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增值税纳税比率(90%)
当产生增值税进项抵扣权的收入占上一年度总收入的比例不足 90% 时(而非会计意义上的「应税营业额」),即须缴纳工资税。依据法国税法典第 231 条第 1 款,决定工资税计税基础的纳税比率,其分子为未产生增值税进项抵扣权的收入及其他产品,分母为收入及其他产品的总额。若该比率为 70%,则工资税以所支付报酬的 70% 为计税基础。10% 并非一项容忍性安排,而是法定门槛:完全免税对应于纳税比率不超过 10%,亦即营业额的 90% 以上须缴纳增值税。但对于介于 10% 与 20% 之间的比率,税务机关允许对计税基础作分级递减处理(11%:报酬的 2%;12%:4%;依此类推,至 20%:20%),以避免跳档效应(BOFiP BOI-TPS-TS-20-30,第 220 段)。应严格区分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外的业务(不产生抵扣权)与征税范围内的免税业务(原则上视同不产生抵扣权的业务,法定列举的例外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