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毛资本利得的计算
毛资本利得 = 转让价格(扣除卖方承担的费用与税项)− 购置价格(加计费用与工程)。购置价格可按定额加计(工程:持有满 5 年后为购置价格的 15%,或凭凭证按实际金额)或加计购置费用(定额 7.5% 或按实际)。这些加计可减少应税税基。
个人转让不动产时实现的房地产资本利得,依法国税法典第 150 U 条及以下条款规定的特定制度征税。整体税率为 36.2%(19% 所得税 + 17.2% 社会课征),净利得超过 50,000 欧元时,还加征累进附加税(2% 至 6%)。多项持有期扣减可带来逐步免税:所得税为 22 年(自第 6 年至第 21 年每年扣减 6% + 第 22 年扣减 4%),社会课征为 30 年。存在多种免税情形——其中最著名的是主要住所的免税(税法典第 150 U II 1° 条)。本页概述适用规则。
个人房地产资本利得制度以税法典第 150 U 至 150 VH 条为基础。毛资本利得为转让价格(扣除相关费用与税项)与购置价格(加计凭证证明的费用与工程)之间的差额。该毛利得随后依持有期扣减递减,从而在满 22 年(所得税)或 30 年(社会课征)后实现全额免税。
整体税率为 36.2%(19% 所得税 + 17.2% 社会课征),净应税利得超过 50,000 欧元时,另加征 2% 至 6% 的累进附加税。但存在众多免税情形:主要住所(最重要)、在符合条件下首次转让主要住所以外的住宅、低收入退休人员或残疾人转让住宅、为社会住房而转让、征收,以及若干其他特定情形。
本所对涉及重大利益的房地产转让进行结构安排,以优化适用制度:主要住所的定性、与不动产经销商操作的衔接、直接转让与经由 SCI 转让之间的取舍、免税情形的预先安排。
毛资本利得 = 转让价格(扣除卖方承担的费用与税项)− 购置价格(加计费用与工程)。购置价格可按定额加计(工程:持有满 5 年后为购置价格的 15%,或凭凭证按实际金额)或加计购置费用(定额 7.5% 或按实际)。这些加计可减少应税税基。
所得税:自第 6 年至第 21 年每年持有扣减 6%,第 22 年再扣减 4% → 满 22 年后全额免税。社会课征:适用不同的累进扣减 → 满 30 年后全额免税(自第 6 年至第 21 年每年 1.65% + 第 22 年 1.60% + 其后每年 9%)。结果:在 22 至 30 年之间,所得税已免除,但社会课征仍部分应缴。
税法典第 150 U II 1° 条对转让时业主习惯且实际居住的住所的资本利得予以免税。条件严格:转让之日实际居住(或在挂牌出售并同时搬迁的情形下于转让前不久居住)、未作出租或职业用途。特殊情形:第二居所(不免税)、在建房屋、分割所有权(démembrement)下的不动产。
净应税利得超过 50,000 欧元时适用累进附加税:50,000 至 60,000 欧元为 2%,60,000 至 100,000 欧元为 3%,100,000 至 150,000 欧元为 4%,150,000 至 200,000 欧元为 5%,超过 200,000 欧元为 6%(税法典第 1609 nonies G 条)。该附加税可能显著加重整体税负。
法国税务非居民就其法国房地产利得依税法典第 244 bis A 条的特定制度征税:视情形按源泉扣缴 19%(欧盟/欧洲经济区)或 19% 并设税务代表。就社会课征而言,起决定作用的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归属——而非单纯的税务居民身份。自 De Ruyter 判决(欧盟法院 2015 年 2 月 26 日,案号 C-623/13)及社会保障法典第 L.136-1 条及以下条款以来,归属于另一欧盟/欧洲经济区成员国或瑞士社会保障制度的非居民,就法国利得免缴 CSG/CRDS,仅须缴纳 7.5% 的团结课征(2019 年社会保障筹资法针对该人群以其替代 CSG/CRDS)。适用于不动产及以房地产为主的 SCI 的转让。与适用的双边协定相衔接。
本所对涉及重大利益的房地产操作进行结构安排,将资本利得税纳入考量:主要住所的定性(关注实际居住)、转让日期的取舍(以持有期优化扣减)、与其他机制的衔接(不动产经销商的再转让承诺、分割所有权、传承)、附加税的管理。
对于转让法国不动产的非居民,我们统筹计算(税法典第 244 bis A 条)、可能的税务代表委托、与双边协定的衔接,以及针对依 De Ruyter 判例可质疑的社会课征进行抗辩。
对应税利得的整体税率为 36.2%:19% 为所得税(税法典第 200 B 条)+ 17.2% 为社会课征。净利得超过 50,000 欧元时,另加征 2% 至 6% 的累进附加税(税法典第 1609 nonies G 条)。
全额免税在持有满 30 年后实现(所得税 + 社会课征)。满 22 年时,所得税已免除,但社会课征仍部分应缴(22 至 30 年间税率递减)。满 30 年时,不再缴纳任何课征。重要提示:上述期限自购置之日起按整年计算。
主要免税情形(税法典第 150 U II 条):(一)转让主要住所(1°);(二)在再投资条件下首次转让主要住所以外的住宅(1° bis);(三)为社会住房而转让;(四)低收入退休人员转让(不超过一定的参考应税收入门槛);(五)征收;(六)在残疾、领取退休金或参考应税收入较低情形下的转让。存在约十种情形——须逐案分析。
税法典第 150 U II 1° 条对转让时业主习惯且实际居住的住所的转让予以免税。核心标准:转让之日以主要住所名义实际居住(判例承认在挂牌出售与实际转让之间存在短暂的空置期,只要该空置能以出售的正当努力予以说明)。第二居所、出租不动产、由第三人占用的不动产均不在此列。
应税资本利得 =(转让价格 − 费用与税项)−(购置价格 + 购置费用 + 有凭证的工程)。购置价格在持有满 5 年后可按工程定额加计 15%(除非凭凭证证明更高的实际金额)。购置费用可按 7.5% 定额或按实际计入。毛利得随后依持有期扣减递减,以得出净应税利得。
是的。税法典第 244 bis A 条规定了特定制度:转让时按源泉扣缴 19%(欧盟/欧洲经济区以外的非居民须设税务代表)。就社会课征而言,起决定作用的是社会保障归属——而非税务居民身份:自 De Ruyter 判决(欧盟法院 2015 年 2 月 26 日,案号 C-623/13)及社会保障法典第 L.136-1 条及以下条款以来,归属于另一欧盟/欧洲经济区/瑞士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非居民免缴 CSG/CRDS,仅须缴纳 7.5% 的团结课征。持有期扣减适用条件与居民相同。参见我们关于非居民 CSG 与社会课征的分析。
资本利得的申报与缴纳于转让时经由公证人办理,公证人编制 2048-IMM 表并将税款汇缴税务机关。纳税人无须另行进行专门的后续申报(该项课征具有清偿效力,缴清即了结)。对于非居民,办理方式可能包括核准税务代表的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