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滞纳利息
- 每月 0.20%,即每年 2.4%(法国税法典第 1727 条)
- 申报违规
- 10%,经催告后 40%,隐匿经营为 80%(法国税法典第 1728 条)
- 故意违规
- 40%(法国税法典第 1729 条)
- 欺诈手段/滥用
- 80%(法国税法典第 1729 条)
- 保障
- 罚款须由税务机关说明理由(法国《税收程序法典》第 L. 80 D 条)
滞纳利息
滞纳利息(法国税法典第 1727 条)用以补偿国库所受的资金占用损失:只要税款迟付,即须缴纳,与是否存在过错无关。其利率为每月 0.20%,即每年 2.4%。它不具处罚性质,这一点使其区别于加征。
在主动改正的情形下,该利息可减少 50%:欲享此优惠,须在任何稽查之前提交更正申报、诚信行事并缴纳相应税款(法国税法典第 1727 条第 V 款)。这正是提前安排的意义所在。行政指引:BOI-CF-INF-10-10-20。
罚款费率表
罚款取决于所指责的行为及其严重程度:
| 项目 | 比率/金额 | 依据 |
|---|---|---|
| 滞纳利息 | 每月 0.20%(每年 2.4%),主动改正减少 50% | 法国税法典第 1727 条 |
| 未申报或迟延申报 | 10%,经催告后提高至 40% | 法国税法典第 1728 条 |
| 故意违规 | 40% | 法国税法典第 1729 条 |
| 欺诈手段、权利滥用 | 80% | 法国税法典第 1729 条 |
| 隐匿经营 | 80% | 法国税法典第 1728 条 |
| 迟延缴纳(所得税、地产税、IFI) | 10% | 法国税法典第 1730 条 |
| 迟延缴纳(其他税种) | 5% | 法国税法典第 1731 条 |
| 未申报的境外账户或合同 | 1,500 欧元(非合作国家为 10,000 欧元) | 法国税法典第 1736 条、1766 |
| 说明理由及意见陈述期限 | 强制,适用前 30 日 | 法国《税收程序法典》第 L. 80 D 条 |
适用比率绝非自动:它以税务机关对所指责行为的定性与举证为前提。行政指引:BOI-CF-INF-20-10(加征)。
特定罚款
除针对税基的加征外,罚款还惩处特定的违规行为,尤其涉及境外资产:未申报持有于境外的账户或人寿保险合同,每个账户 1,500 欧元,若账户开立于非合作国家或地区,则提高至 10,000 欧元(法国税法典第 1736 条及1766);未申报信托,20,000 欧元(法国税法典第 1736 条第 IV bis 款及第 1649 AB 条)。此外还有违反文件义务、通融发票等情形。其制度、门槛与适用条件各不相同,须逐案核实。行政指引:BOI-CF-INF-20-10-50(境外资产)。
异议路径
罚款可独立于税款而提出异议。两大杠杆:其一为理由说明,税务机关须列明支撑处罚的事实与法律要素,并须给予纳税人 30 日期限以陈述意见,方可付诸征收(法国《税收程序法典》第 L. 80 D 条);其二为定性,故意违规或欺诈手段须由税务机关就所指责的意图或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视情况而定,还有宽免途径:对罚款金额予以豁免、酌减或和解。本所依案件利益,将实体异议与协商相结合。
税务处罚:您的疑问
滞纳利息与加征有何区别?
滞纳利息(法国税法典第 1727 条,每月 0.20%)用以补偿缴款迟延,自动产生,无须过错。加征(法国税法典第 1728 及 1729 条)属处罚,须符合条件并负有说明理由的义务。
40% 的加征在何时适用?
尤其在故意违规(法国税法典第 1729 条)或经催告仍未申报(法国税法典第 1728 条)的情形下。税务机关须证实并说明该行为的理由。
罚款可否被撤销或减轻?
可以。若罚款说明理由不足或定性不当,可在争议中予以免除;亦可通过宽免途径(豁免、酌减、和解)予以减轻。
主动改正能否减少罚款?
在任何稽查之前改正,可避免加征并减少滞纳利息。这正是提前安排的意义所在,例如通过对自身状况的事先审查。
加征与滞纳利息能否并存?
可以,滞纳利息与加征可在同一补税中并存。但对二者提出异议,遵循各自不同的逻辑。
本页面就税务处罚制度作信息性介绍;每一案件均须作专门分析。所引法国税法典与法国《税收程序法典》条文均为撰写之日有效的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