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事务部 — 继承规划

继承规划

Bensaid Avocats 是一家位于巴黎的税务律师事务所,为家族、企业主、家族办公室及非居民提供财富架构与传承的全程法律服务:赠与、继承、所有权分割、准用益权、Dutreil 协议、法国信托(fiducie 管理信托)、家族财富控股公司、卢森堡人寿保险,并与法国及海外的公证人和私人银行协同配合。

巴黎 · 日内瓦 · 马赛 · 戛纳 · 里斯本
— 现金赠与:2027年预算法案

家庭现金赠与:2027年预算法案的建议

2027年预算法案(第 3210 号)第4条为202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以完全所有权方式向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无直系卑亲属时向侄甥,或通过代位向侄孙辈)作出的现金赠与设立了一项临时措施,受赠人须已成年或已获解除监护,且在赠与之日未满五十岁。这是尚未通过的法案草案。

  • 统一税率 6%。无偿转让税将按统一税率 6% 征收,每位赠与人对每位受赠人以 100 000 欧元为限(第4条第 I 款 A 项)。
  • 向公益组织捐款可降至 5%。若受赠人在赠与之日至申报之日之间,向税法典第 200 条第 1 ter 项所列组织支付不少于所收款项 1.1% 的款项,税率降至 5%;该笔付款不享受该条规定的所得税减免(第4条第 I 款 B 项)。
  • 免税额提高至 50 000 欧元。就上述赠与,税法典第 790 G 条的免税上限(现为赠与人未满八十岁时每十五年 31 865 欧元)将提高至 50 000 欧元,但仍须满足该条的其他条件,包括赠与人年龄条件(第4条第 IV 款)。
  • 不适用追溯计入。上述赠与不计入第 784 条的十五年内在先赠与的追溯计算,并由受赠人在赠与后一个月内申报或登记(第4条第 II 款和第 III 款)。

在法案颁布之前,现行有效的仍是第 790 G 条的免税和第 779 条的免税额。即使法案按原样通过,2027年1月1日之前作出的赠与也不适用该措施。

— 司法裁判

2026 年三项关于跨国夫妻与跨国继承的裁判

欧盟条例确定管辖法院和适用法律,以下裁判澄清了其适用范围。

  • 具有相同外国国籍的夫妻。夫妻在婚前未选择适用法律(第 3 条),且二人具有相同的外国国籍、但未在同一国家设立首个惯常居所时,该共同国籍所属国的国内法(loi interne)支配其夫妻财产制(1978 年 3 月 14 日海牙公约第 4 条第二款第 3 项),即使其中一人同时具有法国国籍。夫妻拥有一个以上共同国籍时,该规则不适用(第 15 条最后一款;第 7 条第二款第 1 项的情形除外)。法国最高法院同时向欧盟法院提出问题:离婚在夫妻财产方面的生效日期是否属于罗马第三号条例的范围(法国最高法院第一民事庭,2026 年 7 月 1 日,第 24-15.575 号,FS-B,已刊登于公报)。
  • 照料者的法定遗赠。因死亡而授予与死者关系密切的特定人员的法定遗赠,如其基于该人员在死亡前一段时间内对死者提供的扶助,不取决于任何遗嘱,该人员就此扶助未获赠与或报酬,该遗赠无论如何须在特留份之外给付,且受益人仅得因剥夺继承权的事由被排除,则属于第 650/2012 号条例所称的“继承”。死者死亡时惯常居所所在成员国的法院因此对整个继承拥有管辖权(欧盟法院,2026 年 3 月 26 日,C-618/24,Isergartler,涉及奥地利法上的法定遗赠)。
  • 分别财产制前夫妻的共有不动产。离婚后提起的、请求清算并分割仅由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取得的共有不动产的诉讼,属于第 2016/1103 号条例所称的夫妻财产制事项,不属于《布鲁塞尔 I 重订条例》的适用范围,因为该条例将夫妻财产制事项排除在外。涉案不动产位于巴黎;法院未就第三人为共有人的情形作出裁判(欧盟法院,2026 年 9 月 24 日,C-300/25,Duftoš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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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财富传承的方法

