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权利滥用与轻度滥用
税务机关是否对您援引权利滥用?其排除某项行为,认为该行为属虚构,或出于与立法者意图相悖的税务目的。自「轻度权利滥用」(法国税收程序法典 第 L. 64 A 条)设立以来,仅以税务为主要目的即足以构成质疑的依据。这是一项繁重却受到严格约束的程序,其中每一项条件均可加以辩论。本所对定性、程序及加征予以抗辩。
- 权利滥用(L. 64)
- 虚构行为,或以纯粹税务为目的谋求条文字面利益
- 轻度滥用(L. 64 A)
- 以税务为主要目的(2019 年财政法案第 109 条),概念更为宽泛
- 保障
- 可将争议提交税务权利滥用委员会
- 事先裁定
- 可事先加以保障(法国税收程序法典 第 L. 64 B 条)
- 加征
- 原则上 80%,视纳税人角色可降至 40%(法国税法典 第 1729 b 条)
什么是权利滥用?
权利滥用(法国税收程序法典 第 L. 64 条)允许税务机关将以下行为作为不可对抗税务机关而予以排除:或属虚构的行为,或为谋求对条文的字面适用之利益、违背条文作者目标、只能出于纯粹税务动机的行为。
因此存在两个分支:虚饰(虚构行为)与规避法律(法律上真实但属人为设计、且与立法者意图相悖的安排)。制裁繁重,但条件严格且须同时具备。
权利滥用(L. 64)与轻度滥用(L. 64 A)
自 2019 年财政法案(第 109 条)以来,并存两项须审慎区分的机制:
- 法国税收程序法典 第 L. 64 条:该行为须以纯粹税务为目的。对税务机关而言,此标准较为苛刻;
- 法国税收程序法典 第 L. 64 A 条(「轻度滥用」):以税务为主要目的即足够。概念更宽泛,适用于大多数税种;
- 法国税法典 第 205 A 条:企业所得税专属的反滥用条款,适用范围各异。
确定所援引的确切依据至关重要:条件、举证责任与保障各不相同。
一项受到严格约束的程序
权利滥用程序设有多项保障:强化的说明理由,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均可将争议提交税务权利滥用委员会,其意见对举证责任具有导向作用。在此之前,法国税收程序法典 第 L. 64 B 条的事先裁定允许通过向税务机关征询而对交易加以保障:在规定期限内的沉默即构成一种保障。
补税原则上伴随 80% 的加征,视纳税人在该安排中的角色可降至 40%(法国税法典 第 1729 b 条)。
权利滥用的常见示例与领域
权利滥用出现在若干反复出现的领域,判例与税务权利滥用委员会已逐步厘清其范围。了解其轮廓有助于衡量风险并准备抗辩。
若干典型情形:
- 转让前赠与:先赠与股份、随后出售本属合法,但若赠与人实际收回价款(虚构赠与或重新占有资金),则构成滥用;
- 出资转让(法国税法典 第 150-0 B ter 条):若出售所得未在期限内再投资于真实的经济活动,则递延纳税将被质疑;
- 缺乏实质的公司居间、用以承载亏损的「空壳」持股公司,或缺乏任何经济理由的循环安排;
- 为唯一目的在于规避税负而人为援引税收协定或优惠制度(母子公司、免税)。
税务权利滥用委员会每年公布其意见:这些意见构成宝贵的解读框架,因其明确了用以认定或排除滥用的标准。反之,具备真实经济实质并有据可查的非税务动机的交易,可经受住此项定性。
2025 年的委员会与 2026 年的最高行政法院:已有定论的内容
税务权利滥用委员会 2025 年度报告(impots.gouv.fr)反映了其工作量。2025 年新受理 24 件案件(2024 年为 36 件),共分四次会议审查 30 个案卷,出具 13 份支持适用权利滥用程序(即支持税务机关)的意见和 17 份反对意见。个人所得税 16 个案卷(4 份支持税务机关,12 份反对),登记税与财富税 10 个(6 份与 4 份),公司所得税 4 个(3 份与 1 份)。两件合计十二个关联案卷的案件单独就占作出反对意见的案卷的 70%:因此,原始比例须谨慎解读。
- 最高行政法院,第 8 与第 3 合议庭联合审理,2026 年 7 月 6 日,第 496500 号(未收入 Lebon 汇编)。一家民事公司接受其集团内一家卢森堡公司以实物出资方式转让的不动产公司股权,随后将该公司解散并概括承受其财产,同时适用了针对合伙型公司股权成本的所谓“Quéméner”调整。最高行政法院在第二次上诉审中直接就实体作出裁判,认定该调整并不违背其所追求的中性目标,且税务机关未能证明相关交易纯粹为享受该调整而决定。法院还拒绝了部长提出的变更理由请求(以滥用法法两国税收协定为由):该权利滥用与调整通知所依据的权利滥用不同,接受该请求将使公司丧失将案件提交权利滥用委员会的保障。部长的请求被驳回(Légifrance,法文)。
