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个人捐赠
个人向公益机构捐赠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减免幅度视所支持的事业而定,并按收入比例设有上限。
- 个人所得税减免 66%,减免基数以应税收入的 20% 为限(法国税法典第 200 条),超出部分可结转至以后五年
- 向救助困难人群的机构捐赠,减免比例提高至 75%(俗称「Coluche」机制),适用法律规定的上调年度限额
- 享受减免以机构具备公益性质为前提:管理无私利、活动非营利、不为特定小范围受益人服务
- 认可的捐赠形式:现金、证券、艺术品、放弃收入或收益、志愿者垫付的费用
- 须由受赠机构出具合规的税务收据,此为享受优惠的条件
02
企业公益赞助
企业资助公益事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减免,并适用一项择高确定的上限。
- 税收减免 60%(法国税法典第 238 bis 条),捐赠超过 200 万欧元的部分降至 40%
- 择高上限:2 万欧元或不含税营业额的千分之五(0.5%),取较高者
- 超出部分可结转至以后五个会计年度
- 在合理限度内可接受回报(公益赞助有别于以广告宣传为目的的商业赞助)
- 对资助特定文化机构或购买国家珍宝设有专门制度
03
IFI 与财富传承
捐赠可以减少不动产财富税(IFI);在被继承人去世时,向公益机构作出的遗赠免征赠与及继承税。
- 向特定机构(尤其是经国家认定的公益基金会)捐赠,可享受 75% 的 IFI 减免,上限为 5 万欧元(法国税法典第 978 条)
- 同一笔捐赠不得同时享受 IFI 减免与第 200 条项下的个人所得税减免
- 向符合条件的公益机构和基金会作出的赠与和遗赠免征赠与及继承税(法国税法典第 795 条)
- 与遗产规划的衔接:向基金会遗赠、剩余财产遗赠、特留份制度
- 将企业或收藏品移转,用于长期慈善项目
04
慈善载体
在一次性捐赠之外,制度化慈善依托专门架构,其选择取决于资金规模、投入期限以及所期望的家族治理程度。
- 捐赠基金:仅需申报即可快速设立,除监管门槛外无法定最低出资,治理灵活(2008 年 8 月 4 日第 2008-776 号法律第 140 条)
- 经国家认定的公益基金会:要求严格,出资规模较大,须经最高行政法院(Conseil d'État)颁布法令,具有很强的机构公信力
- 挂靠基金会:设于既有基金会之下,无需另设独立架构即可开展公益活动
- 选择取决于投入期限、资金规模及所期望的家族治理
- 请参阅本所专页:信托(fiducie)、基金会与捐赠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