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增值税·赔偿金

不动产赔偿金与增值税:应税服务与损害赔偿之间的分界线

在不动产交易中支付的赔偿金并不当然免于增值税。判断标准是法国《税法典》(CGI)第 256 条确立、并经欧盟法院解释的直接关联标准:如果该款项是对付款方所获得的特定化服务的报酬(放弃租约、预留客房、同意提前退租),则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如果该款项是对损害的赔偿(无权无据占用、遭受违约),则不属于征税范围。租约解除、占用赔偿金、租赁担保、酒店 no-show:每一种情形都需要单独分析。本所为各方把关定性、开票及抵扣权。

巴黎 · 日内瓦 · 马赛 · 戛纳 · 里斯本
— 摘要
判断标准
所付款项与特定化服务之间的直接关联(CGI art. 256,欧盟法院判例)
租约解除
赔偿金原则上适用租约本身的增值税制度(应税或免税)
非法占用
无权无据占用人支付的赔偿金属于损害赔偿:不在征税范围内
No-show 与定金
已付费但未消费的服务:应税;客户解约后留存的定金:不在征税范围内
付款方的风险
对真正的赔偿金错误开具的增值税不得抵扣
— 01

赔偿金还是对价:定性不取决于合同用语

CGI 第 256 条规定,纳税人以纳税人身份有偿提供的服务须缴纳增值税。欧盟法院判例由此推导出一项一贯要求:所提供的服务与所收取的款项之间必须存在直接关联,即存在一种互为给付的法律关系,该款项构成向受益人提供的可特定化服务的实际对价

适用于赔偿金时,这一标准导出一个原则上简单、实践中微妙的区分:凡是对作为、不作为或容忍义务(放弃履行租约、同意提前退租、预留客房)的报酬,即为服务的对价,属于征税范围。凡是赔偿因违约或非法状态所受损害的款项,并不构成任何报酬:其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当事人选择的定性对税务机关没有约束力:一笔冠以赔偿金之名的款项可以被重新定性为价款补充,反之亦然。欧盟法院在 2018 年 11 月 22 日 MEO 案(C-295/17)和 2020 年 6 月 11 日 Vodafone Portugal 案(C-43/19)中即判定:合同提前解除时应付的一次性款项,如果实质上相当于合同继续履行时经营者本应收取的金额,则构成服务的报酬而非赔偿金。

本所有意控制受理案件的数量,以确保合伙人直接参与每一个案件,并在接受任何委托之前系统评估介入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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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赔偿金逐项分析

01

提前解除租约:由出租人或承租人支付

自欧盟法院 Lubbock Fine 判决(1993 年 12 月 15 日,C-63/92)以来,解约赔偿金原则上适用租约本身的税收制度。

  • 出租人向同意腾退的承租人支付的赔偿金:系放弃租约的对价,与租赁本身同等处理(租约免税则免税,租约缴纳增值税则应税,尤其是选择纳税的情形)
  • 承租人向同意提前退租的出租人支付的赔偿金:系出租人所提供服务的对价,适用同样的对称逻辑
  • 相当于剩余租期租金的款项:极有可能被定性为服务报酬,与 MEO 及 Vodafone Portugal 判决的思路一致
  • 赔偿独立损害(过错解约、损坏)的赔偿金:不在征税范围内,但须能够举证
02

占用赔偿金:无权无据占用人

非法占用不产生任何给付交换:对其的补偿款项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 无权无据的占用人(租约到期或已解除、事实占用):业主并未作出任何同意,而是被动承受;由法院判定或合同约定的赔偿金系对损害的赔偿
  • 缺乏直接关联:业主并未自愿向占用人提供服务,故不构成 CGI 第 256 条意义上的有偿服务
  • 警惕模糊情形:业主长期容忍且收取报酬,可能使双方关系转化为应税或免税(视租赁制度而定)的场地提供
  • 实务后果: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且占用人不得抵扣任何增值税,即便发票上载明了税额
03

租赁担保与合同约定的赔偿金

保证金、违约金和赔偿条款按其实际功能分析,而非按其名称。

  • 保证金:只要可退还即为单纯担保,不在征税范围内;其被没收留存时按其所覆盖的项目分析(抵偿欠付租金:适用租金的税收制度;赔偿损坏:属于损害赔偿逻辑)
  • 逾期违约金与迟延利息:赔偿因迟延付款所生损害,原则上不在征税范围内
  • 由卖方或开发商承诺的租金担保:逐案分析,该款项视情形可能构成价款补充或价款折让,而非赔偿金
  • 解约金条款:支付约定金额以解除合同的权利,在该金额用于弥补退出所致损害时属于损害赔偿逻辑,但仍有被重新定性为服务价款的风险
04