继承规划涵盖为提前安排财富传承而运用的全部法律与税务策略,涉及不动产、金融资产、企业及艺术品等各类财产,旨在以经过优化且安全稳妥的方式实现传承:赠与、所有权分割(用益权/虚有权)、准用益权协议、Dutreil 协议、家族财富控股公司、法国信托(fiducie 管理信托)、法国及卢森堡人寿保险以及国际架构安排。

本所律师提供战略性法律意见、财富审计、(与合作公证人共同)起草和谈判各类文书、控股公司与投资载体的架构设计、跨境赠与的合规保障,以及涉及赠与税、遗产税和 IFI(房地产财富税)的税务争议代理。我们统筹民事、税务与国际三个层面,尤其服务于法瑞跨境家族及在法国持有资产的非居民。

本所有意控制受理案件的数量,以确保合伙人亲自参与每一个案件,并结合其在信托(fiducie)和房地产税务领域的专长,为复杂的财富状况量身定制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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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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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与继承

为家族、企业主及在法国持有资产的非居民制定提前规划与优化传承策略。

  • 普通赠与、析产赠与(donation-partage)、跨代赠与:充分运用免税额(法国税法典第 779 条)及赠与税、遗产税税率表(法国税法典第 777 条)。
  • 国际继承:协调民事规则(欧盟第 650/2012 号条例)与有关继承税、赠与税的双边税收协定。
  • 为跨境赠与及向境外居民受益人作出的无偿处分提供合规保障。
  • 审计遗产债务,优化遗产的民事与税务清算。
  • 代理赠与税、遗产税争议及税务补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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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分割与准用益权

运用成熟的民法工具,在保留收益或管理权的同时实现财富传承,并保持严格的税务合规。

  • 虚有权赠与并保留用益权:按照法国税法典第 669 条的估值表进行估值。
  • 针对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准用益权协议:民事与税务双重保障,返还债权可对抗税务机关。
  • 配偶或民事伴侣(PACS)之间的交叉所有权分割。
  • 与附属约定及禁止转让条款的衔接安排。
  • 预先评估对 IFI(房地产财富税)和个人所得税(不动产租金收入、金融资产收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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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treil 协议与企业传承

以可控的税务成本传承家族企业,服务于企业主、家族控股公司及财富集团。

  • 集体持股承诺与个人持股承诺(法国税法典第 787 B 条和第 787 C 条):所传承价值75% 免税。
  • 构建积极管理型控股公司(holding animatrice)并巩固其管理属性;参见本所研究财富税与积极管理型控股公司。
  • 将 Dutreil 协议与保留用益权的赠与及出资-转让(150-0 B ter)相结合。
  • 对持股承诺及申报义务进行多年度跟踪。
  • 关注带家具出租业务在 Dutreil 制度下的适格性;参见本所对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判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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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控股公司与架构设计

设计各类持有载体并规划其税务处理,包括民事公司、控股公司和信托,以契合家族及国际目标。

  • 设立家族 SCI(不动产民事公司)、财富控股公司(SAS、SARL)、两合公司及家族 FCPR 基金。
  • 法国信托(fiducie 管理信托):资产隔离、家族治理、保障传承安全。
  • 出资-转让(法国税法典第 150-0 B ter 条)及再投资策略。
  • 2026 年财富控股公司税;参见本所专题分析。
  • 与不动产投资载体(SIIC、OPPCI、SCPI)的协调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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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与投资

在长期传承战略框架下优化法国及卢森堡人寿保险的运用。

  • 法国人寿保险:每位受益人 152,500 欧元免税额(法国税法典第 990 I 条),税率为 20%,超额部分为 31.25%。
  • 卢森堡人寿保险:安全三角机制提供的保障、与税务居民身份的衔接;参见本所对 CAA 26-1 号通函(2026 年)的分析。
  • 受益人条款所有权分割策略。
  • 针对非居民及外派人士的协调安排;参见本所研究人寿保险与移居海外。
  • 与 PEA(股票储蓄计划)、普通证券账户及资本化合同的衔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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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财富传承

