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务,企业传承

国际重组与家族企业传承

国际重组(向控股公司出资股权、合并、设立跨境控股公司)可以在不丧失企业传承优惠制度的前提下进行。只要向控股公司的出资符合承诺延续的条件,Dutreil 协议(法国税法典第 787 B 条)仍然适用。向受控公司出资股权的递延纳税(法国税法典第 150-0 B ter 条)以及合并的税收中性(法国税法典第 210 A 条,第 2009/133/EC 号指令)使集团重组得以在无即时税负的情况下完成。本所统筹国际层面与传承层面,以维护这些优惠制度。

巴黎 · 日内瓦 · 马赛 · 戛纳 · 里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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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国际重组与税收优惠制度

国际重组是指对家族集团的持股架构与经营布局进行重新安排:将经营公司的股权出资至控股公司、公司合并,或设立统辖多国业务的跨境控股公司。此类交易旨在优化架构、融资或为企业传承作准备,且往往发生在已签署 Dutreil 协议或正在筹划传承之时。

困难在于,这些重组涉及受严格优惠制度约束的股权。Dutreil 协议(法国税法典第 787 B 条)将 75% 的免税以股权保有承诺为前提:向控股公司出资、合并或跨境转移若设计不当,可能导致承诺中断并丧失税收优惠。同样,向受控公司出资股权可开启递延纳税(法国税法典第 150-0 B ter 条),其维持取决于对若干明确条件的遵守(保有、再投资、不得提前转让)。

本所秉持一项原则:重组与传承不应割裂设计。第 787 B 条第 i 款允许在向控股公司出资时延续 Dutreil 协议,前提是受让公司满足资产构成、控制权和股权保有方面的条件。第 2009/133/EC 号指令与法国税法典第 210 A 条确保欧盟境内合并及同类交易的税收中性。整体方案的协调有赖于对上述规定的综合解读,以及对税务居民身份和常设机构问题的把握。本所刻意控制受理案件的数量,以确保合伙人直接参与每一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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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服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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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控股公司出资与 Dutreil 协议的延续

将受 Dutreil 协议约束的股权出资至控股公司,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资产构成、控制权和股权保有要求,即可在不中断承诺的情况下完成。

  • 核查出资条件(法国税法典第 787 B 条第 i 款)
  • 审查受让控股公司的资产构成
  • 维持股权保有承诺及管理职能
  • 与可能的家族 family buy out 方案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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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资与递延纳税

向出资人控制的公司出资股权,可对出资产生的资本利得递延纳税。递延的维持是重组免于即时税负的关键。

  • 设立递延纳税安排(法国税法典第 150-0 B ter 条)
  • 分析受让出资公司的控制权
  • 短期转让时的经济再投资义务
  • 跟踪终止递延的事件(转让、赠与、税务住所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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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与税收中性

合并、分立及部分资产出资适用税收中性制度,资本利得的征税予以递延。该制度延伸适用于欧盟境内的跨境交易。

  • 合并优惠制度(法国税法典第 210 A 条)
  • 跨境交易与第 2009/133/EC 号指令
  • 资本利得的递延纳税与义务承继
  • 亏损结转与转移准备金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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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居民身份、常设机构与迁移

重组的国际维度涉及税务居民身份、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和常设机构等问题,这些问题决定集团的税负。

  • 确定税务居民身份及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 依据税收协定分析常设机构
  • 公司注册地或住所迁移对递延制度的影响
  • 非居民税务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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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Jonathan Bensaid

本所创始合伙人 Jonathan Bensaid 主导国际重组与家族企业传承交易:股权出资、合并、跨境控股公司、Dutreil 协议及递延制度。他统筹国际税务层面(税务居民身份、常设机构、税收协定)与传承层面,以维护税收中性和各项优惠制度,服务范围涵盖法国本土业务以及巴黎日内瓦之间的法瑞跨境案件。

  • Dutreil 协议,CGI 787 B
  • 出资转让,CGI 150-0 B ter
  • 合并,CGI 210 A
  • 第 2009/133/EC 号指令
  • 常设机构
  • 法国 · 瑞士
— FAQ

常见问题

受 Dutreil 协议约束的股权可以出资至控股公司而不丧失免税吗?

