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则
- 报酬对应真实工作且不过高时方可扣除(法国税法典 art. 39, 1, 1°)
- 过高部分
- 过高的部分并回公司的应税结果
- 受益人
- 过高的部分可在企业负责人处作为视同分配所得课税
- 判断标准
- 真实工作、职责、经营结果、可比对象、企业规模
- 举证
- 原则上由税务机关承担;文件资料具有决定性作用
报酬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扣除?
支付给企业负责人的报酬,只有同时满足两项条件时,方可从公司结果中扣除(法国税法典 art. 39, 1, 1°):其必须对应真实工作,并且相对于所提供的服务不属过高。公司可自由确定报酬水平,但税务机关可剔除其认为不成比例的部分。
过高报酬是异常管理行为的一种表现:公司被视为在超出自身利益所能证成的范围内,为企业负责人的利益而使自身受损。
如何判断是否过高
是否过高,须结合一系列迹象,逐案判断:
- 实际履行的职务性质与范围,以及所承担的责任;
- 企业的经营结果、营业额、规模及所处行业;
- 与在类似企业中履行相当职务的企业负责人报酬所作的比较;
- 报酬在时间上的一致性及其演变。
任何单一标准本身都不具决定性。真正能使法官形成心证的,是这些要素的组合以及论证的质量。
补征的后果
被认定为过高的部分将并回公司的应税结果,从而增加其税负。该同一部分此外还常被定性为企业负责人处的视同分配所得(法国税法典 art. 111, d,针对报酬中不可扣除的部分;并作一般性援引 art. 109, 1, 1°),并据此课税,附加滞纳利息,并在适用情形下加收罚款(法国税法典 art. 1729)。补征由此同时打击公司与企业负责人,从而加大了其影响。
预防与抗辩
在事前阶段,本所协助记录并形式化报酬(公司决议、职务描述、比较要素、与经营结果挂钩)。在税务检查中,抗辩须证明工作的真实性与金额的正当性,对税务机关所采用的可比对象及异常管理行为的定性提出异议,并就作为分配所得的双重课税以及罚款进行讨论。必要时,本所将争议提交税务法官处理。
企业负责人的过高报酬:您的疑问
税务机关能否认定我的报酬过高?
税务机关并不确定报酬水平,但可拒绝扣除其认为相对于所提供服务不成比例的部分(法国税法典 art. 39, 1, 1°)。该部分随后并回公司的结果。
认定过高依据哪些标准?
依据一系列迹象:实际职务与责任、企业的经营结果与规模、与在类似企业中履行相当职务的企业负责人所作的比较,以及时间上的一致性。
过高的部分是否在企业负责人处课税?
通常是的:其可被定性为视同分配所得(法国税法典 art. 111, d,针对报酬中不可扣除的部分;并作一般性援引 art. 109, 1, 1°),并在企业负责人处课税,此外还有公司层面的并回。因此补征同时打击两者。
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原则上由税务机关承担,其须证明报酬过高。但企业所提供文件资料的质量,对于推翻该判断具有决定性作用。
如何加以防范?
通过公司决议将报酬形式化,精确描述职务并收集比较要素。经过记录且前后一致的报酬,在税务检查中的抗辩能力要强得多。
本页仅就过高报酬的补征作信息性介绍;每一案件均需具体分析。援引法国税法典及撰写之日现行的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