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资产的 IFI 免税
法国税法典第 975 条对纳税人从事职业活动所必需的不动产免征 IFI,但须满足有关管理职务、报酬和持股比例的条件。
- 认定该资产为所从事活动所必需(税法典第 975 条)
- 核实是否实际担任管理职务并获得正常报酬
- 审查在经营公司中所要求的持股比例
- 纳税人将不动产出租给其经营公司的税务处理
- 区分经营性不动产与应税的投资性不动产
经营性不动产,即承载企业经营活动的场所,在符合条件时可作为职业性资产免征不动产财富税(法国税法典第 975 条),并可通过 Dutreil 协议(法国税法典第 787 B 条)以较低成本传承。前提是选择合适的持有方式(直接持有或通过公司持有)、确保向集团公司出租的合规性,并将整体安排与不动产的所有权分割相衔接。本所以一致的方式为企业经营性不动产设计持有结构、IFI 免税与传承方案。
企业经营性不动产是指用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场所:办公室、仓库、车间、商业物业、工业厂址。其特殊性在于,它直接服务于经营活动,而非以投资为目的。这种用于经营的属性在符合条件时开启两项优惠制度:作为职业性资产免征不动产财富税(IFI)(法国税法典第 975 条),以及通过 Dutreil 协议(法国税法典第 787 B 条)以较低税负实现传承。
第一个结构性选择涉及持有方式。不动产可以由经营公司直接持有,可以放入一家民事不动产公司(SCI)并由其出租给经营公司,也可以保留在企业主的个人财产中。每种架构在 IFI、租金税务、转让增值税负和传承方面均产生不同后果。本所有意控制承办案件的数量,以确保合伙人对每一案件的直接参与。
核心在于协调三个并不天然一致的目标:使经营用不动产免受 IFI 课税,保持集团公司之间租金的可扣除性与灵活性,并为包括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传承创造最优条件。这种一致性要求统筹职业性资产制度、出租给集团的不动产的税务处理、积极管理型控股公司的可能作用,以及不动产的所有权分割。
法国税法典第 975 条对纳税人从事职业活动所必需的不动产免征 IFI,但须满足有关管理职务、报酬和持股比例的条件。
将不动产放入一家民事公司并由其出租给经营公司是常见做法。该架构必须经过精确设计,以保住 IFI 免税和租金的可扣除性。
Dutreil 协议(税法典第 787 B 条)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之股份价值的 75% 免征无偿转让税,其中包括经营性不动产。
对经营用不动产或持有该不动产之公司的股份进行所有权分割,可以提前安排传承,同时保留收益或经营控制权。
企业经营性不动产(即经营用不动产)是指用于企业经营活动的不动产:办公室、商业物业、仓库、车间、工业厂址。在税务上,这种用于经营的属性使其区别于投资性不动产,并在符合条件时开启优惠制度:作为职业性资产免征不动产财富税(IFI)(法国税法典第 975 条),以及通过 Dutreil 协议(法国税法典第 787 B 条)以较低税负传承。仅为获取租金收入而持有、与纳税人的经营活动无关的不动产,不适用上述制度。
是的,但须满足条件。法国税法典第 975 条对纳税人从事职业活动所必需的不动产免征不动产财富税。免税原则上要求当事人在公司中实际担任管理职务,从中获得占其收入相当比例的正常报酬,持有一定的股权比例,且该不动产确实用于经营活动。企业主出租给自己经营公司的不动产,只要为经营活动所必需,即可据此认定为职业性资产而免于 IFI。
没有唯一答案,每种持有方式各有其后果。由经营公司直接持有便于管理,但使不动产承担企业经营风险。通过民事不动产公司(SCI)持有并出租给经营公司,可以隔离资产并便于其单独传承,同时在符合条件时保留 IFI 项下职业性资产的认定。保留在企业主的个人财产中具有灵活性,但若经营用途未能得到认定,则更容易被课征 IFI。选择应综合考虑 IFI、租金税务、转让增值税负以及拟实现的传承目标。
将经营用不动产出租给集团公司,必须以书面租约和符合市场水平的租金为基础。租金明显过高或过低,可能被指控为异常经营行为,并受到税务机关的质疑。市场化租金既保障承租公司的租金扣除,也保障出租方租金收入的合理性。当不动产由企业主持股的 SCI 持有时,须核实其与职业性资产制度(法国税法典第 975 条)的衔接:该不动产必须始终为纳税人任职公司的经营活动所必需。
可以,间接适用。Dutreil 协议(法国税法典第 787 B 条)对从事经营活动(工业、商业、手工业、农业或自由职业)的公司之股份价值的 75% 免征无偿转让税。该公司或其控制的集团公司所持有的经营性不动产,只要经营活动保持主导地位,即包含在符合条件的股份范围内一并传承。相反,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投资性不动产不适用该制度。因此,经营性不动产与投资性不动产之间的界线,对 Dutreil 协议的适用具有决定意义。
积极管理型控股公司是指超越单纯的投资组合管理、积极参与集团政策制定并控制其子公司的公司,必要时还向子公司提供服务。就 Dutreil 协议(法国税法典第 787 B 条)而言,它被视同经营性公司;在符合条件时,就 IFI 项下的职业性资产制度(法国税法典第 975 条)亦然。当其管理的集团包含经营活动时,置于集团内的经营性不动产即可纳入免税范围。但其积极管理属性必须有据可查并妥善存证,否则税务机关可能提出质疑。
所有权分割是指将用益权(使用资产并收取其收益的权利)与虚有权(处分资产的权利)相分离。适用于企业经营性不动产时,企业主可以赠与不动产或持有该不动产之公司股份的虚有权,同时保留用益权和租金收入。所转让的价值按法国税法典第 669 条的评估表折减,从而减轻赠与税。在 IFI 方面,税基在用益权人与虚有权人之间的分配遵循特别规则。所有权分割经常与 Dutreil 协议相结合,以优化不动产与企业资产整体的传承。
目标是协调两种逻辑:在持有期间使经营用不动产免受 IFI 课税(法国税法典第 975 条),并以较低成本准备其传承(法国税法典第 787 B 条及所有权分割)。这些制度的适用条件相近但不相同,涉及资产用于经营活动的属性、经营业务的主导性以及管理职务的行使。一致的架构应确保持有方式、向集团出租的安排以及可能的积极管理型控股公司同时满足 IFI 与 Dutreil 协议的要求,避免一项制度损害另一项。本所根据集团架构和家族目标,逐案构建这一统筹方案。
经常与企业经营性不动产统筹处理的财富与税务主题。
租金、增值收益和不动产持有的税务,与出租给集团的经营用不动产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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