缴税款外,还将适用 40% 或 80% 的加征罚款(法国税法典第 1729 条)。界限的划定取决于该安排的经济实质及其所追求的目的。

04

事前保障与抗辩

在交易前期,本所搭建交易架构并对再投资进行完整存档(合格性、70% 门槛、三年期限、五年持有、控股公司的实质)。在税务稽查阶段,抗辩围绕递延条件的遵守、再投资的经济性质展开,并就滥用税法的定性及加征罚款提出异议,其举证责任在税务机关。本所将实体抗辩与(视情况)事先裁定程序相结合,以确保未来交易的安全。

常见问题

出资-转让 150-0 B ter:您的问题

出资-转让合法吗?

合法。在出售前将股权出资至受控的控股公司,并将资本利得置于递延课税之下(法国税法典第 150-0 B ter 条),是一种合法安排。其正当性取决于持有条件或再投资条件是否得到遵守。

须将多大比例的所得用于再投资?

当控股公司在三年内出售所出资的股权时,只有将至少 70% 的转让所得在三年期限内投入符合 150-0 B ter 条规定的合格再投资,递延方能维持;再投资的资产其后须持有至少五年。

哪些再投资属于合格再投资?

具有经济性质的用途:收购经营性业务、认购经营性公司的股本、为经营性资产提供资金。单纯的金融投资不属于合格再投资。

何时构成滥用税法?

当控股公司的介入纯属人为安排、其唯一目的在于规避税负,既无实质亦无真实的再投资,资金实际由经营者取得时。此时加征罚款可达 40% 或 80%。

可以事先确保交易的安全吗?

可以:严格记录控股公司的实质及再投资计划,并视情况通过事先裁定程序予以确认。周密的准备是防范税务调整的最佳保障。

Cité par

150-0 B ter 递延受到质疑?

通过一次保密的初步沟通,核查递延条件、确保再投资合规并排除滥用税法的风险。

François Ouairy, avocat associé

文章作者

Me François Ouairy, avocat associé en charge du bureau de Paris, expert en fiscalité immobilière, fiducie et fiscalité financiè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