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服务式公寓:商业租约不构成障碍
以商业租约将整栋物业出租给运营商(学生公寓、老年公寓)并不导致交易丧失低税率,只要住房最终按制度条件用作主要居所。
税务机关于2026年7月8日发布了关于中间租赁住房的合并版行政解释(BOI-TVA-IMM-30),此前已就2025年4月2日版本公开征求意见。该文本确认了法国税法典第 279-0 bis A 条规定的 10% 增值税低税率,并作出了业界期待已久的澄清:以商业租约方式经营的服务式公寓、所有权分割、2026年财政法引入的更为有利的社会混合条件计算方法、期房买卖(VEFA)中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以及转售或空置不影响低税率适用的情形。本页梳理这些变化对运营方和机构投资者的实际影响。
中间租赁住房制度允许法人投资者按 10% 增值税低税率购买新建住房(或由办公楼改建而成的住房),但须满足以下条件:以毛坯或带家具形式出租并用作承租人的主要居所,租金和承租人收入不超过上限,房产位于住房供应紧张地区或视同紧张地区,并满足社会混合条件。该制度还配有针对这些住房所承担房产税的税收抵免。
于2026年7月8日发布的 BOI-TVA-IMM-30 版本,在就2025年4月2日版本公开征求意见后使行政解释趋于稳定。它纳入了2026年财政法引入的社会混合计算方法(对运营方明显更为有利),并解决了此前悬而未决的若干实务问题:以商业租约经营的服务式公寓的处理、所有权分割的处理、不动产整体的概念、竣工不满五年的建筑物的交易、期房买卖(VEFA)中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以及转售或空置不影响低税率适用的情形。
对运营方而言,关键不仅在于税率,更在于长期的税务安全。若违反出租承诺,仍须补缴增值税,补缴比例随时间递减。因此,自架构设计阶段起对每项条件进行书面留证,始终至关重要。
本所有意控制受理案件的数量,以确保合伙人直接参与每一个案件,并在承接任何委托之前系统评估介入的必要性。
2026年7月8日版本在实务层面解决的问题。
以下九点是真正改变项目搭建方、不动产公司和公寓运营管理方实务操作的内容。其中多项采纳了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各方提出的有利立场。
以商业租约将整栋物业出租给运营商(学生公寓、老年公寓)并不导致交易丧失低税率,只要住房最终按制度条件用作主要居所。
行政解释确认,在设立虚有权时适用低税率,并明确了用益权消灭的后果:只要虚有权人按制度条件继续出租,即不追缴税款。
租赁关系的具体安排(合租、续租、管理方式)不影响低税率的适用,只要制度的结构性条件持续得到满足。
社会混合条件现按公式 LLS / (LLS + LLI) 高于 25% 评估:分母中仅计入社会住房和中间住房,这使包含市场化住房的混合项目更容易达标。
作为评估社会混合条件框架的不动产整体概念,以存在共同的规划文件为前提,即使项目由多家运营方共同参与亦然。
购买竣工不满五年的建筑物,可按新建建筑物交付的一般规则适用 10% 税率。
行政解释采纳了部长答复中就期房买卖(VEFA)纳税义务发生时点表达的立场,为各期付款适用的税率提供了保障。
转售给承诺按制度条件继续出租的运营方,不产生增值税补缴义务;同样,若空置期间积极寻找承租人,空置不视为违反承诺。
于2026年7月8日更新的税务预先裁定 BOI-RES-TVA-000064 为在建 VEFA 合同的转让提供了保障:满足制度条件的受让方继续享受 10% 低税率,转让方保留已向开发商支付增值税的抵扣权,其后各期付款仍按 10% 开票。该裁定的早期版本曾引发交易被重新定性为未完工建筑物的风险,涉及 20% 税率问题:这一疑虑现已消除。
LLI 是法国税法典第 279-0 bis A 条规定的一项制度,对法人购买新建住房(或由营业用房改建而成的住房)适用 10% 增值税低税率,条件是该住房用于出租并作为承租人的主要居所,租金和承租人收入不超过上限,且位于住房供应紧张的地区。该制度针对介于社会住房与市场化住房之间的市场层段,并配有房产税税收抵免。
它在就2025年4月2日版本公开征求意见后对行政解释进行了合并。主要内容包括:确认以商业租约经营的服务式公寓适用该制度,明确所有权分割的处理(设立虚有权时适用低税率、用益权消灭的后果),纳入2026年财政法的社会混合计算方法,澄清不动产整体的概念,明确竣工不满五年建筑物的适用规则和期房买卖(VEFA)中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并确认在转让给作出承诺的受让方或空置期间积极寻找承租人的情况下无须补缴税款。
按2026年财政法引入的公式评估:所涉整体中社会租赁住房的数量除以社会住房与中间住房数量之和,须超过 25%。项目中的市场化住房不再计入分母,这使混合项目达标明显更为容易。在某些情形下(尤其是服务式公寓),该条件可予豁免。
不一定。若受让方承诺按制度条件继续出租,则无须补缴增值税。否则,须按已完成出租年限对应的递减比例补缴增值税,出租承诺在二十年后消灭。
不会,只要空置属于暂时性的,且出租人能够证明其按制度条件(限价租金、收入不超上限的承租人)积极寻找承租人。对该寻租过程的书面留证(委托合同、广告、相关举措)在税务稽查时至关重要。
可以。2026年7月8日的行政解释确认,低税率适用于虚有权的设立,且作为法人的用益权人可以是该制度的受益人。用益权消灭时,只要虚有权人按规定条件继续出租,制度适用不受影响。具体架构(期限、各项承诺的安排)须自始进行精确设计。
可以,须符合2026年7月8日更新的税务预先裁定 BOI-RES-TVA-000064 规定的条件。将 VEFA 合同转让给满足制度条件的受让方(合格法人、中间租赁承诺),可保留 10% 低税率:转让方保留此前各期付款所缴增值税的抵扣权,开发商按低税率就其后各期付款开票。该裁定的早期版本曾就交易定性引发争议(未完工建筑物,存在 20% 税率风险):2026年7月8日的更新消除了这一障碍。转让契据的起草和受让方资格的核查仍然至关重要。
LLI 是不动产增值税框架内的一项优惠制度:交易仍受新建建筑物交付的一般规则约束(纳税人资格、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抵扣权),仅以 10% 税率替代标准税率。因此,对 LLI 项目的分析始终须与不动产增值税的一般规则相衔接,尤其是在 VEFA 交易以及竣工后五年内转售的情形。
LLI 是本所处理的各项不动产增值税制度中的一环。
总体框架:建筑物交付、税收选择、抵扣权及特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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