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税务 · 融资

附买回权买卖(réméré):以产权实现融资的税务处理

附买回权买卖,法文称 vente à réméré(法国民法典第 1659 条及以下条款),使业主得以出售不动产以盘活其资产价值,同时保留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买回该不动产的权利(第 1660 条)。在税务上,最初的出售构成一项完整的产权移转:视不动产的适用制度及出卖人的身份而定,须缴纳不动产移转税或 VAT,并可能产生应税的不动产转让所得。在期限内行使买回权的,出卖人在偿还价款及费用后重新取得所有权(第 1673 条):此时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仅须缴纳定额税,但就最初出售已缴纳的税款归国库所有,不予退还(CGI 第 1961 条)。本所为此类交易提供架构设计,并将其与包括信托担保(fiducie-sûreté)在内的替代方案进行比较。

巴黎 · 日内瓦 · 马赛 · 戛纳 · 里斯本
— 摘要
机制
在合同中约定买回权的买卖(法国民法典第 1659 条及以下条款):所有权即时移转,出卖人保留取回不动产的权利
期限
最长五年(民法典第 1660 条),属严格期限,法院不得延长
出售
视不动产及出卖人身份而定,须缴纳不动产移转税或 VAT;如有转让所得,须依法纳税
买回
偿还本金价款及费用(民法典第 1673 条);在期限内行使买回权的,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仅须缴纳定额税,但最初出售已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CGI 第 1961 条)
替代方案
信托担保(fiducie-sûreté):通过向受托人移转所有权设立担保,适用专门的税收中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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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真实的所有权移转实现的融资

附买回权买卖(réméré)既非抵押贷款,亦非买卖预约:它是一项已成立生效的买卖,并附有一项条款,出卖人据此保留取回标的物的权利(法国民法典第 1659 条)。买受人(通常为投资者)即时取得所有权;出卖人收取价款,通常在支付占用补偿金的条件下继续使用该不动产,并享有一个以五年为上限的合同期限(第 1660 条)用以买回。

这一机制使其成为一项以不动产为依托的流动资金工具:即便银行信贷渠道关闭或不动产上存在登记负担,也能迅速释放流动资金,待状况恢复后重新取得完整所有权。买回通过偿还本金价款、买卖的费用及正当开支、必要的修缮费用以及增加不动产价值的支出(民法典第 1673 条)完成,出卖人届时取回不动产,原则上不受买受人所设负担的约束。

在税务上,每一步都有须在签约前量化的成本。最初的出售是一项有偿产权移转:视不动产的性质及出卖人的身份而定,按普通税率缴纳不动产移转税或缴纳 VAT;就出卖人而言,还可能产生按普通规则征税的不动产转让所得,未来买回的预期并不导致征税的中止。反之,买回使出卖人重新取得所有权:在约定期限内且符合条件行使买回权的,依税务机关的行政解释仅须缴纳定额税,而就最初出售已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CGI 第 1961 条);这一处理须事先预判并在公证文书中载明。

本所有意控制承办案件的数量,以确保合伙人对每一案件的直接参与,并在任何委托之前系统评估本所介入的适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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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买回权买卖制度逐项解析

01

民法机制:已成立生效的买卖,受严格约束的买回权

法国民法典第 1659 至 1673 条确立了所有权的即时移转,并辅以一项在时间上受到严格限制的取回权。

  • 买回权必须在买卖公证文书中直接约定:它是包含在买卖之中的约款,而非事后达成的协议
  • 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约定更长期限的,缩减至该期限,且法院不得延长(第 1660 条和第 1661 条)
  • 未在期限内行使买回权的,出卖人丧失该权利,买受人成为不可撤销的所有权人
  • 行使买回权使出卖人重新占有不动产:其取回的不动产不受买受人所设负担及抵押权的约束,但须遵守法律规定的保留情形(第 1673 条)
02

最初出售的税务:一项完整的产权移转

未来买回的预期丝毫不改变出售的税务处理:所有权即时移转,并按普通规则征税。

  • 由个人出售或不属于 VAT 征税范围的老旧不动产:按普通税率缴纳有偿移转税,计税基础为价款加各项负担
  • 出卖人为以纳税人身份行事的 VAT 纳税人:建成不超过五年的不动产或建设用地依法当然缴纳 VAT,老旧不动产免税但可行使征税选择权(option to tax),与移转税的衔接视所选制度而定
  • 出卖人的不动产转让所得在出售时纳税:适用个人制度(CGI 第 150 U 条,含普通法上的免税及递减扣除)或视转让人身份计入经营性利润
  • 实践中,附买回权买卖的价格相对市场价值含有折让:该折让须能以交易的经济实质证成,以免招致税务上的质疑
03

买回:不动产的返还与须予确保的税务处理

行使买回权并非一次普通的再出售:出卖人是在履行最初约款的框架内取回不动产,这需要专门的税务处理。

  • 出卖人偿还民法典第 1673 条所列的本金价款及费用;这些款项构成交易的退出成本
  • 在登记税方面,在约定期限内行使的买回不作为一次新的产权移转处理:记载买回的公证文书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仅适用定额税率(行政解释,BOI-ENR-DMTOI-10-10-30-40);但就最初出售已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CGI 第 1961 条明确排除因行使买回权而解除合同时的退税
  • 最初出售曾缴纳 VAT 的,买回的税务处理须依不动产 VAT 规则分析:当事人的身份、买回之日不动产的性质、对进项税抵扣权的影响
  • 从出售到买回的完整测算,决定了附买回权买卖相对于传统融资或信托融资的经济价值
04