可以,但须满足条件。法国税法典第 787 B 条第 i 款允许在仍受保有承诺约束的已传承股权出资至控股公司时延续 Dutreil 协议。维持 75% 的免税要求受让控股公司满足明确条件:其资产主要由受承诺约束的股权构成,由受承诺约束的人士持有并控制,且控股公司须在剩余承诺期内保有所收到的股权。管理职能和持股比例的要求亦须继续遵守。设计不当的出资可能导致承诺中断并丧失优惠,因此必须事先对方案进行分析。

法国税法典第 150-0 B ter 条的递延纳税是什么?

法国税法典第 150-0 B ter 条规定,向由出资人控制且缴纳公司所得税的公司出资股权时所实现的资本利得可递延纳税。该利得予以确认,但只要特定事件未发生,其征税即予递延。若受让公司在三年内转让所获出资的股权,原则上只要其将转让所得的相当部分再投资于经济活动,递延即可维持。转让作为出资对价取得的股权、特定情形下的赠与,或将税务住所迁出法国,均可能终止递延。递延纳税经常与重组或传承相结合;参见本所页面出资转让机制(CGI 150-0 B ter)

合并的税收中性是指什么?

法国税法典第 210 A 条规定的合并优惠制度,允许在不对所转移资产的未实现利得即时征税的情况下完成合并、分立或部分资产出资。作为对价,受让公司承继被吸收公司的各项义务:按原值入账资产,视情况将部分利得计回应税所得,并承接准备金与折旧。征税并未免除,而是递延,交易被视为经营的延续。该制度使集团重组得以在无即时税负的情况下进行。

税收中性制度适用于跨境合并吗?

适用,但限于欧盟范围内。第 2009/133/EC 号指令(即合并指令)统一了不同成员国公司之间合并、分立、资产出资和股权交换的税收制度。该指令要求对资本利得递延征税,使跨境交易在税收上不逊于纯国内交易。法国法转化了这些原则,主要体现在法国税法典第 210 A 条及股权交换的相关规定中。但享受该制度的前提是交易不以税收欺诈或避税为主要目的,反滥用条款允许税务机关拒绝其适用。

为什么税务居民身份在国际重组中至关重要?

税务居民身份决定征税范围(全球征税或属地征税)以及与税收协定的衔接。对公司而言,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可确定其协定居民身份,进而确定有权对利润征税的国家。重组过程中注册地或管理机构的迁移可能改变居民身份、触发退出征税,或终止某些递延纳税安排。跨境控股公司的架构必须充分考虑其经济实质和实际管理地点,否则其居民身份可能被重新认定。参见本所页面非居民税务

什么是常设机构?它为何重要?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在另一国开展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其认定依据以 OECD 范本为基础的税收协定,一经认定,所在国即有权对可归属于该机构的利润征税。在国际重组中,经营活动的所在地、人员或非独立代理人的存在,以及控股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职能分配,都可能构成常设机构,进而影响集团的税负。参见本所页面常设机构与公司所得税

如何协调国际重组与家族传承?

协调有赖于对各项制度的综合解读。目标是在重组集团(向控股公司出资、合并、设立跨境控股公司)的同时,一方面在保有承诺存续期间维持 Dutreil 协议的延续(法国税法典第 787 B 条第 i 款),另一方面维持出资(法国税法典第 150-0 B ter 条)和合并(法国税法典第 210 A 条)所开启的递延纳税。交易的先后顺序、控股公司的资产构成、承诺的时间表以及业务所在地,都必须妥善安排,以避免任何导致优惠中断的事件。本所在前期即确定这一操作顺序,并将国际案件特有的税务居民身份与常设机构约束纳入考量。

Cité p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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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nathan Bensaid, avocat fondateur

文章作者

Me Jonathan Bensaid, avocat fiscaliste, fondateur du cabinet Bensaid Avocats, inscrit aux Barreaux de Paris & Genè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