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提前解除租约:由出租人或承租人支付
自欧盟法院 Lubbock Fine 判决(1993 年 12 月 15 日,C-63/92)以来,解约赔偿金原则上适用租约本身的税收制度。
- 由出租人向同意腾退的承租人支付的赔偿金:系放弃租约的对价,与租赁本身同等处理(租约免税则免税,租约缴纳增值税则应税,尤其是选择纳税的情形)
- 由承租人向同意提前退租的出租人支付的赔偿金:系出租人所提供服务的对价,适用同样的对称逻辑
- 相当于剩余租期租金的款项:极有可能被定性为服务报酬,与 MEO 及 Vodafone Portugal 判决的思路一致
- 赔偿独立损害(过错解约、损坏)的赔偿金:不在征税范围内,但须能够举证
02
占用赔偿金:无权无据占用人
非法占用不产生任何给付交换:对其的补偿款项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 无权无据的占用人(租约到期或已解除、事实占用):业主并未作出任何同意,而是被动承受;由法院判定或合同约定的赔偿金系对损害的赔偿
- 缺乏直接关联:业主并未自愿向占用人提供服务,故不构成 CGI 第 256 条意义上的有偿服务
- 警惕模糊情形:业主长期容忍且收取报酬,可能使双方关系转化为应税或免税(视租赁制度而定)的场地提供
- 实务后果: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且占用人不得抵扣任何增值税,即便发票上载明了税额
03
租赁担保与合同约定的赔偿金
保证金、违约金和赔偿条款按其实际功能分析,而非按其名称。
- 保证金:只要可退还即为单纯担保,不在征税范围内;其被没收留存时按其所覆盖的项目分析(抵偿欠付租金:适用租金的税收制度;赔偿损坏:属于损害赔偿逻辑)
- 逾期违约金与迟延利息:赔偿因迟延付款所生损害,原则上不在征税范围内
- 由卖方或开发商承诺的租金担保:逐案分析,该款项视情形可能构成价款补充或价款折让,而非赔偿金
- 解约金条款:支付约定金额以解除合同的权利,在该金额用于弥补退出所致损害时属于损害赔偿逻辑,但仍有被重新定性为服务价款的风险
04
酒店 no-show 与未消费的服务
欧盟法院在定金与已付费但未使用的服务价款之间划定的界线,构建了这一领域的整体框架。
- 客户解约后由酒店留存的定金:属于一次性解约赔偿金,不在征税范围内(CJUE 2007 年 7 月 18 日,Société thermale d'Eugénie-les-Bains 案,C-277/05)
- 客户已支付房费但未入住(预付型 no-show):服务已为其保留,留存的价款仍须缴纳增值税,与欧盟法院就未使用机票作出的 Air France-KLM 判决(2015 年 12 月 23 日,C-250/14 及 C-289/14)一致,该解决方案已由法国最高行政法院于 2024 年 10 月 9 日(Sté Hôtelière Paris Eiffel Suffren 及 Sté AccorInvest)移植适用于酒店业
- 关键判断:该款项对应的是约定服务的价款,还是与价款相区别的一次性补偿
- 对酒店业的量化风险:对多年留存款项进行税额调整,并可能附加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