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内瓦办公室 — 法瑞走廊

日内瓦税务律师

Bensaid Avocats 在日内瓦 Route des Jeunes 9 设有办公室,与巴黎总部以及马赛、戛纳和里斯本办公室相互配合。本所的法瑞业务团队为以下客户提供服务:在法国投资的瑞士居民法国与瑞士之间的迁居人士跨境工作者瑞士一次性课税制度(LIFD 第 14 条)的适用者、拥有跨境利益的家族财富客户,以及法瑞信托(fiducie)交易。本所的专业能力建立在 1966 年 9 月 9 日法国-瑞士税收协定(经 1969、1997、2009 和 2014 年议定书修订)及其法国官方解释 BOFiP-INT-CVB-CHE 之上。当地团队与巴黎总部及本所的瑞士合作伙伴保持密切协作。

巴黎 · 日内瓦 · 马赛 · 戛纳 · 里斯本
— 摘要
地址
Route des Jeunes 9, 1227 日内瓦
税收协定
法国-瑞士 1966 年 9 月 9 日协定(1969、1997、2009、2014 年议定书)
官方解释
BOFiP-INT-CVB-CHE:法国税务机关评注
瑞士一次性课税
LIFD 第 14 条:按开支课税
跨境工作者
1983 年 4 月 11 日协议(伯尔尼、索洛图恩、BS、BL、VD、VS、NE、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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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瑞走廊需要法国与瑞士的双重解读

1966 年 9 月 9 日法国-瑞士税收协定经四份议定书(1969、1997、2009 和 2014 年)先后修订,是两国之间一切跨境交易的基石。2009 年 8 月 27 日议定书按照 OECD 标准引入了应请求的信息交换机制;2014 年 6 月 25 日议定书进一步强化了该机制。法国的官方立场载于 BOFiP-INT-CVB-CHE

本所的理念是:太多法瑞事务仅从法国单一视角处理。真正的税务成效需要对瑞士联邦法(LIFD、LHID)和州法(尤其是日内瓦州、沃州)进行镜像分析,同时考虑双边协定、增值税层面(瑞郎/欧元),以及可能涉及的第三国协定(卢森堡,双重国籍人士还涉及美国)。这正是日内瓦办公室的存在意义:在瑞士法语区拥有常设据点,与各州税务机关保持直接联系。

法瑞走廊存在一种常被顾问低估的不对称性:法国对高收入的税负仍然更重(IFI 不动产财富税、社会征缴、财富传承税负),而瑞士提供独特的财富规划工具(LIFD 第 14 条一次性课税、LPP 养老金结构、通过养老机构进行财富传承)。但迁居并非没有代价:法国一侧的退出税(法国税法典第 167 bis 条)、瑞士一侧的源泉课税、一次性课税制度五年期的衔接安排,以及税务居民身份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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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处理的两个跨境实务案例

案例已匿名化,金额为约数。相关文件与程序记录可应要求提供,并受律师职业秘密保护。

从法国迁居沃州:180 万欧元退出税获全额缓缴

一位法国企业负责人于 N 年迁居瑞士(沃州)。资产:800 万欧元的中小企业股权,其中含 500 万欧元未实现增值。法国税法典第 167 bis 条退出税:30% 单一税率 + 17.2% 社会征缴 = 理论税负 47.2%,按 500 万欧元计算即 236 万欧元。本所的策略:(1)确认可适用自动缓缴(2014 年议定书后,瑞士为符合 OECD 标准的协定国);(2)提交 2074-ETD 表并争取降低担保要求;(3)规划 8 年内不转让股权(超出部分将部分丧失缓缴待遇)。即期成本:0 欧元(全额缓缴);若 8 年内未转让,最终成本亦为 0 欧元(依法国税法典第 167 bis IV bis 条自动免除)。

瑞士一次性课税居民(沃州):巴黎 4 处房产 1200 万欧元的 IFI

一位适用 LIFD 第 14 条一次性课税的瑞士税务居民(沃州),通过一家法国 SCI 持有巴黎 4 处房产,价值 1200 万欧元。尽管其为瑞士居民,法国不动产仍须缴纳 IFI(法国税法典第 964 条),因为 1966 年协定并不消除对位于法国的不动产征收的 IFI。本所的策略:(1)通过卢森堡控股公司重组持有架构(须注意法国税法典第 990 D 条 3% 年度税);(2)认定可在 IFI 中扣除的债务(法国税法典第 974 条和第 975 条);(3)结合房产的非典型特征,以折价方式优化申报价值。每年节省 IFI 约 8.5 万欧元(从 14.2 万欧元降至 5.7 万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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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法瑞专业领域

