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机制:已成立生效的买卖,受严格约束的买回权
法国民法典第 1659 至 1673 条确立了所有权的即时移转,并辅以一项在时间上受到严格限制的取回权。
- 买回权必须在买卖公证文书中直接约定:它是包含在买卖之中的约款,而非事后达成的协议
- 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约定更长期限的,缩减至该期限,且法院不得延长(第 1660 条和第 1661 条)
- 未在期限内行使买回权的,出卖人丧失该权利,买受人成为不可撤销的所有权人
- 行使买回权使出卖人重新占有不动产:其取回的不动产不受买受人所设负担及抵押权的约束,但须遵守法律规定的保留情形(第 1673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