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提交退税申请
申请随 CA3 申报表一并提交(一般制度使用 3519 表格)或通过专门程序提交。该申请被视同争议申请并按此处理。提交之日即启动可对税务机关主张的各项期限。
自2017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拥有一项针对增值税抵扣额退税申请进行现场稽查的专门程序,编入税务程序法典 L.198 A 条。该程序在常规稽查之外增设,对期限及介入方式作出严格规范。税务机关自首次现场介入起有60天作出决定,并自现场调查通知送达起有最长4个月的期限:逾期后,沉默即视为默示接受,退税依法应予准许。该专属于 L.198 A 程序的期限,与适用于普通争议申请的6个月一般期限(税务程序法典 R*198-10)有所区别。本页面梳理该程序及维护自身权利的良好做法。
对于从事投资活动(不动产、设备)或出口比重较高的企业而言,增值税抵扣额退税是最重要的财务喘息之一。税务程序法典 L.198 A 条的现场调查程序由2017年财政法引入,对税务机关可就此类申请开展的稽查作出规范。
关键在于操作层面:该程序并非意在无限期阻滞退税。对税务机关施加的期限(自首次介入起60天,自现场调查通知送达起最长4个月)保护纳税人免受滥用性阻滞。若税务机关未遵守上述期限且未作出说明理由的决定,则沉默即视为接受,退税依法应予准许。须注意:该专属于 L.198 A 程序的4个月期限,不得与适用于现场调查之外普通争议申请的6个月一般期限(税务程序法典 R*198-10)相混淆。
本所协助面临稽查的企业处理其退税申请:文件准备、期限跟踪、与稽查部门沟通、在遭明确拒绝时进行抗辩,并在必要时开展诉讼。
申请随 CA3 申报表一并提交(一般制度使用 3519 表格)或通过专门程序提交。该申请被视同争议申请并按此处理。提交之日即启动可对税务机关主张的各项期限。
税务机关可决定在企业场所开展现场调查。首次介入前须先送达调查通知,载明方式及日期。自该首次介入起,作出决定的60天期限开始计算。
税务机关自首次现场介入起有60天作出决定(接受、部分拒绝或全部拒绝)。该期限限定稽查的持续时间:逾期后,税务机关不得再延长其调取文件或分析的请求。遵守该期限对纳税人的抗辩至关重要。
税务机关自现场调查通知送达起共有4个月作出决定。逾此期限,沉默即视为默示接受,申请获准,这是对纳税人的有力保护。该期限专属于 L.198 A 现场调查程序,不得与适用于普通争议申请的6个月一般期限(税务程序法典 R*198-10)相混淆;后者适用于税务机关未启动现场调查程序的情形。
增值税抵扣额退税申请本身即为争议申请:因此在遭拒绝时并不存在提出「补充争议申请」的问题。在遭明确拒绝的情况下,纳税人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继而行政上诉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此前亦可先向上级部门提出层级申诉。向行政法院起诉的期限起算点,取决于决定书上载明的救济途径及期限告知,以及是否存在明示决定,故任何救济前均须进行细致的程序分析。
本所协助处于 L.198 A 稽查中的企业:事先准备证明文件、跟踪期限及现场介入的进展、与稽查人员进行有理有据的沟通、在遭拒绝时提出层级申诉,并在行政法院开展诉讼。
对于涉案重大的稽查(金额较大、操作复杂),我们事先编制标准答复卷宗,预判稽查人员的要求,并论证增值税抵扣额所依据的各项操作在经济与法律上的一致性。
即针对增值税抵扣额退税申请的现场调查程序,编入税务程序法典 L.198 A 条,自2017年1月1日起适用。该程序允许税务机关就地稽查支持增值税抵扣额的文件,同时对期限及方式作出严格规范。其区别于常规稽查之处在于其快捷性及形式化框架。
须了解两项期限:(1)自首次现场介入起60天作出决定;(2)自现场调查通知送达起最长4个月(L.198 A 程序)。逾此4个月期限,沉默即视为默示接受,退税依法应予准许。该 L.198 A 期限不得与适用于普通争议申请的6个月一般期限(税务程序法典 R*198-10)相混淆;后者适用于税务机关未启动现场调查程序的情形。
重要提示:增值税抵扣额退税申请本身已是争议申请:因此在遭拒绝时并不存在提出「补充争议申请」的问题。两条救济途径:(1)向上级部门(省级或大区级对接人)提出层级申诉;(2)向行政法院提起争议诉讼(继而行政上诉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向行政法院起诉的期限起算点,取决于决定书上载明的救济途径及期限告知,以及是否存在明示决定:任何救济前均须逐案进行程序分析。
税务机关通常调取的文件:详细的进项发票(并核对附则二第 242 nonies A 条规定的强制记载事项)、支持抵扣权的文件(归属于应税活动)、以往的 CA3 申报表及抵扣额的历史记录、抵扣金额所依据的关键合同(购置、工程、租赁),以及应税人身份及归属的证明。事先准备可显著加快调查进程。
是的,间接地。若现场调查揭示重大不合规情形(发票不符合规定、滥用抵扣、情况不一致),税务机关可将稽查扩大至退税之外,并启动常规的会计核查。因此,严谨地准备退税卷宗至关重要,以免开启此门。
若退税在期限之后作出(或经争议诉讼取得),纳税人可主张迟延利息(税务程序法典 L.208 条),按滞纳利息率计算(法国税法典 1727 条 — 每月 0.20%,即每年 2.40%),自退税本应发生之日起计。该利息部分补偿因长期阻滞造成的财务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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