- 税务权利滥用委员会,第 2025-23 号与第 2025-24 号意见,2026 年 3 月 19 日第 1 次会议。一家适用个人所得税的不动产民事公司,将其占用的房屋出租给持有几乎全部股份(用益权 90.1%,完全所有权 9.7%)的股东,并申报房地产亏损,该股东将其抵减其他房地产收入。委员会指出,工程支出明显超过租金,公司对待该股东并未如同对待第三人,其对房屋的使用相当于自住业主:税务机关有权依 LPF 第 L. 64 条否定这些亏损,其目的纯属税收目的,且违背 CGI 第 15 条 II 的立法目标,即使租金数额未被质疑。委员会认可对 2021 年加征 80%。税务机关已知悉这些意见(impots.gouv.fr,法文)。
- 委员会 2025 年度报告,其他立场。在三件非因亏损而减资的案件中,委员会每次均出具反对权利滥用的意见: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存在节税(含社会性征收),或交易属于传承或重组的一部分。委员会重申,只有赠与人未即时且不可撤销地让渡财产时才可否定赠与,而附有效且无担保的准用益权条款并不否定这一点。在其首次审理的两件 Pacs 案件中,委员会认为税务机关须证明该契约仅为取得与其宗旨无关的结果而订立,并在一件中反对认定滥用,在另一件中支持(impots.gouv.fr,法文)。
- 第 2026-01 号意见,2026 年 3 月 19 日第 2 次会议。股份虚有权赠与后出售,并订有准用益权协议:委员会否定滥用,税务机关不予采纳。详见准用益权页面。
抗辩的两个要点。其一是当事人的实际行为,例如公司对待股东并未如同对待第三人。其二是所援引的依据:在诉讼中,税务机关不得以不同于已通知的另一项权利滥用来替代原依据,否则将使纳税人丧失将案件提交委员会的保障,2026 年 7 月 6 日的判决即作此认定。委员会的意见不约束税务机关;委员会受理后,发生诉愿时税务机关原则上负担举证责任,无论意见如何,但该条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LPF 第 L. 192 条)。
本所的抗辩要点
抗辩首先在于证明交易的实质与经济真实性,以及存在足以使其脱离滥用定性的税务以外的动机(财富、经济、组织方面)。此外,还包括对所援引依据的辩论(L. 64 与 L. 64 A)、对程序保障的遵守(说明理由、委员会),以及对加征的抗辩,后者的举证责任在于税务机关。必要时,本所以事先裁定的方式为未来交易加以保障。
2025 年,税务权利滥用委员会(comité de l’abus de droit fiscal)审查了 30 个案卷,其中 17 项意见不利于税务机关(2025 年度报告)。其中 70% 的不利意见集中于两起案件,因此该比例须审慎解读,但它表明权利滥用的定性在委员会阶段即可有效抗辩。
税务权利滥用:您的疑问
权利滥用与轻度权利滥用有何区别?
法国税收程序法典 第 L. 64 条的权利滥用以纯粹税务为目的为前提。源自 2019 年财政法案的第 L. 64 A 条轻度滥用,以税务为主要目的即为满足:其适用范围更为宽泛。
优化自身税负是否构成权利滥用?
本身并不构成。纳税人可选择税负最低的途径。只有当行为属虚构或人为设计、且追求与立法者意图相悖的税务目标时,才构成滥用。交易的实质与非税务动机具有决定意义。
什么是税务权利滥用委员会?
一个咨询机构,纳税人或税务机关在发生分歧时均可提请。其意见对法院审理中的举证责任具有影响。提请该委员会本身即为一项抗辩手段。
能否事先为某项交易加以保障?
可以,通过 法国税收程序法典 第 L. 64 B 条的事先裁定:向税务机关描述该交易,即可获得表态,且在规定期限内的沉默即构成针对权利滥用的保障。
权利滥用情形下适用哪些罚款?
原则上为 80% 的加征,视纳税人在该安排中所起的作用可降至 40%(法国税法典 第 1729 b 条)。这些加征可与本税分别加以抗辩。
本页仅就权利滥用程序作信息性介绍;每一案件均须个别分析。援引截至撰写之日有效的 法国税收程序法典 与 法国税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