附买回权买卖还是信托担保:两种以产权为担保的方案之比较

附买回权买卖与信托担保均以为融资目的移转所有权为基础,但二者在法律与税务上的平衡点差异显著。

  • 出卖人的保障:在附买回权买卖中,出卖人仅享有一项限于五年之内的买回权;在信托担保中,委托人在清偿债务后享有由信托合同安排的返还请求权
  • 税务:附买回权买卖自始即为应税的产权移转;而向信托财产的移转适用专门的税收中性制度,无论是设立时还是财产返还委托人时,均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为限
  • 成本与速度:附买回权买卖仅需一份公证买卖文书即可完成,个人亦可采用;信托则需要具备资质的受托人、经登记的合同及持续管理,但保护程度通常更高
  • 重新定性风险:经济实质显示为单纯担保借贷的附买回权买卖可能被重新定性,并引发相应的民事及税务后果;文书的起草与双方给付的均衡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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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的工作方式

本所在交易之前即行介入:对不动产及出卖人状况进行审查,对交易两个阶段进行完整的税务测算(出售环节的移转税或 VAT、转让所得、买回环节的定额税处理及最初出售已缴税款的归属),起草或审核公证文书的各项条款(买回权、期限、买回价格、占用补偿金),并提供与信托担保或传统再融资的书面比较分析。在发生争议或交易受到税务机关质疑时,本所亦为出卖人及投资者提供协助。

  • 附买回权买卖
  • 买回权
  • 不动产移转税
  • 不动产 VAT
  • 信托担保
— FAQ

附买回权买卖:您的问题

什么是附买回权买卖(vente à réméré)?

这是一种附买回权的买卖:出卖人将不动产的所有权即时移转给买受人,但通过公证文书中的一项条款,保留在约定期限内取回不动产的权利(法国民法典第 1659 条)。出卖人收取价款,通常在支付占用补偿金的条件下继续使用不动产,并通过偿还民法典第 1673 条规定的价款及费用买回不动产。该交易主要用于在无法获得银行信贷时,以不动产为依托释放流动资金。

行使买回权的最长期限是多久?

五年。法国民法典第 1660 条规定,买回权的约定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合同约定更长期限的,缩减至五年。该期限为严格期限:法院不得延长,出卖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行使买回权的即丧失该权利,买受人终局地保有所有权。

附买回权买卖须缴纳不动产移转税还是 VAT?

最初的出售是一项普通的有偿产权移转:买回权既不中止所有权的移转,也不中止征税。由个人出售的老旧不动产按普通税率缴纳不动产移转税。出卖人为以纳税人身份行事的 VAT 纳税人的,出售适用不动产 VAT 规则:建成不超过五年的不动产或建设用地依法当然征税,更老旧的不动产免税但可行使征税选择权(option to tax),与登记税的衔接取决于所选制度。

出卖人打算买回不动产,是否仍须缴纳转让所得税?

原则上是的。附买回权买卖产生即时的所有权移转:不动产转让所得在出售时确定并征税,适用普通法规则(CGI 第 150 U 条的个人制度,含免税及递减扣除,或视出卖人身份计入经营性利润)。未来买回的预期不构成延期纳税的理由。这项成本必须计入整体测算,因为它会减少交易实际释放的净流动资金。

出卖人须偿还哪些款项才能取回不动产?

法国民法典第 1673 条列明了范围:本金价款买卖的费用及正当开支必要的修缮费用,以及增加不动产价值的支出(以增值额为限)。出卖人只有在履行上述义务之后方可重新取得所有权。届时其取回的不动产原则上不受买受人在此期间所设负担及抵押权的约束。从经济角度看,还须加上期间支付的占用补偿金及新公证文书的费用。

行使买回权时,出售时缴纳的税款能否退还?

不能。CGI 第 1961 条规定,合同事后因适用民法典第 1659 条(即行使买回权)而解除的,已依法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就最初出售缴纳的税款归国库所有。但另一方面,在约定期限内行使的买回不按新的产权移转征税:记载买回的公证文书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买回权在买卖文书中直接约定、在期限内由出卖人本人而非第三受让人行使)仅适用定额税率,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解释。本所会提前确保这一处理,因为它直接影响交易的整体成本。

选择附买回权买卖还是信托担保更好?

这取决于目标及操作者的具体情况。附买回权买卖设立简便、个人亦可采用,但出卖人面临五年期限届满后终局丧失不动产的风险,且自出售之时即触发产权移转税负。信托担保提供更具保护性的框架:不动产置入独立的信托财产,委托人在清偿债务后享有返还请求权,且该移转适用专门的税收中性制度,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为限。作为代价,它需要具备资质的受托人及更复杂的合同工程。本所在任何架构设计之前均系统比较两种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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