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税务 · 用途变更

商业用途权(commercialité):转让与税务处理

在住宅用途变更须经事先许可的市镇(《法国建筑与住房法典》第 L. 631-7 条),将住宅改作办公用途通常须提供补偿:即同时将其他用途的房产改回住宅用途(同法典第 L. 631-7-1 条)。正是这一机制催生了一个在巴黎尤为活跃的市场,即商业用途权转让市场。在税务层面,自 2005 年 6 月 8 日第 2005-655 号法令以来,税务机关认为附着于房产的许可构成一项不动产物权:因此,纳税人转让商业用途权时,适用该权利所附不动产的增值税制度:不动产竣工不满五年的依法当然征税,竣工满五年的免税但可行使征税选择权(2025 年 7 月 9 日公布的税务裁定 BOI-RES-TVA-000178)。本所为此类交易的增值税及登记税处理提供保障,转让方与受让方均可委托。

巴黎 · 日内瓦 · 马赛 · 戛纳 · 里斯本
— 摘要
交易标的
以补偿为目的,转让将房产用于住宅以外用途的权利(《法国建筑与住房法典》第 L. 631-7 条和第 L. 631-7-1 条)
法律性质
税务机关认定为不动产物权(许可附着于房产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公示),但不涉及房产本身所有权的转移
增值税
适用不动产交付制度(CGI 第 257 条 I-1-1°):不动产竣工不满五年的依法当然征税,否则免税但可行使征税选择权(CGI 第 261 条 5-2° 和第 260 条 5° bis;BOI-RES-TVA-000178)
登记税
须结合税务机关采纳的不动产物权定性及契约条款,逐案评估适用制度
核心问题
转让方的纳税人身份、受让方的进项税额抵扣、契约文书的起草以及与城市规划许可的衔接
— 01

一项源自用途变更管制的权利

在包括巴黎在内的某些市镇,住宅用途的变更须经事先许可(《法国建筑与住房法典》第 L. 631-7 条)。业主如欲将住宅改作其他用途(办公、商业,某些情形下的旅游类家具短租),必须取得该许可;市镇可将许可的颁发以提供补偿为条件:即同时将其他用途的房产改回住宅用途,补偿面积至少相等,在某些区域依市政规章甚至须超过被转换的面积(同法典第 L. 631-7-1 条)。

自身没有可供改造房产的业主,可以向第三方购买这项补偿:持有非住宅用途房产的一方承诺将其房产恢复为住宅用途,以供申请人使用。第三方转让的,正是其房产的商业用途权(commercialité),即将等量面积用于住宅以外用途的权利。房产本身并不易手:转移的仅是用途上的权能,并在受让方的许可申请卷宗中被消耗。自 2005 年 6 月 8 日第 2005-655 号法令以来,以补偿为条件的许可附着于房产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公示,税务机关据此将其视为一项不动产物权

这一市场在巴黎尤为活跃(在巴黎,补偿是原则性要求,某些街区还要求加强型补偿),参与主体多元:机构投资者、地产公司、房产商、社会住房机构、个人。商业用途权的价值取决于补偿房产的位置及市政规章的要求,所涉金额之大要求严谨的税务处理:转让方的增值税、受让方的进项税额抵扣、协议的登记手续,以及对不动产项目成本价的影响。

本所有意控制受托案件数量,以确保合伙人直接参与每一个案件,并在接受任何委托之前系统评估介入的适当性。

— 02

商业用途权转让的税务制度逐项解析

01

法律性质:附着于房产的权利,而非房产的买卖

商业用途权源于用途变更的管制。自以补偿为条件的许可附着于房产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公示以来,税务机关将其分析为一项不动产物权。

  • 转让方转让的是将一定面积用于住宅以外用途的权利,并相应承诺将自己的房产恢复为住宅用途
  • 交易不涉及任何房产所有权的转移:转让方保留其不动产,受让方亦保留其不动产
  • 转让通过一份协议以及受让方许可申请卷宗中作出的承诺(指明补偿房产、面积、改造期限)予以落实
  • 在要求补偿的情形下,用途变更许可附着于房产而非附着于人,用作补偿的房产在不动产登记簿公示的许可中载明(《法国建筑与住房法典》第 L. 631-7-1 条,源自 2005 年 6 月 8 日第 2005-655 号法令)
02

增值税:通过拟制适用不动产交付制度

商业用途权被定性为不动产物权后,即被视同有形财产,适用其所附不动产的增值税制度(CGI 第 257 条 I-1-1°;2025 年 7 月 9 日公布的税务裁定 BOI-RES-TVA-000178)。

  • 不动产物权被视同有形财产,适用其所附不动产的税务制度(CGI 第 257 条 I-1-1°)
  • 以纳税人身份行事的纳税人转让的商业用途权,如其所附不动产竣工不满五年,则依法当然缴纳增值税
  • 如该权利所附不动产竣工已满五年,则免税(CGI 第 261 条 5-2°),转让方此时可选择征税(CGI 第 260 条 5° bis),该选择往往对保全其自身的进项税额抵扣权具有决定意义
  • 非纳税人转让方(个人转让其私人财产中持有的房产的商业用途权,且不涉及任何经济活动)原则上实施的是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外的交易;这一界限须逐案判断,宜事先加以确认
03