为法瑞跨境家族、外派人士及非居民保障跨境继承与赠与的安全。

  • 适用欧盟第 650/2012 号条例(继承准据法、欧洲继承证书)。
  • 有关遗产税的双边税收协定(法瑞协定已于 2014 年终止,但与其他国家的协定仍然有效)。
  • 离境税(exit tax)(法国税法典第 167 bis 条):税务住所迁移对财富架构的影响;参见本所离境税指南。
  • 在法国持有财产的非居民的继承事务:民事、税务的统筹协调及税务代表安排。
  • 参见本所长期研究国际继承与非居民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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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 Jonathan Bensaid

本所创始合伙人,专长于财富税务与继承税务,获 Décideurs / Leaders League 评为财富税务领域卓越(2026年)。Jonathan Bensaid 律师统筹面向家族、企业主及家族办公室的财富架构、企业传承及信托(fiducie)业务,与法国、瑞士和卢森堡的合作公证人及私人银行保持密切协作。在房地产税务与财富税务事项上与 François Ouairy 律师联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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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文章

本所关于继承规划前沿问题的文章精选:离境税、控股公司、卢森堡人寿保险、Dutreil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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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什么是继承规划?

继承规划是指在生前安排自身财富的传承,以控制其税务成本并确保民事层面的顺利承继。它综合运用民法工具(赠与、析产赠与、所有权分割、准用益权、递进式无偿处分)与税务工具(Dutreil 协议、财富控股公司、法国信托(fiducie 管理信托)、人寿保险),并与公证人以及(视情况)私人银行协同实施。

在法国,赠与可以适用哪些免税额?

主要免税额(法国税法典第 779 条)为:直系亲属之间 10 万欧元(每位父母对每名子女,每 15 年可重新使用一次);赠与配偶或民事伴侣(PACS)80,724 欧元(第 790 E 和 790 F 条;配偶或伴侣继承时免税,第 796-0 bis 条);对孙辈 31,865 欧元;兄弟姐妹之间 15,932 欧元;对侄甥 7,967 欧元。此外,家庭现金赠与还可另行享受 31,865 欧元的专项免税额(法国税法典第 790 G 条),但须满足赠与人和受赠人的年龄条件。

2027年预算法案对子女或孙子女的现金赠与有何规定?

法案第 3210 号于2026年10月1日提交,尚未通过。对于202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未满五十岁的直系卑亲属作出的现金赠与,该法案建议适用统一税率 6%,每位赠与人对每位受赠人以 100 000 欧元为限;若将所收款项至少 1.1% 支付给特定公益组织,税率降至 5%;同时将第 790 G 条的免税额提高至 50 000 欧元,但仍须满足该条的其他条件(第4条)。在预算法颁布之前,上述规定均不适用。

继承人放弃继承时,其子女的税款是否会计入该继承人所受的赠与?

不会。放弃继承的继承人的直系代位人,按其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单独征税,此前对放弃继承的父母所作的赠与,不得用于累进税率的计算(法国最高司法法院商事庭,2026年7月8日,第 25-13.219 号,FS-B,撤销原判)。该案中,税务机关将放弃继承的母亲所受的赠与计入,以用尽 40% 以下的税率档;最高司法法院认为税法典第 784 条仅涉及受赠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而不涉及其代位人。孙子女本人从被继承人处所受的、不超过十五年的赠与,仍须追溯计入。判决见最高司法法院网站(法文)。

通过变更夫妻财产制加入优先取得条款,是否会减少第一位配偶去世时的应税遗产?

会,前提是夫妻已依法变更财产制。存活配偶依优先取得条款所作的提取,对作为继承税计税基础的遗产构成产生效力,与该变更在结婚证书边缘注记的日期无关(法国最高司法法院商事庭,2026年6月17日,第 25-10.143 号,F-B,部分撤销)。税务机关曾将两份已作优先提取的人寿保险合同的退保价值重新计入遗产;最高司法法院依据民法典第 720 条和第 1397 条,撤销了支持税务机关的判决。判决见此处(法文)。

赠与子女的款项再投入公司,归扣时按款项金额还是按股权价值计算?