01

从法国迁居瑞士

税务住所转移、退出税,以及离境后五年内的衔接安排。

  • 税务居民身份认定(法国税法典第 4 B 条 + 协定第 4 条)
  • 法国税法典第 167 bis 条对未实现增值的退出税
  • 缓缴安排(瑞士为符合 OECD 标准的协定国)
  • 符合条件时适用瑞士一次性课税(LIFD 第 14 条)
  • 离境后 IFI 及部分 IFI 义务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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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国投资的瑞士居民

持有法国资产的瑞士税务居民(一次性课税或普通课税)。

  • 法国不动产的 IFI(法国税法典第 964 条及以下)
  • 非居民不动产转让增值税负(法国税法典第 244 bis A 条)
  • 瑞士居民的 CSG-CRDS:符合条件可豁免
  • 跨境继承(1953 年协定已于 2014 年废止)
  • SCI 持有模式与直接持有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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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瑞跨境工作者

居住在法国、工作在瑞士的雇员:适用特殊制度。

  • 1983 年 4 月 11 日协议(8 个协议州,不含日内瓦)
  • 协议州雇员仅在法国纳税
  • 日内瓦:瑞士源泉课税 + 法国税收抵免
  • LAMal 缴费与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比较
  • 瑞士银行账户:必须申报 3916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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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一次性课税制度

对外国国民按开支课税(LIFD 第 14 条)。

  • 适格条件(在瑞士居住 + 不在瑞士从事营利活动)
  • 税基计算(租金的倍数、州最低标准)
  • 开放州与已废止州(苏黎世、BL 等已取消)
  • 与 1966 年协定的衔接(是否丧失协定待遇?)
  • 从一次性课税转为普通课税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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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瑞信托(fiducie)

法国信托(民法典第 2011 条)与瑞士架构的衔接。

  • 法国 fiducie、瑞士信托与基金会的比较
  • fiducie 在法国的税务处理(透明原则)
  • fiducie 在瑞士一侧的承认
  • 跨境银行交易的担保安排
  • 法瑞家族财富架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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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 年法瑞协定要点

双边协定及其 4 份议定书的 6 个实务要点。

1. 第 4 条:协定意义上的税务居民

决定性标准依次为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所国籍。认定错误将导致无法消除的双重征税(两国均认为自己有征税权)。实务中,从法国迁居瑞士需要以充分证据证明法国住所已经解除。

2. 第 6-7 条:不动产所得

仅在不动产所在国征税。瑞士居民在法国持有房产,其租金收入缴纳法国所得税;法国居民在韦尔比耶持有木屋,其租金收入缴纳沃州州税(而非法国所得税)。增值税处理视交易性质而定。

3. 第 10-11 条:股息与利息

协定对源泉扣缴设定上限。股息:瑞士源泉扣缴 15%(持股比例达到 10% 及以上时为 5%),并可在法国获得税收抵免。利息:原则上为 0%(存在例外)。法国一侧须通过 5000 表程序享受协定税率。

4. 第 14 条:独立个人劳务

原则上在居民国征税,除非在另一国设有固定基地。律师或咨询顾问在日内瓦设立事务所的,在瑞士纳税。同时须处理增值税问题(跨境 B2B 反向征收,法国税法典第 283 条)。

5. 第 15 条 + 1983 年协议:工资与跨境工作者

第 15 条:在工作履行地征税(停留少于 183 天的除外)。1983 年 4 月 11 日协议对 8 个州(伯尔尼、索洛图恩、BS、BL、VD、VS、NE、JU)的跨境工作者作出特别安排,即仅在法国纳税。日内瓦州不在协议之内:瑞士源泉课税 + 法国税收抵免。

6. 第 25 条:消除双重征税

法国采用税收抵免法(第 25 A 条)消除来源于瑞士所得的双重征税;瑞士对来源于法国的所得采用免税法(第 25 B 条)。2009 年 8 月 27 日议定书将应请求的信息交换纳入 OECD 标准;2014 年 6 月 25 日议定书进一步予以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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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日内瓦办公室