酒店 no-show 与未消费的服务

欧盟法院在定金与已付费但未使用的服务价款之间划定的界线,构建了这一领域的整体框架。

  • 客户解约后由酒店留存的定金:属于一次性解约赔偿金,不在征税范围内(CJUE 2007 年 7 月 18 日,Société thermale d'Eugénie-les-Bains 案,C-277/05)
  • 客户已支付房费但未入住(预付型 no-show):服务已为其保留,留存的价款仍须缴纳增值税,与欧盟法院就未使用机票作出的 Air France-KLM 判决(2015 年 12 月 23 日,C-250/14 及 C-289/14)一致,该解决方案已由法国最高行政法院于 2024 年 10 月 9 日(Sté Hôtelière Paris Eiffel Suffren 及 Sté AccorInvest)移植适用于酒店业
  • 关键判断:该款项对应的是约定服务的价款,还是与价款相区别的一次性补偿
  • 对酒店业的量化风险:对多年留存款项进行税额调整,并可能附加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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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方法

本所既在前端介入,负责赔偿条款的起草(商业租约、解约协议、酒店预订条件、租金担保),也在后端介入,处理税务稽查与争讼,即税务机关将赔偿金重新定性为应税收入、或拒绝抵扣错误开具的增值税的情形。分析覆盖交易双方:收款方的立场(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与付款方的立场(是否抵扣被收取的税款),并与不动产增值税的一般规则相衔接。

  • 赔偿金与增值税
  • 租约解除
  • 占用赔偿金
  • 酒店 no-show
  • 直接关联(CGI art. 256)
— FAQ

不动产赔偿金与增值税:您的疑问

商业租约的解约赔偿金是否须缴纳增值税?

取决于租约的税收制度。自欧盟法院 Lubbock Fine 判决(1993 年 12 月 15 日,C-63/92)以来,为提前终止租约而支付的赔偿金原则上适用租赁本身的增值税制度:如果租金缴纳增值税(尤其是营业用房选择纳税的情形),赔偿金同样应税;如果租赁免税,赔偿金亦免税。该款项实际上是对一项服务,即放弃合同的报酬,符合 CGI 第 256 条的规定。只有赔偿与单纯放弃租约相区别的独立损害的款项,才能主张不在征税范围内。

无权无据占用人支付的赔偿金是否负担增值税?

原则上不负担。当占用属于非法(租约到期、已解除或纯粹的事实占用)时,业主并未向占用人提供任何服务:其被动承受一种未经其同意的状态。占用赔偿金,无论由法院判定还是合同就租约终止后作出约定,均系赔偿损害,因缺乏 CGI 第 256 条意义上的直接关联而不在增值税征税范围内。如果业主长期容忍占用并收取报酬,结论则相反:双方关系可能被重新定性为场地提供,视适用的租赁制度而应税或免税。

酒店在客户 no-show 时留存的款项是否应税?

须加以区分。客户解约后留存的定金构成一次性解约赔偿金,不在增值税征税范围内:这是欧盟法院 Société thermale d'Eugénie-les-Bains 判决(2007 年 7 月 18 日,C-277/05)确立的解决方案。相反,当客户已支付房费而未入住时,酒店已通过预留客房履行了给付:留存的价款仍须缴纳增值税。这一界线由欧盟法院针对未使用的机票确立(Air France-KLM,2015 年 12 月 23 日,C-250/14 及 C-289/14),并由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在 2024 年 10 月 9 日的两项裁判(Sté Hôtelière Paris Eiffel Suffren 及 Sté AccorInvest)中移植适用于预付酒店服务。

提前解约时应付的一次性定额款项会被重新定性为应税价款吗?

会,而且是常见风险。在 MEO 案(2018 年 11 月 22 日,C-295/17)和 Vodafone Portugal 案(2020 年 6 月 11 日,C-43/19)中,欧盟法院判定:提前解约时应付的一次性款项,如果实质上重现了合同继续履行时服务提供方本应收取的金额,即构成服务的报酬,须缴纳增值税。移植到不动产领域,应税租约中按剩余租期租金计算的提前退租定额款项存在很高的征税风险,无论其合同名称如何。

租约保证金是否须缴纳增值税?

不须,只要其保持担保功能:租约届满时可退还的保证金并非任何服务的对价,不在征税范围内。问题出现在出租人将其没收留存之时:如果用于抵偿欠付租金,则适用该租金的增值税制度;如果用于弥补损坏或其他损害,则属于损害赔偿逻辑。退租结算单的起草以及留存款项的分项列示直接决定税务处理。

赔偿金的付款方可以抵扣向其开具的增值税吗?

只有在增值税依法应缴的情况下才可以。如果该款项构成真正的、不在征税范围内的赔偿金,则发票上载明的增值税依 CGI 第 283 条第 3 款由开票方缴纳,但付款方不享有任何抵扣权:抵扣以税款对应一项确实应税的交易为前提。抵扣了错误开具的增值税的付款方将面临补税,并附加迟延利息。因此,在付款之前,务必先核实该款项的定性,必要时再取得更正发票。

如何从增值税角度为赔偿条款保驾护航?

条款文字与所追求的经济实质相一致。旨在赔偿损害的条款必须指明该损害,将其与服务价款相区分,并避免按合同继续履行时本应开票的金额进行任何测算。反之,如果该款项实际上是对一项服务(放弃、容忍、提供使用)的报酬,则不如坦然接受征税并订入相应的增值税条款,从而保全作为纳税人的付款方的抵扣权。存在重大疑问时,可考虑在交易之前申请税务预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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