按股权价值。金钱的归扣数额等于其金额,但若该款项已用于取得某项财产,则按该财产的价值归扣(民法典第 860-1 条)。法国最高司法法院认为,为创设公司出资现金以换取所发行的股权,属于该条所称的取得行为(法国最高司法法院第一民事庭,2026年7月1日,第 24-14.026 号,F-B)。该案中,2008年赠与的 15 000 欧元用于创设并发展一家公司,归扣按价值进行。价值按分割时的情况评估,并以赠与时该财产的状态为准(第 860 条)。判决见此处(法文)。

什么是 Dutreil 协议?

Dutreil 协议(法国税法典第 787 B 条和第 787 C 条)允许在传承企业或从事经营性业务的公司股份时,就所传承价值享受75% 免税,用于计算赠与税和遗产税。其条件包括:集体持股承诺(至少 2 年;上市公司须持有不低于 10% 的财产权益和 20% 的表决权,非上市公司须持有不低于 17% 的财产权益和 34% 的表决权);受赠人或继承人的个人持股承诺(集体承诺期满后 6 年);以及承诺签署人或受益人在 3 年内担任管理职务。如赠与人未满 70 岁并以完全所有权形式赠与,该免税还可与额外 50% 的税额减免叠加适用(法国税法典第 790 I 条)。使用本所模拟器测算节税金额。

什么是准用益权?

准用益权(法国民法典第 587 条)适用于消耗性财产,典型如货币资金、证券账户及已给付的人寿保险金。用益权人可自由处分该财产,但须在用益权终止时向虚有权人返还等量或等值的财产。准用益权协议将该返还债权书面化,使其可对抗税务机关,从而使返还债务得以从遗产总额中扣除(须满足法国税法典第 773-2° 条的严格条件)。

离境税如何影响继承规划?

离境税(exit tax)(法国税法典第 167 bis 条)在税务住所迁出法国时,对重大持股(占某公司利润至少 50%,或证券整体价值超过 80 万欧元)的未实现增值课税。迁往欧盟成员国,或迁往与法国订有所需行政协助与追缴协助公约的国家的,缓缴可自动适用(迁往其他国家的,须经申请并提供担保)。若持续持有相关股份,该税负在期限届满后(视情形为 2 年或 5 年)予以免除。跨境流动企业主的继承规划必须纳入这一机制;参见本所离境税指南。

卢森堡人寿保险有何优势?

卢森堡人寿保险凭借安全三角机制(资产隔离、投保人超级优先权)提供高度的法律保障,具备国际可携性(适用税制随投保人的居民身份而定),并提供丰富的投资单位选择(FAS、FID、FIC)。法国居民投保人仍适用法国税制;参见 CAA 26-1 号通函(2026 年)。对于跨境流动人士及大额财富持有人而言,这是首选工具之一。

如何优化不动产财富的传承?

可运用多种工具:(一)虚有权赠与并保留用益权(按法国税法典第 669 条估值表估值);(二)通过家族 SCI(不动产民事公司)持有,从而分批传承公司份额;(三)配偶之间的交叉所有权分割;(四)对于复杂财产或需特殊保护的受益人,引入法国信托(fiducie 管理信托);(五)在前期重组时与房地产税务(增值税、流转税)统筹协调。

国际继承如何办理?

根据欧盟第 650/2012 号条例,继承原则上适用被继承人最后惯常居所地的法律,亦可通过professio juris(法律选择声明)选择其国籍国法律。在税务层面,法国对位于其境内的财产课税,并对法国税务居民的全球遗产课税(法国税法典第 750 ter 条)。有关遗产税的双边税收协定可避免双重征税(法瑞协定已于 2014 年终止)。参见本所研究中国家庭的法国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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