登记税及对转让方的影响

税务机关在增值税层面采纳的不动产物权定性,同样影响登记税层面的分析;协议的适用制度以及转让所得在转让方处的税务处理,均须专门分析。

  • 税务机关采纳的不动产物权定性,要求审查有偿转让税的可能适用及其与转让增值税制度的衔接
  • 协议的登记税制度须逐案评估,视所采纳的定性及契约条款而定;文书起草应确保增值税处理、登记税与不动产公示之间的一致性
  • 在转让方处,转让所得按其自身税务制度纳税:企业作为经营成果或特别收益处理,并应关注所转让权利的账面价值
  • 将房产恢复为住宅用途的承诺意味着改造成本及可能的租金价值损失,应纳入交易的整体经济安排及价格考量
04

对受让方的影响:抵扣与成本价

对商业用途权的买方而言,问题有两个层面:收回被开票的增值税,并将该项支出正确计入项目成本价。

  • 转让依法当然或经选择缴纳增值税的,转让方开票的税额可按一般法条件抵扣,前提是受让方为纳税人,且将改造后的房产用于产生抵扣权的交易(尤其是行使增值税选择权后出租的办公房产)
  • 将房产用于免税且无抵扣权的交易(例如未行使选择权的无家具出租),则购入时的增值税不可收回:税负成为一项成本,须在交易架构中提前考量
  • 商业用途权的成本计入改造项目的成本价;其会计及税务处理(资本化或费用化)取决于项目特征,并应留存文件佐证
  • 时间安排至关重要:转让与受让方的许可申请卷宗相关联,各项停止条件(取得许可、完成补偿)须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相衔接
— 03

本所的服务方式

本所自谈判阶段即介入:分析转让方的纳税人身份及转让的增值税制度(依法当然征税、免税、选择权行使的适当性与形式要件),根据房产的预定用途验证受让方的抵扣权,审查商业用途权转让协议中的税务条款(价格为不含税或含税、停止条件、开票安排),审查登记税制度,并在必要时通过税务裁定予以确认。在税务稽查中所采处理方式受到质疑时,本所亦为转让方和受让方提供协助。

  • 商业用途权转让
  • 用途变更
  • 《法国建筑与住房法典》第 L. 631-7 条
  • 补偿
  • 不动产增值税
— 常见问题

商业用途权转让:您的疑问

什么是商业用途权(commercialité)?

它是指在住宅用途变更须经事先许可的市镇(《法国建筑与住房法典》第 L. 631-7 条),将房产用于住宅以外用途的权利。当许可以补偿为条件时(同法典第 L. 631-7-1 条),持有办公或商业用途房产的业主可将该项权能转让给第三方:其承诺将自己的房产恢复为住宅用途,从而使受让方能够取得将住宅改作经营用房的许可。因此,商业用途权是一项无形权利,独立于不动产的所有权。

商业用途权转让是否缴纳增值税?

取决于该权利所附的不动产。税务机关认为商业用途权构成一项不动产物权,视同有形财产并适用不动产的增值税制度(CGI 第 257 条 I-1-1°;2025 年 7 月 9 日公布的税务裁定 BOI-RES-TVA-000178)。由以纳税人身份行事的纳税人转让时,不动产竣工不满五年的,商业用途权依法当然缴纳增值税;竣工已满五年的则免税(CGI 第 261 条 5-2°),转让方此时可选择征税(CGI 第 260 条 5° bis)。非纳税人转让方(即在私人财产管理范畴内行事的个人)的情形须另行判断,宜逐案分析。

商业用途权转让适用什么增值税税率?

转让实际被征税时,无论是依法当然征税还是经选择征税,均适用标准税率,此类交易不适用任何低税率。因此,约定价格在谈判时必须明确其为不含税还是含税:按 20% 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相当于不含税价格的五分之一,即含税价格的六分之一。

受让方能否抵扣商业用途权上开票的增值税?

可以,只要转让依法当然或经选择缴纳了增值税,即可按一般法条件抵扣。纳税人身份的受让方,如该项支出与产生抵扣权的交易相关联,即可抵扣被开票的增值税:改造后的房产用于应税经营活动,或用于经选择缴纳增值税的租赁的,即属此种情形。反之,如房产用于免税且无抵扣权的交易,税负由受让方承担,项目成本相应增加。因此,预定用途应在签约前确定,因为它决定了转让的实际经济效果。

商业用途权转让是否须缴纳登记税?

这一问题须逐案分析。既然税务机关在增值税层面将商业用途权定性为不动产物权,有偿转让税的可能适用及协议的登记税制度,就必须结合该定性、契约条款以及所采增值税处理方式(依法当然征税、免税或选择征税)加以审查。本所建议在签约前对契约文书进行分析,其中的利害关系既包括登记成本和不动产公示,也包括税务处理的整体一致性。

巴黎的补偿机制如何运作?

在巴黎,住宅用途变更许可原则上以补偿为条件:即同时将其他用途的房产改回住宅用途,且面积至少相等。市政规章规定了具体规则,在某些街区要求更为严格:所要求的补偿面积可能超过被转换的面积,补偿房产的位置也受到限制。没有可供改造房产的申请人须向第三方购买补偿,这就是商业用途权转让。该权利的价值直接取决于相关街区内可用作补偿的面积的稀缺程度。

个人转让其房产的商业用途权是否缴纳增值税?

不一定。增值税仅针对以纳税人身份行事的纳税人实施的交易,即在经济活动范畴内实施的交易。个人转让其私人财产中持有的房产的商业用途权,且不涉及任何此类活动的,原则上实施的是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外的交易。但这一界限颇为微妙:纳税人身份可能源于一项缴纳增值税的租赁、多笔交易,或积极的市场推广行为。本所建议在签约前确认这一定性,必要时申请税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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