本所日内瓦办公室位于 Route des Jeunes 9, 1227 日内瓦,周一至周五 9 时至 19 时预约开放。办公室是 Bensaid Avocats 网络(巴黎、日内瓦、马赛、戛纳、里斯本)的组成部分,与巴黎总部直接协作。

办公室的服务由 bensaid-avocats.ch 网站补充,该网站专注于瑞士业务,全部内容均部署了 fr-CH hreflang 标签。这种双重布局(.fr 与 .ch)对于法瑞相关检索在 Google.ch 上的可见度至关重要。

对于高价值事项,本所与一批专业的瑞士合作伙伴(日内瓦和沃州公证人、信托公司、私人银行、财富管理机构)协同工作,该网络系 15 年执业积累而成。这种法瑞双边协作正是本所的独特标志。

— 常见问题

日内瓦州是否属于 1983 年 4 月 11 日跨境工作者协议的范围?

不属于。1983 年 4 月 11 日协议仅涵盖 8 个州:伯尔尼、索洛图恩、巴塞尔城市、巴塞尔乡村、沃州、瓦莱、纳沙泰尔和汝拉。对这 8 个州而言,跨境工作者仅在法国纳税(瑞士放弃征税,法国支付财政补偿作为对价)。日内瓦州不在协议之内:在日内瓦工作的跨境工作者由日内瓦州源泉课税,并依据 1966 年协定第 15 条和第 25 A 条在法国获得税收抵免。社会保障缴费(LAMal 与法国社会保障制度)适用欧盟第 883/2004 号条例及欧盟-瑞士人员自由流动协定。

瑞士一次性课税制度目前是否仍然可以适用?

可以。外国国民首次在瑞士定居且不在瑞士从事营利活动的,仍可适用(LIFD 第 14 条)。但多个州已通过公民投票废止该制度:苏黎世(2009 年)、沙夫豪森(2014 年)、巴塞尔乡村(2014 年)、巴塞尔城市(2010 年)、外阿彭策尔;卢塞恩予以保留。2026 年主要的开放州为:沃州、瓦莱、日内瓦、提契诺、伯尔尼、弗里堡、纳沙泰尔。2016 年联邦改革提高了最低税基(租金的 7 倍,且应税所得不低于 40 万瑞郎)。

法国人迁居瑞士是否需要缴纳退出税?

有可能,即对离境时持有证券的未实现增值征税(法国税法典第 167 bis 条)。但是:(1)自 2009/2014 年议定书起,瑞士是符合 OECD 标准的协定国,因此可自动缓缴;(2)若离境后 8 年内未转让证券,缓缴将转为自动免除(法国税法典第 167 bis IV bis 条);(3)必须在离境当年的所得税申报中一并提交 2074-ETD 表。实务中,绝大多数迁居瑞士的情形即期成本为 0 欧元。

如何避免法瑞股息的双重征税?

依据 1966 年协定第 10 条和第 25 条:瑞士国内法规定 35% 的源泉扣缴,协定将其降至 15%(合格持股比例达到 10% 及以上时为 5%)。法国受益人须向瑞士联邦税务管理局(AFC)提交 5000 表(居民身份证明)方可享受协定税率。随后在法国,与协定扣缴额相等的税收抵免可抵扣所得税(协定第 25 A 条)。

取得瑞士税务居民身份能否免除法国不动产的 IFI?

不能。1966 年协定不含任何消除 IFI(法国不动产财富税,法国税法典第 964 条及以下)的条款;原有的财富税协定框架已于 2017 年被仅针对不动产的 IFI 取代。因此,持有法国不动产的瑞士居民仍须就法国不动产的价值缴纳 IFI(不动产净值超过 130 万欧元的部分适用)。可通过卢森堡 SCI 进行优化(但须注意法国税法典第 990 D 条的 3% 年度税)。

法国居民持有瑞士银行账户如何纳税?

存在三项义务:(1)就在瑞士开立、使用或注销的账户申报 3916 表(法国税法典第 1649 A 条),违者每账户每年罚款 1,500 欧元(2017 年前为 10,000 欧元,但瑞士自 2017 年起已成为 CRS 信息交换协议国)。(2)利息、股息和转让增值须在法国纳税,适用法国税制(默认 30% 单一税率),协定源泉扣缴部分可获税收抵免。(3)CRS 信息自动交换:瑞士每年向法国通报法国居民账户的余额和收入;对既有账户的主动申报补正仍然可行,但应尽快安排(参见本所页面境外账户合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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